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讨
2015-10-21陈文婷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战略决策。只有健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体系,才能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家领导依法行政和管理国家和人民的作用和职能。解决当前我国执政党内的领导贪污腐败、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社会现象。而依法治国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而是一条艰巨和长远的道路。因此,在这长期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为我国的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法律领域输送新鲜的具有强硬质量的法律人才。那么在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培养问题就显得极其的重要。而在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中,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又是现目前法律学生培养的一大重点。本文就主要探讨关于如何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问题。
关键词: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庭辩论;模拟法庭
一、法律专业的不同之处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法律涉及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无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外交、金融、保险、等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法律专业的人才。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的话我们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以后面临的就业方向是非常的广泛的,可是就事实来看,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率在大学的众多个专业里面并不算高,甚至非常靠后。这个结果看似是与我们法律专业的前景相背道而驰的,可是,通过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法律专业人才就业率偏低的背后隐藏的秘密。虽然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后面临的就业方面非常的广泛,在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可是正是因为我们法律的服务范围过于广泛,所以导致了我们法律专业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我们在学校里面所学习的知识是在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这些知识显然不足以让我们在毕业之后有能力面对社会各个领域里面所出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法律专业的人才,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熏陶,相对来说更加重要的是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在走出社会之后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内涵
关于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概括的讲是指法律学生针对案件事实,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原理,通过法律分析,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文,提出有关的司法建议或者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参与活动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从具体上来讲可以分为人际沟通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诉讼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
(一)人际沟通能力是最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最重要的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工作,并不像什么土木建筑、工程造价、电子商务等各种只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一样,不需要什么语言沟通就能很好的完成工作。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工作是不仅需要专业知识的完备,同时也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有出色的语言和文字方面的表达能力,如果法律工作者不能有效的与人交流,对交流对象的观点给予评价,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出色的人际沟通能力相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就像是厨具对于一个厨师一样的重要,即使你具有再多再好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可是如果你没有把你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发挥出来的工具,那么,一切都是后话。所以,人际沟通能力是法律工作者走出社会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一块敲门砖。
(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过准确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识别和系统的阐明法律问题,准确的理解和解释法律概念,并通过法律邏辑推理和分析来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一种能力。如果说人际沟通能力相对于法律工作者就像厨具相对于厨师来说,是一种工具的话,那么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相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就相当于是一个厨师的厨艺精湛是一个道理了。所以说,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相对于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是非常非常的重要的,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优秀与否的评判标准,是法律工作者出色的解决法律纠纷,替当事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法律思维不同于一般人、普通人的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注重严谨和遵守法律的思维。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普通人不具备的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才能看到生活中一般人看不到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侵权或者违法的行为。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也是一个学了法律的学生区别于没有学过法律的普通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可以说,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工作者独具的一种能力。
(三)诉讼能力,是指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善于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巧妙应对诉讼、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熟悉诉讼程序的规则,主动参与诉讼的能力。如果在毕业以后想要成为司法类的法律人才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需要从事法律诉讼的工作的话,诉讼能力就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所必须具备的一种法律实践能力。就算以后想从事于其他各行各业的法律专业学生也有必要学习和掌握诉讼能力,认真学习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一定诉讼技巧、熟悉和了解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所以说,诉讼能力也是一种对于法律方面工作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实践能力。
(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是指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执行调查策略、策划事实调查、确定事实真相以及对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它包括证据调查、搜集,视听资料的采集,对法律实施的分析、认定、以及案情的分析等,这些都直接决定着需要适用的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最终结果。如果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一定的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那么在认清事实的过程中,必定会花费很大的精力和很多本不必要的时间,甚至会对案件作出错误的判断,直接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三、实践能力对于法学生的重要性
人际沟通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诉讼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都是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面对社会,解决问题所必须具备的社会法律实践能力。假如不具备完备或者较硬的法律实践能力,那么就很难适应社会,很难再社会上找到自己的落脚点,难以在飞速发展的时代立柱脚跟。解决不了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法律方面的难题,难以成为一个出色的法律工作者,不能为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增砖添瓦。
既然,法律实践能力对于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来说是那么的重要,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要求法律学生具备驾驭市场经济的狂流抨击下,法律实践能力对于法律学生是如此的重要。那就要求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的学习过程中就开始培养各方面的社会实践能力,改革教学方式和教学途径,紧抓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保证为今后的法治社会输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新鲜的法律工作者血液。
四、改革法学教学方式,提高实践能力培养
基于上述对于实践能力的定义和实践能力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性的阐述,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于我国现存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改革,注重法律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法学生考虑问题的全面性和法律性。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改变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教學模式,不再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培养,同时还要注重同学们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应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变“填鸭式”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辩论式等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判断的能力和创造意识。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教学模式:
(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点的方法,所以即使是传统的教学方式也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但是我们这里所讲到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里面的案例教学方式有几点不同之处。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主要是为了帮助同学们理解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和法条的。而我们这里所提到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分析判断能力,通过让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思考如何对案件进行控告和辩论,以这种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诉讼能力等实践能力。让同学们不仅掌握生硬的理论知识、死板的法条和法学理论,更要让同学们学会如何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注重培养学生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教学。此种模式在于为学生们提供一种较真实和全面的法律训练,使枯燥的课堂教学变为生动的生动的模拟教学。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们自己扮演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当事人等角色,让学生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掌握诉讼程序,掌握诉讼技巧、熟悉诉讼程序和规则。提高学生们的诉讼能力。
(三)组建各种法律协会。例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研究中心,同学们有更多的平台交流和沟通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心得的经验,共同探讨当今存在的法律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全面的各种现行存在的法律问题,发散式的培养和让同学们自我培养思考,讨论法学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也可以组织同学们定期的观看法庭的审理过程,真实的接触到真正的法庭审理,学习法庭审理中的律师们的各种辩论技巧和诉讼技巧。
(四)开展法庭辩论。法律学生应当具有较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定期开展法庭辩论比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口才和胆识,提高学生们的辩论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给法律专业学生走出社会一块好的敲门砖。
法律技能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离不开法律实践的历练,而法律实践的历练不能仅仅依靠于在一年时间的社会实践教学,同时也要依靠于在平日里的课堂教学中,注重并加强对法律在校生的法律实践培养。深刻贯彻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诉讼能力和探知事实的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使每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让法学生在走出社会的时刻具备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是法律专业学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更强有力的为法治社会做贡献,为国家的法律事业添砖加瓦,建设法治的高楼大厦。
【参考文献】
[1]苏贺新.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讨[J].教育探索,2013,(09):84-85
[2]陈艳.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职业时空,2012,08(02):52-55
作者简介:陈文婷(1985—),女,汉,硕士,助理讲师,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