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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经济转轨再认识

2015-10-21高晓川

探索与争鸣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东欧私有化捷克

内容摘要 上世纪90年代初,中东欧国家实施了以改变所有制关系为目标的经济转轨。转轨初期,各国经济经历了阵痛式的剧降,到1996年前后一些转轨启动早的国家基本完成了企业改制目标,市场经济运转机制初步确立,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生产要素配置日渐合理,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增长周期。经过经济转轨的蜕变,中东欧成为世界范围内吸引国际资本的热点地区,入盟后一直是欧洲地区突出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一次史无前例的历史实践,中东欧经济转轨堪称转轨经济学的现实版本。尽管它已基本结束,但在较长时间段中看,作为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转轨也包含着一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有必要抛开意识形态的局限,从更客观和辩证发展的角度予以认识。

关 键 词 中东欧 经济转轨 生产力 成本 民生 制度建设

作者 高晓川,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讲师、博士。(上海 200062)

基金项目 外交部“中国—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项目(KT20150)

作为一场前所未有的制度变迁,中东欧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转轨,一直吸引着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在转轨之初,众多国际组织、相关国政府及专家对新制度的设计倾注了心血,转轨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凝聚了历史和现实的智慧。从转轨一开始,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研究转轨过程中各种宏观和微观的问题,评估转轨的得失以及转轨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等。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转轨包含了生产关系和社会价值观的改变等,而其关键在于所有制关系变革,它是社会转型的基础。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剧变后的中东欧国家把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轨,作为优先目标和新型社会关系构建的抓手。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这些国家基本实现了转轨的目标,其转轨成果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肯定。近年来,学界对其主流的看法认为,经济转轨虽已完成,但制度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

以辩证的生产力发展观看经济转轨进程

1991年中东欧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转轨,目标是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借鉴国际机构和专家的建议,这些国家制定了强调在短时间内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的转轨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价格放开、贸易自由、国有企业私有化等,其中改变所有制关系的私有化是重点。在宏观政策上,各国强调通过紧缩银根、扩大税收基础、减少财政赤字等手段稳定宏观经济,为转轨创造有利环境。

中东欧各国私有化的路径选择有所差异,主要是两种:有偿和无偿。有偿私有化速度慢,但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资产化转变,它强调规则平等,内外资公平竞争国有资产。无偿私有化是通过把部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民众的方式来改变所有制关系,体现了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的思想,其设想是本着起点平等的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然后再通过资本市场找到以外资为主的“最终的所有者”,其私有化速度快。科尔奈也把前者称为有机发展战略,它强调新兴私有部门的健康成长和提升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把后者称为加速私有化战略,它强调国有部门的迅速清算。[1]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路径,如匈牙利主要采取有偿分配方式,国有企业私有化前后用了8年时间,捷克和波兰则采取两种路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捷克无偿分配比例较大,占到了私有化资产总量的约3/4。两种方式都是由各国实际情况所决定,并满足社会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利益诉求。① 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不管采取何种路径,那些政策果断、实施快的国家往往成为了转轨先进国家,在较短时间内建成市场经济框架,经济较早出现恢复和增长。相反,政策犹豫或反复的国家成为了后进国家,如在剧变后较长时间里,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的相关政策长时间处在讨论阶段,并不断出现反复,导致企业改制进展慢,市场机制形成晚,投资环境不佳,外资流入少,因此经济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到2000年前后其市场机制构建和经济发展状况,已明显落后于捷克、匈牙利等国。② 正如罗兰所指出:越晚开始转型的国家,在转型的实施上越不成功,政策反复也更常见。[2]

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1990~1992年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对一般商业、外贸和小型生产企业进行改制的小私有化阶段,速度较快。这一时期,旧的生产关系和市场系统崩溃造成了生产急剧下滑。第二阶段是1993~1997年以大型国有企业所有权改造为主的大私有化阶段,主要方式是把企业转制为股份公司后,把国有股份分配给民众或者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同时,通过剥离不良贷款,把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准备。在这一阶段,由于政府逐步放松银根,新的市场和价格体系初步确立并发挥作用,企业生产出现好转,一些国家的经济自1993~1994年从谷底回升,进入复苏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2002年向国外投资者出售战略性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转轨深化阶段。战略性企业或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主要分布在电讯、能源、冶金、矿山和交通等领域,由于这些企业私有化的意义重大,政府更加看重国外战略投资者进入后对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因此私有化速度放慢。同时,通过引进外资银行完成了主要商业银行的私有化,标志着转轨基本结束。经过上述三个阶段,中东欧主要国家90%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完成了私有化改造,各国市场经济框架确立并趋于完善,转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基本实现。

