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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权力清单制度立法出台

2015-10-27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7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行使监督管理

《办法》对我区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都做了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首先,各级政府必须制作和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其次,政府行使的权力必须是权力清单上的权力。第三,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权力。任何一个老百姓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有疑问或意见,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或投诉、举报。政府有义务在60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办法》在论证起草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这表明,该《办法》不仅适用于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的监管,也适用于对全区市、县、乡级行政权力的监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各部门都有各自的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审改办也提出:“国务院暂不出统一规范,但各省除制定好省本级的权力清单外,还要对市、县推进权力清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标准和程序。”根据上述实践需要和中央精神,《办法》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制定了若干标准和规范,如权力的分类、清单的制作和监管的主体等,一并体现在《办法》中,对全区各级政府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均有指导、规范、约束和监督作用。

在监管主体上: 《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执行。”由于行政权力是所有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具有扩张性的一种,它的执行主体又多种多样,有政府的组成部门,有政府的直属机构,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些执法主体都较为强势,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外,无人能承担起对它们进行有效监管的职责。因而,《办法》规定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同时,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又是一个十分复杂、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一般的政府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处置,因此《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具体的技术性工作,拿出专业性意见后报政府决定实施。

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上:我区立法者在起草《办法》过程中不断论证,认为仅仅是规范权力清单还不能达到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目的,因为行政权力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并不在设定,而在于运行和实施。因此,他们用了近一半的篇幅,从多方面强化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如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问题,行使行政权力发生争议的解决机制,行使行政权力的回避制度,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投诉权等。通过上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设计,达到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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