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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革新趋向

2015-10-21周红梅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8期

周红梅

【摘要】近年来,我国林业现代化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快,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林业新品种植物保护制度发展变革趋势、实践保护运行状况、建设保护制度思路的探讨,对提升林业资源有效利用率、促进新林业品种植物的完善保护管理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林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 制度革新趋向

引言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我国林木遗传育种工作在地理变异及种源选择、种子园多世代改良、无性系选育、生物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植物新品种层出不穷。并且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研发者应该获得的权力与利润,促进了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的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余国际接轨的一项新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種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国内外品种权申请11354件,国外申请751件,国内授予植物新品种权401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体现我国在保护扩充新植物品种层面的努力与贡献。在品种权的报批申请层面,其总体数量与日俱增,对调动育种者的选育新品种、保护积极性层面创造一定贡献。另外,我国基本建立相关行政管理体系,由林业局与农业部依据各自职权范畴进行保护品种名录的申请审查与受理。比如品种保护只是行政条例,还没有正式立法;一些科研单位也是重论文、重成果、轻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2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被侵权现象严重

我国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对林业产业形成的积极影响我国在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层面的实际运行进一步令企业成为植物品种权的核心主体,基于新品种的高收益性令较多种苗企业积极投入到开发林业新型植物品种行业之中,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植物新品种侵权涉及到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故意或无意生产销售的直接侵权;未经品种权利人许可,故意或无意培育出授权品种, 对育种者的培育新品种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激发了他们为生产培育大量新品种,加快了我国林业科技创新的步伐,遏制了我国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有力促进了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2.2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

我国在保护林业新植物品种制度层面的实际运行进一步令企业成为植物品种权的核心主体,基于新品种的高收益性令较多种苗企业积极投入到开发林业新型植物品种行业之中,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样会对国际层面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形成较大冲击,该技术的广泛应用,令育种手段与程序实现了科学改变,令基因在更大范畴种属内实现转移成为可能,伴随基因品种植物的持续增多,令育种人员更加需要对新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而林业局则主要负责果树、林木与木本花卉等新品种植物的申请工作。,因此没有执行力;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宣传、培训也比较少,很多人缺乏这方面的维权意识,或者即使想维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

2.3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各部门难以协调

当前,我国对林业新植物品种的实践保护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呈现出整体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意识不全面、运用转化机制有失灵活性、总体质量数量水平有限,保障支撑能力欠缺等问题。遇到侵权案件,就需要由法律机构执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开发新品种与转让层面给予农民适应性的利益分享,依据利益诉求与贡献大小基于产权制度实施有效分配,激发各主体利益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至创新品种创新实践之中。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因此,有效提升林业资源经济效益,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

3促进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为促进我国保护新型林业植物品种事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林业科技创新实践能力,我们首先应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科学制定产权管理与归属规定,创建利益考评有效机制,这就更要求不同系统之间彼此协调,提高审查效率、简化测试程序、加大品种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保护新物种权力者的利益。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有效提升林业资源经济效益,持续开发植物优良新品种,借鉴成功经验,为私人育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储备,进而更好的促进新品种的优势转化,令公共与私人功能实现重新定位,提升整体社会福利。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展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农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与不足,因此我们只有科学探索林业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变革趋势、实践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管理思路策略。

参考文献:

1.罗娴.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的经济影响[J].现代商业,2014(02).

2.张红兵、徐丹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趋势与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协调》,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2月

3.沈国舫,森林培育学[J]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