中东欧经济转轨的目标是实现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作为制度的推陈出新,转轨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新旧生产关系转换的过程,即计划经济体制和封闭市场被市场体制和开放市场所替代。旧生产关系的弊端,如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生产率低、管理差和竞争力弱等不利于生產力发展的因素,逐步被市场体制下更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所替代,企业预算约束的加强、生产率和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等,这些都是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转轨的三个主要阶段呈现了明显的经济下滑—复苏—增长的过程,其背后隐含着新旧生产关系转换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关系。在转轨初期,受到经互会市场解散、生产要素配置体系崩溃以及基本面上紧缩政策的不利影响,旧的生产关系逐步解体,企业大面积减产或停产,工业生产大幅下降,微观经济一度急剧恶化。这一阶段,转轨措施对生产力的破坏力最强,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外力的极大冲击,转轨的破坏性因素大于建设性因素,是转轨的剧痛期。在第二阶段,随着新的市场和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转轨措施的破坏性因素的作用开始减弱,建设性因素的作用逐步增强,两种力量的作用逐渐趋于均衡,表现为经济下滑达到谷底后开始复苏。在第三阶段,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转轨中破坏性因素的作用衰减,建设性因素的作用占据上风,经济开始步入稳定增长周期。其中一个重要和积极的因素是,涌入的大量外资不仅提高了制造业的竞争力,而且也使这些国家在短期内建立起主要面向西欧市场的开放型贸易体系,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匈牙利、捷克和波兰等国吸引的人均外资额排在世界前列。中东欧经济转轨中的这种阶段性特点,反映了生产关系变化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虽然各国在私有化的战术选择上存在差异,但绝大多数转型国家的结果趋于一致。[3]

新旧生产关系转换奠定了中东欧国家经济长期增长的基础。1997~1998年国有企业改造基本完成后,波、匈、捷等国政府开始把依靠外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作为优先目标,相继出台的引资政策收到较好效果,外资逐步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各国经济步入稳定的快速增长周期。这时,捷克、匈牙利和波兰的经济基本恢复到转轨前的水平,劳动生产率较转轨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到2004年5月加入欧盟前三国已经建立起近于成熟的开放型市场经济体系,各项法规与宏观政策向西欧发达国家看齐,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欧盟平均水平的70%,国家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明显。1995~2000年间,捷克、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先后加入经合组织。其中,捷克人均GDP从1993年的5130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0500美元,外贸总额从1993年390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约1000亿美元,2004年劳动生产率较1993年平均提高三四倍,百户家庭拥有小汽车数量从1993年的55辆增加到2004年70辆,2004年居民生活水平比1993年提高二三倍。[4]1996年完成改制后的斯柯达汽车厂的生产率到2012年提高了6倍多是一个代表性的例子。

尽管转轨付出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代价,经历了不同的曲折,但通过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中东欧国家实现了经济的长期增长是不争的事实。中东欧国家在转型初期出现的经济衰退,不同于典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衰退,其本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经济结构重建。转轨过程中内在的矛盾关系符合事物辩证发展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消除了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因素,使生产力的发展空间得以释放。用辩证的生产力发展观判断经济转轨,能更客观地反映这一社会变迁的内在特点,即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中结合转轨国家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新型生产关系是否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带来综合国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评估的依据更为客观。

转轨成本、私有化收入与民生改善

转轨过程中新旧生产关系转换对生产力产生的冲击,反映在现实中就是转轨的成本或代价,转轨成本的评估是转轨研究领域较为系统和复杂的问题,除了偶尔可在一些政府报告中看到零星的总结式的结论外,学界的关注不多,但它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转轨成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成本指转轨的社会成本,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体制转换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经济和社会震荡造成的一部分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和福利的相对降低。狭义成本指转轨的经济成本,即政府部门(财政和其他国有机构)用于国有企业和银行改制的直接财政支出和相关退赔支出,也就是财政支出成本,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改善企业和银行的正常运转,以期得到较好的私有化收入。如何減少转轨对民生的冲击和避免明显的社会震荡,是每一个转轨国家面临的迫切而现实的问题。在宏观政策上,狭义转轨成本、私有化收入与民生改善之间的确存在着紧密关系,即把私有化的财政收入用于事关民生的领域,这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结合捷克的做法来分析转轨成本、私有化收入与民生改善间的关系。

