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的分析
2015-10-21臧红
臧红
【摘 要】林业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国民经济建设,对于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来讲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提高林业建设水平,可以采取森林分类经营的林业生产方式。现本文就重点对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指出当前森林分类经营现状及其与林业持续发展的关系,并简单探讨其经营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发展;措施
在以往的林场经营中,一般都是以统一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这样虽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简化管理手段。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统一经营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市场需求,也不利于林场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此,笔者认为当前林场应该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方式,以此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的市场需求,促进林场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森林分类经营概述
这里所指的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按照树种对森林进行分类,划分出不同的管理区域,并根据树种的生长特点来采取有针对性、有规律性的管理,这样能够充分发挥一种树种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流程化,从而提升林场的经营效益。严格来讲,森林分类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多效益主导利用的经营方式,其并不是要将林场中的所有树种都分门别类的严格区分开来,而是要以某一林种为主,其他林种为辅,从实现多种效益出发,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或者商品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其综合效益。森林分类经营已经成为未来林场发展的主要趋势,需要引起林业相关部门的重视。
2.当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林场开始采用森林分类经营方式开展营林活动,但是受体制、供需等方面的影响,林业分类经营的效益并不是十分理想,还有很大的进步和改进空间。具体来讲,当前林业分类经营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1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管理机制是实施一项新经营模式的基础保障,若没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很难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效益的。目前我国林业在森林分类经营方面,就缺乏完善的分类经营机制,甚至连对森林的分类标准都没有完全统一,这就为森林的分类经营管理带来很大不利。例如林场受传统经营思想的影响,无法分清商品林和公益林,也不能对其具备的价值和应有的效益有很好的掌控。再例如林场领导者不能分清每个树种的经济属性,也就无法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进行营林。若在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下进行营林生产,所采用的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方法都一样,那么就很有可能带来以下问题:首先,天然林源很有可能被人工林取代,带来一定的生态危机。其次,无法进行有效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林场经营将面临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没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林场经营生产效率很难提升。
2.2受林木资源供需矛盾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并不平衡,并且普遍存在着对天然林砍伐过量的现象,若现在就全面实施分类经营管理模式,则所划分的商品林是很难满足市场需求的。供需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会对林场的经济效益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在一些以林业经济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地区,全面采取分类经营会对其持续发展产生一定冲击,可能会给林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瓶颈。
3.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林场尤为重要。现在我国林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林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现实的。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4.林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4.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產业的典型代表。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4.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林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5.林场分类经营措施
林场实施分类经营首先应解决林场的划类经营问题。措施上可根据林场资源构成情况把林场划为两大类型,即经营商品林为主的林场和经营生态公益林为主的林场。对于商品生产型林场按规范的管理方式管理,占用林地资源应缴纳林地占用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折成股份,在林场分配过程中,国家股份所得应上缴代表国家行使资产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林场的经营活动照章纳税,林场的经营活动投入应通过国家计划解决,这部分资金又可通过向受益部门收取森林效益补偿费解决。在不影响森林生态防护效益的条件下,允许林场积极从事商品生产,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
6.结束语
总之,在未来的林场森林经营管理中,实施分类经营已经成为必然。但就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和林业基本情况来看,还不适合大面积的推广实施分类经营,以免对林区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当前林场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关机制也不够健全,但相信在未来的经济市场影响下,林场的分类经营水平会越来越高,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同时也能够很好的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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