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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2015-10-21张健

2015年36期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

张健

摘要:网络游戏软件为法定的著作权客体,但由于其多元素的组合特质,并不能仅仅视之为计算机软件,而应当将网络游戏看作为多种著作权客体的集合体,主要是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的聚合。而现行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相对滞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呈分散和低效,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与实践双方面加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制度

伴随网络游戏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在娱乐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而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了其中之一。但由于我国网络游戏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专门性规范文件还未形成,以导致了诸多理论与实践的不足。

网络游戏软件是法定著作权保护客体,但为了提高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有必要将其与一般计算机软件相区分。将网络游戏视为多种著作权客体的集合以多种方式进行全面保护是可行与必要的。

一、网络游戏概述

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网络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①

网络游戏的范畴,不仅包括游戏本身,还应当包括游戏著作权人发布的游戏补丁及相关数据资料。当然,游戏的相关附属产品(如独立于游戏而存在的海报、玩偶等多种周边)除外。

二、网络游戏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可理解即为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作品,是人们创造与精神意义的体现,具有各种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这些形式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了九种,其中第(八)项即是计算机软件。

网络游戏本身,作为依赖计算机所运行的程序的一种,当然的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所以其也应纳入作品的范畴中而成为《著作权法》的规定。

当然,网络游戏在本身运行软件之外,还有蕴含着游戏情节、场景设定、角色形象、配乐配音等多元素,因此,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不可以也不应当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来进行保护。网络游戏作为项多元素的集合,对其著作权的认定便需要进行分项(可分为软件本身、游戏情节、场景设定和角色形象和配乐配音四大项)的论述。

就其最关键部分的软件而言,其著作权如上述可通过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显然,软件本身是由程序和文档两部分构成,而这两部分所涉及之内容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根据上述两法的精神,计算机软件若想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其开发工作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于有形物体上所表现出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据此,开发者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所运用的基本原理、数据算法等和计算机程序或文档无关的内容是无所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游戏情节,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网络游戏的游戏情节不同于单机游戏和一般文学作品,由于其高度的自由性,会因不同玩家的玩法各异而导致情节的分向发展。就其单独而言,游戏情节体现着开发者的理论构想却非拥有稳定有形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笔者并不否认其对网络游戏整体的重要性,但在此可以认为,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并不享有游戏情节的著作权。

网络游戏的场景设定和角色人物形象,是游戏开发者自身对于游戏理解而形成的美术灵感的外在表现。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之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里的美术作品适用于传统书面的表达,也理应适用于如今的计算机表达方式。网络游戏中的场景设定和角色人物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存在是合理的,它是开发者的创作并附有有形的外在形式。同时,网络游戏中的美术作品是独立于游戏软件本身的,所以网络游戏的权利人理应享有这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同样,配乐配音是游戏开发者为不同的场景和情节所匹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同属《著作权法》作品范畴,网络游戏中的音乐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也是独立于游戏软件本身而存在的,那么权利人也当然的对这些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之我见

科技的进步,随之而来的是新生事物的出现,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现行法律难以适应层出不穷的事物革新。我国就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而言,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虽有零星规定却明显不足以解决现存的问题;加上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已成规模,及时制定有效的保护立法,对有益于中国法制的建设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的。

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也相对滞后,现行立法的分散与低效,使得网络游戏的著作权难以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在条件可行之下,我国立法机构可以在整合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一部专门立法,并制定系列法规、规章以补充,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将较为便捷完备的解决相关著作权纠纷以全面保护网络游戏权利人的权益,从而促进法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完善现行立法,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显然,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周期。立法需要时间和过程,对于解决目前已然存在的著作权问题,完善现行立法显然是必要的。我国现行法律,范围过于笼统,规定也较国外而言简单,这导致了法条在实际操作中难度的增加,而完善法条,对相关细节进行详尽概括,使之用语准确、歧义较少,将对目前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最后,在立法活动进行的同时,加大实际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管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实践,这不仅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更是法治社会精神的充分体现,杜绝违法行为,应当全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团结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惩治侵权人而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

注解:

①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6卷)[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204

参考文献:

[1]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6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04.

[2]王兴雷.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以“三国杀”诉“三国斩”侵权案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何渊 荣学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J].人民司法,2011(14):57-60.

[4]杨柏勇.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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