在捷克,国家财政有专门用于国有企业和银行改制的财政支出,目的是为了通过顺利出售国有股份来完成企业或银行改制,找到新的战略投资者,如为使纳入私有化计划的国有矿山、钢铁企业完成改制,国家安排专门财政支出用于改善和治理企业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或者是把国有企业或银行债务剥离后转给国家清算银行接手,由其通过债权证券化转换后打包出售。这是涉及财政支出的直接成本。捷克财政部把这类财政支出细分为三种:一是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的财政支出。二是在改制前为改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财务状况,提高私有化的预期收益,向其融资和剥离债务的财政支出。三是用于维持改制后金融机构稳定运营的支出,其他成本还包括国家免除债务,以及相关私有化机构,如国家清算局的运营管理成本。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产基金、国家土地基金、国家清算局、中央银行和预算拨款等,如国有资产基金和清算局的支出多数用于金融机构呆坏账弥补,预算拨款支出大多用于国有矿山和冶金企业的改制和环境治理。据捷克财政部统计数字,1991~2010年,上述三种财政支出总额达到7374亿克朗,通过出售国有资产或股份的私有化收入为7412亿克朗。[5]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和银行改制的财政支出与收入基本持平。

分析私有化收入的再分配具有关键意义。从捷克的情况看,其绝大部分用于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密切相关的领域。转轨期间,虽然政府执行了较严厉的紧缩财政政策,但其私有化收入的绝大部分重点用于三个主要方面: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环保建设,这都与民生保障和改善有密切联系。在捷克政府看来,转轨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建是事关民生改善的重要方面,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不仅可提高民众对转轨的认可,也可增强他们对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的信心。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和环保建设的投入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吸引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制,二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多数中东欧国家启动了入盟谈判,而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是欧盟对其提出的入盟门槛之一。从具体数字看,1991~2010年间,私有化收入中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投入达到2188亿克朗,用于国家住房发展基金的补贴达到332亿克朗,用于企业、银行及国家清算局发债的支出为543亿克朗,用于2006年抗洪的支出为50亿克朗,[6]其他绝大部分——约2/3主要用于社保或救济体系建设,包括医疗和养老保险、婚育补贴、失业救济、关停企业职工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多子女及单亲家庭生活补贴等。在捷克所有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绝大部分通过无偿分配方式实现私有化,有偿出售国有股份形式(主要向国外战略投资者出售)的私有化资产占到私有化资产总量的约1/4,尽管这一比例远低于波兰和匈牙利,但从后来的发展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转轨对社会的冲击,对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有利于政府在大约10年左右的较短时间里建立起达到欧盟平均水平的社保体系。经济社会转轨一般都伴随一定的社会震荡,但从保障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在转轨过程中,通过政策设计使私有化收入投向上述三个主要领域,可缓和社会生产下滑和震荡对民生造成的不利冲击。

从国有资产转移角度看,私有化的财政收支基本保持平衡,只是国有资产改变了存在的形式。通过从物质形态向资金形态的转化,国有资产退出了生产经营领域,转入社保体系、基础设施和环保建设领域,相当于计划经济时期低效的国有资产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高效的惠及民生的国有资产,这是企业改制中不容忽视的积极因素。如科尔奈所说,以正确的价格出售国有资产并不会改变财富或收入的分配。国家财富没有减少,它只是改变了形式。国家必须用私有化所得的收入用于有效的投资,而不是被消费掉。[7]改制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促进了经济竞争力的提升,也为国家财政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等民生投资的力度提供了物质条件。从民生改善角度分析狭义转轨成本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民生长期改善有着积极的作用。匈牙利则是另一种情况,长期以来,匈牙利的外债额在中东欧国家中居首,它把出售能源和电讯企业所得的收入主要用来偿还外债。科尔奈认为,这提高了国家信用等级,为所有公民带来了实际利益。[8]实际上,这与捷克的私有化收入再分配有着殊途同归的效果。

