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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

2015-10-21孟凡慧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0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孟凡慧

【摘要】近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广泛关注,研究其中的林权流转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林权流转制约因素。在探讨林权流转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同时,研究了林权流转制度措施的规范。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流转;制度

一、前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对林权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林权流转制度的实践水平,从而有效优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效果。本文从概述林权流转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二、概述

传统林权多为集体制,对其改革目的在于盘活经济,让林权所有者收益提升。但就目前林权制度改革效果而言,“望林兴叹”现象仍旧存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以及实施方式两方面。林木流转制度的变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在国家相关制度的接连设立下,改革的两个阶段(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已被指出,林权流转的规范化成为相关研究者长期研究的主题。笔者就目前流转及规范问题提出了几点看法,希望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优化提供借鉴。

三、林权流转制约因素

1.产权关系界定不清

多数学者认为农村林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是导致集体林地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我国集体林地基本制度是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家庭所有。集体所有权是高度抽象的,谁能够处分集体共同拥有的林地,不同的法律对这个集体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当前,林地的所有权并不是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才是林权流转的主要标的,这些权利在林权改革之后,主体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在林业产权问题上的主体不明确之说并不是影响林权流转的主要原因。

2.信息不对称

在林权流转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了炒卖、倒卖林权的现象。谢彦明等在对云南省林权流转调研中发现,农户在林权流转中对相关的政策信息以及对林地、林木资源的市场价格行情知之甚少,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农户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林权交易中的信息问题,提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成本会长期存在于林权交易中,解决林权交易中的信息问题是阶段性的。

3.交易成本较高

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抑制林权流转的原因之一,对此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郭志勤等提出目前我国林权交易成本的本质是林权改革中新旧制度交替产生的“摩擦成本”。另外,姚星期等和冷清波分别基于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分析理论对林权交易进行分析,认为林权交易成本较大是阻碍我国林权交易市场活跃的重要因素之一,提出对林权交易市场组织以及交换媒介的创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长久之计。

四、林权流转制度中的存在问题

1.法律缺失问题

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从2003年开始施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大,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但在集体林权流转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依旧不少。比如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方式、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相关法律之上已经无法满足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随着集体林权流转的发展,在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一部关于林权流转的专门的法律。

2.法律限制严格

为了保护生态利益,我国对于林木的采伐限制十分严格,有时候甚至略显僵硬,导致农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诸多限制,最终造成利益的损伤。首先是对于采伐树种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不能任意选择采伐树种的,采伐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择伐、皆伐、渐伐。同时也规定了采伐需要先获得采伐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也需要委托相关部门、政府代替申请。其中可以进行采伐的种类又主要集中在竹林之上,由此可见农户如果需要进行采伐,不仅申请许可证极其麻烦,而且受到颇多限制,采伐过量则有相应的处罚,事后又需要及时更新造林,具体说来农户所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够充分。

3.转让不规范

根据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森林法》、《物权法》等,对于林权的转让之上的规定具有原则性过大,实践性差的缺陷。农户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方式十分单一,没有足够的自由,也不用签订相关合同,发生争议之时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解决方式。对于流转的受让方的整体条件没有一个完整的审核体系,往往造成资质差的流转主体也能够成功进入流转过程,具有不公平性。最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不愿意进行转让的农户过多采用行政手段,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流转之后许多农户可能并不会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些都将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到损害。

4.生态补偿问题

由于规定了一些品种不能进行采伐,而这些林木主要的作用是作为公益林,所以国家规定对这部分由于无法采伐而对农户带来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当中的相关条列规定,对于每一亩的生态补偿每年是五元,而这些补偿和农户所付出的根本不成正比,差距非常大,大大影響到农户对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性。

五、林权流转制度措施的规范

1.区域沟通的加强

我国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的集体林权管理状态和形式之间差异巨大,相关制度的规范方面,虽然存在地域差异,但是出现的问题大致相同。为了让这些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地区之间应该加强交流,就处理问题的方式作出讨论,截长补短。就目前状况来看,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已经有合作交流的实例,关于流转规范问题方面达成了统一。群策群力的合理指导让流转问题在头脑风暴的模式中得到解决。

2.管理规范性的提高

政府在林权流转制度管理问题的解决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合理流转方式的选择要建立在尊重交易自由合作的基础上,杜绝盲目性的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关于使用权转让的问题,政府可以将重点放在登记注册这个环节,设定好具体的政策强化管理,让违规现象在严谨的政策约束下有所减少。监督力度也要同时加强,保障林权所有者的利益,投诉部门的设立也可以起到效果。有条件的情况下,相关管理人员要参与专业的培训,提高理论水平,锻炼操作能力,让林权流转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都得到保障。

3.高水平信息平台的构建

林地流转机构的建立是林权流转规范的必经之路,而且势在必行。像林地流转管理办公厅的建立,以林地流转行为的指导、规范为职能,负责调解、仲裁林地流转的纠纷和争议。对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完善,鼓励市场化中介组织建立,为林地流转提供一个公开、公平、有序、规范的交易平台。多种方法、渠道搜集、调查、了解林地流转的需求、供给以及价格等信息,为供需双方搭建沟通渠道,提高林地流转成功率。除此以外,还要切实强化林地流转管理。以林地权属管理为切入点,把握好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管理,登记注册的手续能够保证流转行为有法可依,确认信息和手续完整无误后,核发证书。当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时,要依法及时更换证书,让经营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地保护管理的强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涉及到林地宏观调控目标能否实现,可有效制止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发生。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对于其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有关人员应该加强对林权流转制度的重视程度,注重其实际效果,从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孔凡斌,廖文梅,郑云青.集体林权流转理论和政策研究述评与展望[J].农业经济问题.2011(11):88-89.

[2] 陆琴雯,雷敏.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04):112-113.

[3] 徐本鑫.论我国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立法完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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