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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的几点思考

2015-10-21安庆硕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9期
关键词: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

安庆硕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已在全国各地建设工程中全面深入地推行,并且取得较好的效果,改变了过去定额计价的诸多弊端,对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起到积极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尚不成熟的建筑市场环境,清单计价在施行过程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控制过程中,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如何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工作,本文将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 工程 结算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1.收集涉及竣工结算的合约类资料

具体收集涉及结算的合约类资料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总承包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及分包合同、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格逐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资料(软件版电子文件)等,这些文件均需核实为最终版。

2.汇总需要的图纸类资料

汇总竣工结算所涉及的图纸及洽商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认价资料应包括:业主招标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的变更、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现场签证单或现场有关材料认价资料等,这些资料也需建设方、监理、总承包三方签字版,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还应有跟踪审计签字人员的签字,缺少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复印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3.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送审资料:首页必须有:建设方签字、完成所有工程、可结算的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书:含汇总表、工程合同结算价格及其调整部分、洽商变更部分、现场签证单部分、主要材料(例如钢筋、商品混凝土)、现场认价单等价格调整部分、其他价格调整等,送审资料的签认权限、资料报送关门期限,必须在结算审核前期在建设方与总承包方之间明确约定。

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中期工作

1.核对合同施工范围和相关条款,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要做好竣工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地考察,依据招标文件,总、分包施工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有关文件的总承包施工范围相关条款,核查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范围。认真核查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隐蔽签证及现场签证,仔细分析竣工结算资料,核实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的要求,已报送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对于未完工程或未做的工作内容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要根据送审结算资料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严格审核变更、洽商、认价的真实、有效性。

建设方审核人员应在熟悉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吃透总承包施工合同,熟悉送审工程的合同形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价差调整方式、总、分包形式,在明确工程施工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结算价格审核。已招标项目可参照招标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就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率、价格调整、分包项目等重点审核。审查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除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甄别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之外,亦采取与合同结算价格类似的项、量、价、费的全面审核法。同时,还要注意各个洽商变更、签证是否已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之内,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是否只计算增项金额,未计算减项费用,增项费用是否需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等

2.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变更工程价格确定的原则一般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可以看出,对于前两种情况相对来说还容易处理,但对第三种情况中“适当”的变更价格容易产生曲解。第三种变更工程的直接成本(人、材、机费用) 可以按定额确定或按实测定(变更新增工程属定额中没有的分项) ,而管理费和利润应按照清单报价的费率水平来确定。如果承包商认为变更新增的工程确实给其带来额外的费用增加,可以按照索赔的实际损失原则来处理,但承包商必须提出足够证据。即便如此,按国际工程惯例承包商也不会得到高于原清单报价水平的额外利润补偿。

3.措施费的调整

实行清单计价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的分离,措施费更要能体现企业实际水平。因此措施费的范围完全由投标人决定,而措施费的报价具有包干性。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给措施费的价格带来较大的弹性,甚至可能使原来措施费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意义。因此,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工程量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约定范围外措施费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属承包商报价风险。上述混凝土工程量变更,合同可以约定模板、脚手架费用作相应调整,其他措施费不得调整,这样结算起来比较方便。工程建设实施前,承包商一般要向業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改变施工措施,由此会带来费用的变化,此时需要进行合同责任分析来决定措施费的调整与否。有时承包商会主动选择新的施工措施,经批准的施工措施的约束力对业主来说主要是业主相关配合责任,而对承包商来说就是安全、稳定、高效地完成工程目标的责任。承包商有权选择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除非业主有足够证据证明施工方案的改变会影响到工程目标的实现,否则业主拒绝新方案会被视为一个工程变更。显然,承包商使用经批准的新方案所带来的费用节省应为其实力强和水平高的回报,业主没有理由扣除。

三、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后期工作

在进行以上审核后,可以对结算资料各项乘积、小计、合计进行算术性审核。对一些人为的小数点输入性错误、单位换算错误、遗漏优惠费率等可在审核结算文件中一一纠偏。同时,对于结算前期、中期缺乏依据的结算资料可采取依据合同、现场考察、三方确认、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或核减。还要明确变更、洽商、签证费用的责任归属问题,是否涉及总承包与其他各分包单位责任扣款等。最后,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分几期建设或能够收集到工程用途、结构形式、建筑标准等相近、相似的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可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整理单方造价指标进行重点项目对比分析审核。

参考文献:

[1]张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结算问题探讨[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

[2]梁煜.如何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J].安装.2014.6

[3]张艳峰.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方法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3

[4]蒋晓燕.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的管理与控制[J].建材技术与应用.2007.7

[5]刘光华.论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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