还有一种成本是所谓的入盟成本,因为入盟也是转轨的目标之一,所以中东欧国家在2004年5月之前按照欧盟的要求进行了相关改革和准备工作,如机构精简为主的行政管理改革、减少财政赤字为主的公共财政改革、关闭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减少敏感农产品的产量等。2004年5月入盟对新成员国经济产生了明显的刺激增长效果,其入盟后经济增长加速,平均增长率是西欧国家的两倍,并在欧债危机爆发前的2007年达到了增长峰值,同期通胀率保持稳定,出口大幅度增长,从欧盟获得的预算拨款和援助也好于预期。一般认为,捷克等国家所付出的入盟成本在经济上获得了积极的收益。从不利的因素看,转轨后虽然中东国家建立起外向型经贸体系,平均80%以上的出口面向西欧市场,对后者的过度依赖减弱了自身抵御欧洲经济或债务危机的能力。因此,自2008年后中东欧国家先后制定了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和经济多极增长的积极政策。

可以看出,通过国有资产战略性退出—转换—再投入机制,打通了转轨成本—收益—民生建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国有资产的转换和流动,也体现了政府职能重点转向以民生建设为主导的社会服务领域的新思路,这样可保障大多数民众切实从转轨中直接或间接受益,也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后转轨越来越受到民众支持的原因之所在。中东欧国家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一次重大转变:在强调通过建立市场环境下的竞争性生产要素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同时,政府把社会化服务和民生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实现了其职能从集权和生产管理型向开放和社会服务型的转变。從经济学角度看,以国有资产转移形式体现的经济成本和入盟成本是具有收益的积极成本,这种成本带来双重性收益:直接的是相应可量化的财政收入,间接的是在构建政府社会服务型职能思路指导下,政府通过推进民生建设带来的更为重要的社会性收益。从长期来看,在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这种收益呈现递增、放大的趋势,并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是考量中东欧转轨中民生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思路。

制度建设与转轨中的社会公平

由于法治不够健全,经济转轨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社会震荡,这种震荡会拉大社会阶层间的差距,并对社会公平造成不利影响。转轨也是社会关系重建的过程,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优势存在差异性,这导致了在社会财富与资源再分配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与旧的上层社会关系有较多瓜葛的,或更激进的利益集团在转轨时期会利用政策疏漏获利更多。这就需要通过法规和制度建设减少转轨造成的社会不公。

与其他中东欧国家相比,捷克的例子一度很突出。1996年前捷克政府片面强调市场内在调节功能,疏于宏观监管和制度建设,市场体系曾一度运行紊乱,个别社会利益集团利用短期内中小金融机构和企业大量倒闭之机,鲸吞社会财富,使得初始阶段公平分配的社会财富与资源过渡集中到个别人手中,造成转轨过程中的社会不公。据统计,在1991~1997年的企业和银行改制中,其国内出现了很多私有化投资基金,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未改制的国有银行设立的投资基金,一类是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的投资基金,其中第一类占多数。在政策设计上,投资基金的功能定位在通过收购民众手中分散的股份来对企业实施有效治理。但实际情况是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而是主要在资本市场操作基金股票获利。但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捷克政府没有建立独立的证券委员会,监管疏松导致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基金特别是非银行基金通常与上市企业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方式侵吞或转移基金及企业资产,导致基金或企业或者成为空壳,或者倒闭,众多普通投资者的资产受损。被视为捷克转轨中特有的“私有化投资基金病”——基金成为了少数人掠夺大众财富的工具,这是制度缺陷和监管不力造成的市场失效的典型案例。

另一种不公是转轨时期政策安排造成的体制摩擦——国有银行与改制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捷克在1996年基本完成企业改制后,从1998年开始着手进行国有银行改制,银行改制到2002年基本结束,这就造成了企业与银行改制不同步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处在相同市场环境下的企业和银行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银行通过投资基金成为改制后企业的主要股东后,在企业绩效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银行对企业放贷很谨慎,迫使想获得贷款的企业往往通过与银行主管部门,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疏通关系的方式获得贷款,导致大银行向小型商业银行或企业无担保放贷的情况非常普遍。当时曾被称为银行高管层从中渔利的“银行社会主义”,后来相当部分的这种“关系贷款”导致放贷银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倒闭,最终损失由政府财政接手,而获利者则是少数银行高管层。这种情况说明,银行改制滞后于企业改制,导致在相同市场环境下不同机制的参与者追逐的目标不同:改制企业需要银行资金支持,但国有银行在放贷中因掺入了个人逐利的成分,因此放贷经常不是出于提高企业效益的考虑,而是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这样就造成了政府埋单的国有银行的亏损。

