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筹划研析
2015-10-21黄逢清
黄逢清
摘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确定是应纳税所得额筹划的关键,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核心。税务筹划的主要角度有:利用年度之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将收入在年度之间进行有效分配;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多争取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收入;用足用好各种税前扣除财务税收政策,争取更多税前扣除。文章在结合实例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筹划
一、合理压缩收入总额
纳税人应该通过一定的合法渠道调整会计核算,以达到压缩应税收入额、推迟应税收入确认期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内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不征税收入,有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免税收入,这为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企业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和非货币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内部,下面几种收入类型可以划分为免税的范畴:因为国债而产生利息的这部分收入、满足相关标准的居民和企业间权益性质投资所产生的资金收益、在我国境内设置机构的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在居民企业获取的和这个机构场所存在切实关联的权益性质的投资所得收益、满足相关标准的非营利性质组织所到来的收入部分。并且,现代企业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要求的资源当作是最为关键的原始材料,制造输出国家所不允许却满足国家规定准则商品所获取的收入部分,将按照总数九成的比例计算。
(一)筹划对策
1. 只要是在企业中形成的销售业务,它在销售过程中所获取的收入要在适当的时间进行入账处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不符合收入账目类别的,就不要入账,要尽量少的入账。
2. 只要是企业没有形成的销售业务,就不可以提前进行入账处理,也不可以结合合同来规定任意一个或许会产生的经济利益获取。这一问题是税务筹划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同时还是在遵循会计谨慎原则下的根本需求。
3. 只要是存在于负债与收入两者间的那些经济项目部分,以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主。
4. 只要是存在于债权与收入两者间的那些经济项目部分,以债权增加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主。
5. 只要是存在于对外投资和销售两者间的那些经济项目部分,以对外投资的方式进行处理为主。
6. 只要是存在可能去延迟确定的那部分收入,要尽量的延迟确认。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在最终确定自己收入额度的时候,应该在坚持权责发生制的理念前提下,关注下面几点问题。首先,通过分期收款进行商品销售的问题,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客户应该支付的价格期限明确销售所得。其次,作为企业接受委托去承接规模较大设备的制作,或者是承接建设工程、安装作业等活动的,连续期限大于一年,根据税务缴纳年度范围内进度的实现情况来完成最后的收入确定。再次,通过商品比例划分的形势获取相应收入的,结合企业所获取分成的时间去确定最后的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入是根据商品本身的公允价值来决定的。最后,企业如果出现非货币性资产流通互换的情况,或者是把货品、资金及劳动力以捐赠、福利等方式支配出去,要将其当作营销商品、资金转让的范畴,不过相关部分有明确规定的给予另外考虑。
二、借助准予扣除项目对税务加以筹划
(一)借助工资及薪资支付针对税务加以筹划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一文件中,明确指出了企业对于具体出现的工资、薪资部分可以加以扣除。这一规定中所提到的工资与薪资主要是说企业在税务缴纳难度所需要付予為其提供劳务员工的报酬,包括现金或者其他物质奖励部分,一般都是由工资、各种补贴、年终奖等几个部分组成。
从2008年到现在,企业现实中所支付的工资信息,当相应应缴税费被扣掉的时候,就不会再被给谁工作所局限,能够按照原本额度全部领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合理扣除。所以,作为一个企业在进行薪资制度设计的时候,要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到工资部分给企业税务所带来的制约,同时做好预先的计划工作,从而保障自身收益水平得以更大程度的提升。
(二)借助利息支出对税务加以筹划
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而言,在生产运作过程中,对金融机构因为款项借贷所需要支付的利息、金融企业每一笔款项利息的支付及通过行业拆借所产生的利息支付、企业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所推出操控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支付,根据现实中具体的出现数额加以扣除处理;对非金融性质机构进行款项借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低于或等于根据金融机构同种类型、同一时间阶段贷款利率去核算在额度范围内的那一部分额度,并准许给予扣除处理。从这里可以看到,利息的支付业不是说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能够完全给予扣除处理的,所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尤为关键。
1. 注重遵循利息支付的合法性原则。首先,必须要获取相关的合法证明,如完成金融支付工作的企业利息的总结单据或者证明文件、付给别的债权人收款证据。其次,对于借入款项而言要在账目里面明确地标注债权人的个人信息、姓名及住宅电话等。
2. 要尽可能地从金融机构处获取款项的借贷。如果不是从金融性质的机构获取贷款,计入利率大于金融机构所对应的利息额度,就不能得以确认与相抵扣除。
3. 纳税者彼此间拆借的那部分利息费用能够给予列支。企业彼此间能够实现资金的互通,不仅确保了资金的正常流转,同时还能够将利息列支扣除,从而减少税费。
(三)借助公益、救济性捐赠支付加以税务筹划
这里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企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要求下所进行的捐赠活动。企业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过程中,首先要估计以往的利润额度,尽可能地不要让所捐赠金额超过抵扣总额度,从而更好地享有除所得税之外的优惠。
三、采取科学合理的亏损弥补年度与弥补措施进行税务筹划
纳税者可以借助亏损的充分补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所得金额,缓解企业所承受的税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收益水平。
这里所提到的亏损是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亏损,除了政策性因素,企业通过营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获取的收入低于所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者对亏损弥补要关注以下几个事项。
1. 针对联营企业在生产商品运作过程中所得的收益,首先应全部上缴相应的税费,最后再加以分配。企业针对自身所累积的库存进行降价销售,能够让当下应该缴纳的税费有所降低,从而减少所得税税额。
2. 如果投资者出现亏损问题,那么从联营企业得到的缴纳税费之后的利润收益应首先用在对亏损的弥补上,在完成对亏损的弥补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话,然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补充缴纳企业的所得税费。
3.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除其所在国家之外的地区开展的业务,相互间的盈利与亏损是可以彼此补足的,不过企业在境外所设置的营业机构所发生的亏欠金融不可以作为其本国营业机构所创造利润的抵消。纳税者不得对虚报亏损金额,企业每一年所上报的亏损金额不得超过根据规则所核算出的亏损额度。企业刻意虚报亏损而导致所缴纳税费不符合实际的,称为偷税。有这種行为的企业应由相关部分给予依法处置,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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