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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环节出现的情况

2015-10-21赵普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9期
关键词: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

【摘要】为了明确建设工程总承包中参建各方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澄清了因混淆两个概念而产生的误区。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总承包

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从1982年江西氨厂改尿素工程试点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多年风雨历程。在这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培育和扶持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使得工程总承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仁2003」30号文),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这就相当于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颁发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证。该指导意见的颁发促进了勘察设计类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类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领域里的发展。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项目土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一2005)。该规范的颁发更进一步的推进了我国建设项目工程總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前进和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正如建设部王素卿司长所说:工程总承包目前还存在着业主认知度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参与的工程总承包工程中也充分的表现出来。在这里我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这个环节上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在分析问题之前,我先就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准人和各阶段任务的分配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1从建筑市场的准入上有二种企业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

l)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建筑市场条块分割及专项技术拥有等原因,目前第一种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较高。

2工程总承包企业各阶段任务的分配

l)上述第一种企业,自己完成勘察、设计、采购、开车、竣工验收,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上述第二种企业,将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自己完成施工.采购、开车、竣工验收。

3工程总承包在施工环节常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3.1混淆了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大家常常习惯把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但同时也把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由于两者简称的称谓一样,所以大家就常习以为常的将两个概念混用。其实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其中几个过程的承包管理,而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中施工这个环节上的承包管理,这两者承包的范围截然不同。事实上此“总包”非彼“总包”,两者有着天壤的区别。

3.2两个“总包”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能不能混淆

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包含了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那么在施工环节中这两者还有什么区别呢?其实这个问题要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具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没有区别,但要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而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有区别了。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由于市场准人的原因,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把总承包中施工阶段的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这样一来两者承担的责任就不同,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也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环节中就存在差异了,一个有资质,一个没资质。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3.3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环节上到底管理谁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建设单位或者其聘请的监理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问题。一般情况都是建设单位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只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这是无可非议的。监理单位说我是建设单位聘请来的管理施工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的。我们只管理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我们与分包单位构不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我们不监理分包商。这就出现问题了,一个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这明显是不合法的。这也许就是我们相关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

4建议

通过上面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也有一些建议:

l)监理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医疗领域的医生。那么在这个职业上就应该追求真理。既然承担了施工监理的工作就应该尊重实际,无论谁承包这个工程,只要他符合市场准入原则就可以管理他们。在施工环节上万万不可管理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他所管理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有市场准人资格的。同时也建议建设单位在将工程发包给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总承包单位时,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同时明确一下,监理单位与以后有资质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要不然监理单位很难对一个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执行监理任务。这也是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培养懂得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施工管理中来,为整个项目目标的运作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保证。目前很多具备勘察、设计的单位都有监理机构,在监理机构里面选择适当的人选也许是一种可行的快捷途径。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强施工管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对有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认真研究如何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比如说如何参与到施工管理上来,如何能够发挥和互补各自的优势,勘察、设计单位有设计能力可以优化设计以满足施工简易方便的需求,施工单位有施工技术管理的优势,可以提出设计时尽量考虑的优质快捷的施工工艺的应用,最大限度的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设计、施工相互脱节的现象。从而提高整体的工程总承包水平,为全面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加快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做贡献。

参考文献

[l]王铁梦.〔程结构裂缝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游宝坤,周建启,侯维红,等.关于混凝土抗裂材料应用的讨论,混凝土,2005,(10):12一15

[3]董芸,杨华全.纤维混凝土抗裂性能研究,人民长江,2006,(8)

作者简介:赵普、男、1987年12月、助理工程师、工作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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