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息技术的中职护理专业技术实训教学策略
——以“特殊口腔护理”的教学设计为例
2015-10-26闭静
闭静
(梧州市卫生学校,广西梧州543002)
基于信息技术的中职护理专业技术实训教学策略
——以“特殊口腔护理”的教学设计为例
闭静
(梧州市卫生学校,广西梧州543002)
信息技术;护理实训;教学策略;教学设计
1 设计思想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撑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作为一名中职护理专业教师,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中职护理实训教学改革,提高护理实训教学效果,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是新形势下中职护理教师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本次护理专业实训教学以“特殊口腔护理”的教学设计为例,遵循“以能力为本位,以发展技能为核心”的职教理念,充分利用微课、多媒体课件、智能手机、网络等多种信息化教学资源,采用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行动导向教学法,让学生独立自主地完成“特殊口腔护理”的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技能强化训练,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2 设计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因此,本次课的教学设计就是把信息技术作为工具和手段渗透到护理专业实训教学中。目前中职学生以“90后”为主,他们思维较为活跃,表达欲望较强,对智能手机、网络、视频等信息技术和实践活动有着浓厚的兴趣,不喜欢“满堂灌”的理论讲授式学习,因此我们倾向于实践操作。
3 教学过程
3.1教学设计流程(见图1)
3.2学生反馈
课程结束后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该教学设计的满意度及学习收获,采用无记名方式答卷。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15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具体结果见表1。
上述调查显示,学生对这次教学设计的满意度较高,信息技术在特殊口腔护理教学中的运用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爱护患者的意识及协作精神,同时树立了学习自信心,并收获成就感与快乐。
图1 教学设计流程
表1 学生对“特殊口腔护理”教学设计的评价(n=150)
4 教学体会
本次教学设计借助网络、智能手机、微课、PPT教学课件等信息技术平台,设计了融课前、课中、课后三段教学于一体的教学过程,使学生通过“课前看、思、写—课中做、练、评—课后说、思、问”达到学习目标,完成学习任务,真正体现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通过案例导入,让学生围绕案例学习,在信息化条件下,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培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1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学
本次教学活动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教学的优势,学生通过观看形象、直观的操作视频和动画,更容易学习和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视频录播回放,了解学生技能掌握的程度,及时调整实训方案。口腔护理操作视频、操作流程和多媒体课件使课堂教学变抽象为具体、变单调为生动,学生可形象直观地学习护理有关知识。通过分组讨论、视频录播回放、角色扮演等优化了教学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4.2教学理念新,运用“做中学、做中教”的教学模式
“做中学、做中教”的教学模式打破了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明确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路。在本教学设计中,通过“做中学、做中教”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积极性,使教师转变为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此过程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加强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也为今后的医疗护理团队合作打下了基础。
4.3教学直观性增强,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动力,通过案例设置、分析与探究,学生既收获了知识,又增强了动手操作能力,在练习过程中通过视频录播回放,让学生看到自己练习的情景,让学生明白操作中做得好的地方及需要改正的地方,让学生体验到学习的乐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教师通过个别指导和集中释疑,引导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高了自我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4.4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为了加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采用“案例导入—互动点拨—感悟反思—教师点评”的模式,让学生展开讨论,从而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将信息技术运用到护理实训教学中是中职护理实训教学的必然趋势,它与中职护理实训教学的整合必将带来教师教学模式、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对教师而言,能促使其不断提高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对学生而言,能提高学生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G420
B
1671-1246(2015)22-00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