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
2015-10-21富绅
富绅
摘 要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界定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混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也造成著作权主体的损失。本文通过论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关系,以期厘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目的。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传承人的传承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因而传承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在自己的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艺术元素,那么传承人可以获得该部分的著作权,但是并不等于传承人取得整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当然,我们明确传承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由于传承人的特殊作用与贡献,我们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加以妥善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采风人的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着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等着我们去发掘、保护,这是我们的先民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现实中,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远离城市的喧嚣,远离人们的视野,不易被人们发现,也更不易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而采风人作为来源群成员以外的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行为,发掘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使之得到人们的关注,客觀上也能起到发掘、保护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没有采风人的采风行为,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仍将不为人所知,所以采风人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
采风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是其来源群所创作的,而采风人并没有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贡献,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采风人并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采风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当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关立法对采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既要鼓励他们的采风行为,将更多更好的民间文学艺术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采风人一些不当的采风行为,避免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以其独有的特色和魅力,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而其所蕴藏的丰富艺术题材,也更为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所改编使用。在这样的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应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让民众看到更多的、更优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它的来源群;而改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的作品,属于派生作品,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而原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改编人,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可以说是泾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编人的改编行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得损害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之间关系的简述,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行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它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注释:
①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80.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