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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罚的本质问题

2015-10-21石美燕

2015年36期

石美燕

摘要:对于“刑法的本质是什么”的讨论刑法界一直持续不断,这更是刑罚制度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讲,有两个方面是争论的焦点,一是报应刑论,二是目的刑论,这两个点截止目前都没能相互说服对方,达成共识,在立法上还是“似是而非”的状态。笔者将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各自的优缺点出发,分析二者的兼容统一性。最后根据二者的互补性,肯定了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并合主义。

关键词:刑罚本质;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一、刑罚本质的概念

刑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几千年来不断进化,并在过程中逐渐综合满足报应或预付犯罪的需要,形成了这两种观点停止纷争的目的,符合正义的要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在最后为统治者使用,因此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所以刑罚在本质上还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是刑罚制度本身;第二是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手段。

二、关于何为刑罚本质的两大不同理论学说

(一)报应刑论

1、基本观点

报应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报应刑论从诞生到现在走过了三种阶段:一是神意报应、二是道义报应,三是法律报应。第一种神意报应主要是以神的旨意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该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是触犯了神,要受到神的处罚。道德报应形成于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法律报应理论是近代的产物。其主张用法律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犯罪是触犯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国家依据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人民安康。

2、报应刑论的理性评析

(1)积极意义

第一,报应刑论主张只有现实犯罪才是发动刑罚的唯一根据,刑罚所适用的对象,只能针对已然的犯罪行为。这就明确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客观依据,突出限制了刑罚权行使的限度,从而不仅有利于防止刑罚擅断、罚及无辜,也有益于杜绝严刑苛罚。表现了报应刑论的限制功能。

第二,报应刑论强调犯罪人也是有理性的人格权利主体,法律不将其作为达到其他目的手段或工具,这种对刑罚目的的严格限制,一定意义上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避免刑罚万能主义。

(2)消极弊端

首先,报应刑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根本宗旨,在刑罚适用中以同罪同罚、罪刑均衡予以体现。这里实现的是平等的、均衡的正义,即完全同等对待的平等;而正义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分配的正义,要求不同事物区别对待。

其次,报应刑论追求正义而忽略刑罚应具有效益的价值。报应论认为,犯罪决定刑罚,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刑罚自身即是目的,不需要由其他目的来证明其正当性。

最后,以报应刑论作为刑罚正当化根据容易导致刑罚在适用时欠缺主动性。报应刑论从犯罪人的个人角度来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但它却忽略了社会,忽略了个人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人,不同的个人有着共同的生存条件,诸多个体共同组成的社会秩序、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二)目的刑论

1、基本观点

有学者对目的刑论的定义作如下表述:目的刑论是指,以刑罚目的正當性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的一种理论体系。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惩罚,刑罚本身是一种不具有价值的恶,其正当性存在依据只能通过其目的来实现,刑罚的目的是不应该着眼于过去的罪行,而应当前瞻于未然之罪,防止犯罪人本人在此犯罪,并预防社会民众效尤犯罪,从而阻止将来更多、更恶劣的罪行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

2、目的刑论的理性评析

(1)积极意义

目的刑论以理性思维、实证分析以及个别化的研究视角对刑罚理论发展以及具体刑罚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些刑罚制度参照了预防犯罪的理念,避免刑罚过于僵化的报应。推动刑罚理念更新以及制度演进是目的刑论的历史意义,而在当前刑事法律实践中,倡导目的刑论,有助于变革我国法律传统之下形成的机械报应理念,可以进一步引导刑罚制度、裁判、执行回归理性化。

(2)消极弊端

第一,目的刑论中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是,如果在量刑时仅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可能出现将犯罪人作为“防止犯罪的工具”进行利用的现象,这样,刑罚就会漫无边际地严厉,甚至可能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时,刑罚便没有上限(没有最高限制)。

第二,目的刑论片面强调刑罚的教育性,忽略了刑罚应有的痛苦含义及以最不易客观化认定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刑罚处罚的依据,并对其过度地依赖而有损罪行法定原则,都成为目的刑论的致命弱点。

三、并合主义

1、采取并合主义的必要性

从以上对两大理论的分析来看,我们既不能说目的刑论绝对地好,报应刑论绝对地坏,也不能说报应刑论绝对地好,目的刑论绝对地坏,而是应当同时承认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二者有其统一性。例如,在实际量刑这块,目的刑论可能会致使刑罚比较重,报应刑论则给刑罚规定了上限,让刑罚不能超过报应应受的范围;但是报应刑论在从预防犯罪这块又不能说明应该是否判处刑罚,而目的刑论则刚好阐明这一观点,使得预防范围有了依据。所以,目的刑论的缺陷又是报应刑论的好处可以弥补的,报应刑论的缺陷又是目的刑论的好处可以弥补的,二者互为补充。

2、并合主义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刑法是国家大法,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宪章,它让善良人有了法律保障,让恶人受到法律制裁,既能保护个人也能保护社会国家安宁,符合国家统治的需要,是比较完善的。

第二,有利于在整体上使刑罚的轻重适当。在法律上处罚过于严厉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报应的上限,可能有些残忍或不公,过于轻缓又不能体现报应的正义性,不能很好满足预防犯罪的初衷。在并合主义里,可以防止因为犯罪而采取了片面处罚,又能给罪犯带来教育意义,这样可以让刑罚的轻重程度合理得当。

结语

罪与罚的观念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在过程中得到大家的修正和认可,成为大家思想道德上的信念,就像大家经常说的那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人们都有一种正义的观念在骨子里。而这种大而宽泛的理论是不能用来作为如何处罚以及具体怎么判刑的问题。所以,报应刑论是犯罪处罚的理论依据,这是被大家所认可的,同时法律它本身不能做出任何好的坏的命令,是执行判决的标准。罪犯可恶,但是我们要根除的是犯罪这种行为而不是出去犯罪人本身,所以预防犯罪本身也是一中正义之举,所以,我们在制定刑罚时要考虑到预防犯罪,在论处刑罚时要也考虑到预防犯罪,这样我们的法律的制定初衷才能达到。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2]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9。

[3]张小虎:《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与调和》。

[4]黄祥青、喻文莉:《现代刑罚理论的基础及其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