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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的版权纠纷探讨

2015-10-24张欢欢

科技传播 2015年16期
关键词:龙源期刊网权利

张欢欢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龙源期刊网的版权纠纷探讨

张欢欢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 102600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被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盗版也日益泛滥。针对这一情况,本文以龙源期刊网如何正确从作者和出版社获得数字版权,以及作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法。

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合同;龙源期刊网;魏剑美

1 背景

中国互联网的数字出版产业初期发展迅速,法律对于数字版权的问题疏于管理。有些杂志社和作者之间没有有关于数字版权方面明确的、有保障性的合约和规范。当数字版权还未被提出时,许多作者将作品授与杂志社,杂志社方虽然未获得数字版权授权,但作者亦未提出不将数字版权授权予作者。在双方都未对数字版权进行明确授权时,杂志社授权给数字内容集成商,易出现分歧。

基于这样的大环境,龙源期刊网采用B2B和B2C的营销模式,对电子书进行收费阅读。龙源网通过这样的方式赢得了读者,也因为疏忽惹来了官司。

2 案例分析

2.1 事件概述

龙源期刊网上登载了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的照片、个人简介和58篇文学作品,并且每点击阅读一次收费0.1元。魏剑美本人表示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获得任何报酬。因此,他将龙源期刊网负责人汤潮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龙源期刊网赔偿2.4万余元,与魏剑美提出的每天3000元相差甚远。

一审中,他提出了要获得每天3000元的赔偿。而“付费阅读”先锋龙源期刊网则认为,网站是经过相关报刊杂志的授权并签订了《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书》、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对文章进行数字化、电子版制作和网络销售代理等行为的,不存在侵权问题。最终,针对这起案件教授魏剑美获赔2.4万余元。

2.2 案例分析

在这起版权纠纷案件中,魏剑美将同为受害者的龙源期刊网告上法庭,因为龙源对期刊社签订了相关作品使用合约,并且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这是由于他们对法律意识的疏忽以及法律知识的薄弱造成的。获赔原因是期刊社不是作者通过继承、遗赠、受让、委托关系的版权主体,而只有对魏剑美作品的使用权,只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文学作品。不能将版权卖给其他人。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版权的主体是魏剑美,任何版权的获取都要经过作者本人同意,或者权利的主体同意即作品的继受让人同意。但跨过作者并进行单篇收费的文章,却直接与期刊社进行协商,并且通过付费等方式获得在龙源期刊网上销售的的权利,其实期刊社并不具有魏剑美作品的数字版权且无权将魏剑美授予的版权转售他人。龙源期刊网在获取数字版权时找错了版权主体,因而造成了版权纠纷的情况。

龙源期刊网在向期刊社获得授权的时候,获得得是对整个期刊的授权,而无权将单篇文章拆开售卖,这样单独使用作者的文章是对作者权利的直接侵害。

龙源期刊网侵犯了作者的肖像权、发表权、财产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龙源期刊网除了使用魏剑美的文章之外还使用了该人的照片与个人简介。使用照片也未经魏剑美授权,导致侵犯了魏剑美的肖像权。

第二,发表权是由作者确定是否对公众发行,以何种方式发行的权利,而龙源期刊并没有通过魏剑美来得到对其作品的授权,而是从期刊社那里签订合约,所以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第三,龙源对魏剑美的文章进行发表并且收取一定费用下载的时候,并没有知会该作者和对作者支付相关费用,以至于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

第四,龙源期刊对作者的文章并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货的作品。所以侵害了作者魏剑美的权利。

龙源期刊的侵权行为表现为非法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即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版权人的续课,擅自对某一首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其“专有权利”,就是侵犯版权。由此可以界定龙源期刊网对魏剑美达成了侵权行为。

经法院判定,龙源期刊网赔偿魏剑美2.4万余元即每天365元的金额与魏剑美提出的每天3000元价格不符,原因在于赔偿金额应按照重新与龙源期刊签订数字版权使用合同计算,并做出之前的赔偿,与传统计算方法不同,但仍按照每千字为单位进行计算。由此可见,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专门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而不由作者决定。这是法律对于数字出版企业的保护也是对数字出版发展的保护措施。

2.3 案例总结

所有的原因都是由于期刊社与魏剑美没有签订数字版权合同,并且也没有与作者补签过相关事项,所以期刊社没有权利将魏剑美的作品卖给龙源期刊网,同时对于没有的东西,龙源期刊也无权购买。龙源期刊在与期刊社签订相关合约的时候应看清魏剑美与期刊社签订的是否为版权转让合同,若是,是何种转让合同。该合同应包括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金、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否则出版社对作品享有的只有版式设计的版权。

