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2015-10-21李福有
李福有
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红河州 654400
摘要:建设市场作为商品交易的场所,为建筑产品的买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领域。本文纵观建设市场的整体发展现状,审视建设市场中主体行为的合规范化、合目的性的管理方式,对业主、承包企业及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等主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管理的具体策略,为主体行为创设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以期促进建设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
关键词: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下,逐渐实现价格机制、材料供应、投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这一方面为建设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推动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健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也带来了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主体行为偏离市场的体制要求,无法形成市场行为规范化的管理与监督,导致市场运行的无序化。如何规范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如何加强主体行为的合规范化与合目的性?笔者从这两方面的内容出发,探究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内容与策略。
一、业主行为:不规范行为的刚性约束
业主是建设市场中的建设单位,它既是工程建设的投资方,也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整个工程項目建设过程中都需要业主的参与、管理,因此,业主是建设市场的重要主体,居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位置[1]。从现阶段建设市场的业主行为来看,很多业主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不重视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与程序,忽视工程建设管理中合作意识、平等互利及协商一致理念,造成业主行为的不符合建设市场的体制要求,不利于建设市场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由此可见,建设市场需要通过刚性约束来加强业主行为的规范化。
其一,要加强对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规划与任务,全面审查业主单位中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业务业绩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委托管理证的方式来促进业主单位实行规范化行为;其二,要加促进主单位依据基建程序开展工作。工程项目建设从报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都需要经过很多手续的办理,每一道手续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前后手续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这就需要建设市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审查业主单位的各类手续,确保各类手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促使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其三,利用刚性约束,阻止业主不规范行为的发展。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规划与设计等方面建立终身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项目质量与领导人责任制等体制,使得工程建设项目与作为独立法人的管理机构共同推向市场,形成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筹资筹划及生产经营等全部过程都由工程项目法人承担与负责的体制,加强业主行为的规范化与法律化。
二、企业行为:不合理行为的有效管理
作为建设市场的主力军,企业的行为在建设市场中具有主导作用。从现阶段企业的市场行为来看,由于建筑企业的增长速度过快,致使不同类型的企业无视市场的规范要求,采用恶性竞争的行为方式,获得市场经济中的一席之地,造成建设市场的失衡,严重干扰了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要加强企业不合理行为的有效管理,促使企业行为走向规范化。
首先,企业资质管理的加强,市场有序的运行需要创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规律,企业能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能否承揽相关的工程项目,都需要凭借资质证书作为通行证,可见,资质证书代表着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企业在市场中的信誉表征与无形资产。建设行政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全面企业的资质,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构建一套系统的、全面的市场准入机制与市场清出机制,坚决清退一部分无证营业、隐性转包或出现挂靠分包等现象[2]的企业,严格检查具有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的企业,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施工质量及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有效地实行动态追踪管理方式,实时获取企业发展的动态发展过程。其次,加强企业盲目竞争行为的约束,提高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由于现阶段市场中盲目竞争的行为比比皆是,使得企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低,很多企业都未形成工程质量、工期与价格相互制约的机制,导致企业工程质量的严重滑坡。因此,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对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全面地监督与检查,促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计与操作,并制定具体的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举措,及时解决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承包企业合同管理的加强。合同是承包双方签订的有关建设任务责任与义务的相关规定与条款,它约束着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由于现阶段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力度与执法力度的缺乏,使得企业缺少合同管理的有关经验与措施。这就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意识,增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效性与规范化,促使工程经济的纠纷逐渐减少,加强承包企业的合同与索赔方面的法律观念与意识。
三、中介行为:不合法行为的全面转变
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是连接承包方与受发包方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主要是通过高智能服务促进工程建设的一种中介组织[3],如建设建立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等,它们在连接企业、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建设部门对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为管理机制与监管制度,使得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的质量、内容与范围方面都缺乏有效地制度约束与规范管理,严重影响着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因此,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于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微观与宏观管理,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逐渐走向规范化的道路。一方面严格管理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书及资质管理,按照相关行业组织的已经制定的规范化行为准则,合理监控与管理中介组织的动态发展,构建一整套系统的市场准入与市场清出机制,淘汰市场中业务水平低、质量管理差、管理水平不合理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的整体水平与质量;另一方面要促进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机构运作的质量,要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自身技能与能力,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促使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走向规范化与制度化。
四、市场主体行为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
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为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创造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建设市场中不同主体的市场行为都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从而使得业主单位、企业与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走向规范化。一是建设市场要加强法律与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利用行业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厘清,健全建设市场中产生的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等方面的问题,并借鉴外国的建设市场相关管理经验,完善我国建设市场相关利益者的行为,建立相互规范、相互制约的制衡制度与监督机制,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化;二是建设市场要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法律法规教育的开展,促进业主单位、企业与中介咨询服务机构行为的规范化与科学化。
综上所述,建设市场的主体行为的规范化需要对业主单位、企业及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进行规范,促使主体行为逐渐向制度化与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蒋新萍,张星平.加强对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J].管理企业经济,2011(7):67-68.
[2]郭汉鼎.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3]郑华,唐红.我国市场主体行为失信及其规范化[J].价格与市场,201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