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研究
2015-10-21朱哲
摘 要:随着涉外婚姻数目的不断增加,涉外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确定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频繁产生以及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不相一致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将原限于在合同关系领域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用来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本文将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适用情况,并通过比较我国现行法律与国外法律的不同,找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意思自治;涉外夫妻财产;必要性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是非常古老并且内涵极为丰富的一个概念,总结国内外学者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该原则本身包括自由和限制两层含义。自由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具有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来选择所适用的准据法的自由。限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由,国际私法上对于意思自治自由的限制主要通过国内强行法规则、公共秩序保留规则、保护弱者权益规则、善意合法规则等方面来体现。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适用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
对于如何在涉外夫妻财产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结说来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以概括为,赋予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形式不加任何的限制,如《马达加斯加国际私法》第30条规定:合同、准合同和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1]。《中非国际私法》第42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第二种情况为,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领域赋予当事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4条规定: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律或他们结婚时的本国法律中作出选择。
国际立法方面,1978年《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第3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但夫妻所选择的法律要受到以下限制:1.选择配偶中有一方为其公民的法律;2.选择配偶中有一方在其境内有习惯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选择婚后有一方在其境内设有习惯居所地的国家的法律[2]。第6条规定,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将他们的夫妻财产制不受原先适用的法律支配而受某另一国内法的支配。配偶双方仅得指定适用下列法律之一:1.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2.指定时为配偶一方设有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据此指定的法律适用于他們全部财产。但配偶双方无论有无依照前款或依照第三条指定法律,得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分适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并得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不动产概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国内的适用情况
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问题上,很多国家如瑞士、奥地利、美国、英国、日本的国际私法中都采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关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仅在《民法通则》第147条、《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8条这三个法律条文中规定,而且还没有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与离婚问题放在一起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我国2010年10月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首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3]。我国的这一条规定主要借鉴了1978年的《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以及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立法上的做法,让当事人在一定范围之内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夫妻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之所以进行这样的限定,是因为与合同领域的财产关系不同,夫妻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善良风俗还涉及到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如果在该领域允许当事人任意的选择法律,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三、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法院确定准据法
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我国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则从理论上来说是以权利为本位,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从而使私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有助于法院在解决纠纷时迅速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使纠纷更快的得以解决。
(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
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保护涉外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各个国家在基本国情、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经济状况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同,因而在涉外夫妻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自然也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当发生法律冲突时,各国必然会出于对本国国家利益保护的目的来选择相关准据法的适用,这样往往会使涉外夫妻财产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是对当事人最好的保护。
(三)有助于改进传统冲突规范的弊端
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是针对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弊端而采用的一种改进的措施。随着国家间通婚愈加的频繁而密切,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也愈加的复杂而多样,传统的只用一个硬性连结点来规定涉外婚姻家庭某一类法律关系的冲突法规范的做法,对解决涉外婚姻家庭冲突的现实的需要已经不能够满足了,因此,人们提出了对具有机械和僵化弊端的传统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法,即将具有灵活开放性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这种法律选择方法适用到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对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确定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去选择,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的解决更趋合理。
(四)顺应国际私法发展趋势
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领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至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的全球化,在现代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已不再限于合同领域,而已经横向扩展到了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物权、涉外侵权、涉外知识产权等传统上不允许意思自治涉足的领域,这是因为私法首先要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只有私人行为的自主性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保护,私人利益才能在最大限度内受到保护。
四、小结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中,由于世界各国在经济、社会以及历史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因而,各国对其所采取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内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该规定同之前的法律相比克服了其保守、机械和僵硬的一面,对不同情况的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作出了灵活的处理,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在法律选择方面朝着兼顾“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方向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所涉及的涉外夫妻财产领域的意思自治的条款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方式、选择时间、选择范围以及未选择时的法律适用规定的较为详尽,体现了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当限制的原则,符合当今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但仍有很多方面是值得进一步改进的。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78.
[2]李双元.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139, 179,312,367,64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EB/OL].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70.htm
作者简介:朱哲(1985–),女,山东菏泽人,任职于济南大学泉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