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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扩大费用应自行承担

2015-10-21杨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0期
关键词:住院治疗肖某被告

杨青

【案情】原告赖某诉称:2014年4月3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一工地劳动时摔伤左肘部,被告带原告到医院门诊就诊,经做DR检查,建议追踪复查,并开具云南白药喷雾剂,原告在家喷了4天药未见好转。4月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骨折,原告于当天开始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8月16日,原告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9万余元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某辩称:一、我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我已交付给原告2500元,应予扣除;三、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应该剔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赖某受雇于被告肖某承包的工地做工,因此所受的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从2014年4月8日起至7月1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但是从被告提供的原告住院用药清单中,发生实际治疗费的只有35天,其余60天每日仅有住院的基本费用,并未实际用药,故可以认定原告实际住院治疗时间为35天。因此,原告此后的60天未在医院进行实际治疗,此间产生的费用不是为治疗所必须支付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即其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应的赔偿费用应从95天中剔除60天。原告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了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一人,故原告的护理期限为其住院期间,参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500元,可以从应当赔偿的数额中抵扣。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门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3万余元。

【点评】原告的住院期间虽然显示是2014年4月8日至7月11日,共计95天,但是从被告提供的原告住院用药清单中表明,发生实际治疗费的只有35天,其余60天并未实际用药,每天产生的费用仅为最基本的费用——床位费,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此后的60天未在医院进行实际治疗,此间产生的费用为原告擅自扩大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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