这样的事件,我们不能认定龙源期刊网是无辜的,作为一个有充分经验的数字出版企业,并且对数字出版物进行收费阅读的企业来说,它是非常重视数字版权的,而这样草率的与期刊社签订合约只能说是龙源期刊网的工作量之大导致无法逐一与作者签订合同,并且一旦产生纠纷,他们有相关的解决措施。

3 问题及对策分析

3.1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主要相关问题如下

第一,在对原作品进行再次演绎改编的情况下会影响到原著的内容,在数字出版物中对原作品的部分内容做相对应的改动,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利,并且作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在龙源期刊网上部分作品是提供互联网下载服务的,而龙源期刊网无法保证作品被下载后是否被修改、被再上传或再销售,这在无形之中就伤害了作者、杂志社和网络公司本身的利益,同时也让正版受到的冲击更大。

第三,付费阅读仍不是主流。虽然龙源期刊网与杂志社签订了授权协议,并且声明了杂志社的收入中作者著作权益所占有的比例,但是因为付费阅读实行的范围小、受众的交费意识弱,所以收益并不多。

第四,法律具有滞后性。如何避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数字版权问题?如何预防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若作者没有发现自己被侵权且超过诉讼时限,如何获得赔偿?

第五,当龙源期刊网拥有的作品被盗版或被再次上传产生收益,龙源期刊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六,电子出版物如何真正的通过收费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广告和降低作品引进成本来获取收益?

3.2 针对这些问题,主要解决对策如下

第一,需要明确的是龙源期刊网虽然获得了期刊社的授权,但是期刊社拥有的只是作品汇编权,并不拥有作者的著作权。虽然需要点对点的授权是一个繁琐的工作步骤,但是龙源期刊网仍需进一步细化自己的工作流程,不能越过作者这个重要的角色。

第二,提升数字内容保护和管理技术,宣传支持正版并且建立数字版权合作保护组织。我们不能光依靠技术去避免盗版的传播,更多的要靠自觉,其次是靠监管。作为龙源期刊网本身,不可能靠一己之力监管整个互联网。因此,龙源期刊网可以与其他网站、组织建立合作管理,共同保护数字版权,建立联合机制。

第三,在对原作品形成数字出版物时进行改编的行为应征求原作者的同意,在双方协调后才可对原著给予大的变动,以及呈现形式上的改动。如若作者没有时间协商可以签订授权合同,委托出版单位进行修改。若作者不容易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出版单位则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第四,通常出版单位采取的为预防有未签订的权利之后还要与作者重新签订的措施都是与作者签订霸王条款,将传播权利转交出版单位所有。虽然这样的方式听起来非常霸道,但对于多数不知名作者来说效果显著。这样的方式对于出版单位来说是简洁,有效,消除后患的条约。但如若当初没有签订数字版权,事后可与作者补签相关条文,之后才可以使用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五,为保证自己的期刊不被下载后再上传,龙源期刊以及同样开发数字期刊的期刊社可开发自己的应用软件,即应用内的杂志下载后只能在这个平台或是这个账号上进行浏览,不过脱离自己的账号和平台。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人直接整本的下载期刊,然后上传到其他平台。但若消费者采用截屏的方法来一页一页的截图然后凑成整本杂志在其他平台上上传杂志,龙源期刊网可适当的添加水印,但会相对影响阅读效果,对于正常阅读的读者增加水印是一个极其影响用户体验的方法,所以不建议杂志这样。针对这样的情况还是要提高国民版权保护意识,增加宣传力度,针对违法侵犯版权的人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自身利益的保护。

第六,从小培养国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提高数字出版物的阅读质量与用户体验。现在龙源期刊网所提供的数字期刊还处于原始阶段,没有更多的特色功能供读者使用。我们可以参考巴诺书店制作的电子教科书,既保证读者读书时或听课时记笔记划重点的需要,同时还通过大量的高清图片以及动画效果帮助学生学习知识。

4 结论

目前,我国版权保护法律日趋完善,但仍有侵害作者权利的版权纠纷事件发生,这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熟悉和淡漠,也同样源于对版权概念的模糊和不重视。因此,在生活中,既要加强消费者对数字出版物和数字版权的认识,也要加强出版者对数字版权的认知以及相关法律的了解和监管。既要自身遵守,也要相互督促,创造一个良好的数字出版环境。

G2

A

1674-6708(2015)145-0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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