转轨造成的社会不公往往与政策或制度疏漏有关。从结果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转轨的社会成本。今天,人们已深刻地认识到制度建设对于转轨及后转轨时期,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对于转轨国家而言,首先它可起到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体系。法规健全、监管到位的市场体系可抑制或减少权力滋生腐败的空间,新型市场机制需要这种包括政府和社会在内的多重监管,以尽量减少权贵掠夺或黑幕交易存在的空间。在新型社会关系不断磨合与构建的转轨过程中,尤其需要制度和社会的监管。如中东欧国家经常爆出的政党献金、政要受贿等丑闻,多数时候首先是由公共媒体披露的。转轨中的社会不公会增加转轨成本,作为一种社会成本,它与上述狭义的经济转轨成本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财富分配不均的社会成本与政策设计的缺陷有一定关系,是难以量化的一次性损失,不具有回报性,是不可弥补的消极成本。

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是史无前例的历史实践,今天它仍给人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尽管这些国家在轨转过程中以及转轨后出现过一些问题,其中有些是政策失误造成的,有些是新旧体制摩擦造成的,但生产力的提高与经济发展仍是主要的。转轨与政府职能转变及民生建设密切相关,在宏观政策设计上向民生改善倾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样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又提高了民生和社会保障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和谐发展的特点。制度建设对于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现实意义,不仅在于它能够降低转轨的社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中东欧国家经济转轨中的很多经验和教训值得其他转型中国家思考和借鉴。如选择符合国情的转轨路径,注重构建支撑市场体系的宏观和微观制度,降低转轨成本和对社会民生产生的不利影响等,这些都是转轨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

注释:

①一般来看,转轨前国有化程度高的国家倾向于采取激进方式,即无偿分配,迅速实现私有化,如捷克斯洛伐克虽然工业基础最雄厚,但转轨前国有化程度最高(达到了95%);相反转轨前已存在一定比例自由经济的国家,倾向于通过渐进方式实现私有化,如匈牙利。激进和渐进方式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偏右翼政府倾向于激进方式,偏中左翼政府倾向于渐进方式。从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看,无偿私有化的激进方式明显得到了更多普通选民的支持,政府较稳定;而有偿私有化更多得到了剧变前已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特权阶层的支持,政府换届频繁。

②2006年1月,捷克经济政治研究中心举办了“捷克转轨15周年论坛”,参加论坛的克劳斯总统指出,东欧国家在改革之初无一例外面临转轨道路选择问題,各个国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推行改革措施不能犹豫,剧变后的复杂情况要求政府在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势力形成之前推行改革措施;要避免进行不彻底的改革,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摩擦,改革从一开始就需要采取大动作,但政府要把通胀和产出损失降到最低,以减少对经济及普通民众生活的威胁和冲击,要做到这一点的关键是采取谨慎的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避免价格和贸易自由化带来的风险以及价格和汇率之间的恶性循环。见克劳斯:《转轨的回顾》,捷克《经济报》2006年1月23日。他的这段话指出了当时捷克政府制定转轨政策的出发点和对转轨的基本设想,其中所强调的推行改革措施不能犹豫和改革需要采取大动作,从政治约束的角度看是为了增加转轨的不可逆转性,基于此设想当时捷克选择了所谓激进模式。

参考文献:

[ 1 ][ 7 ][ 8 ] 雅诺什·科尔奈,肖梦编译.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5-7、14、14.

[ 2 ] 热若尔·罗兰,张帆、潘佐红译.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9.

[ 3 ] 朱晓中.中东欧转型2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24.

[ 4 ] 捷克国家统计局. https://vdb.czso.cz/vdbvo/uvod.jsp.

[ 5 ][ 6 ] 捷克财政部. www.mfcz.cz/cs/verejny-sektor/monitoring/ plneni-statniho-rozpoctu/2011/statni-zeverecny-ucet-za-rok-2011.

编辑 杜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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