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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5-10-21许临风

2015年36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认定标准

许临风

摘要: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主动认定到被动认定、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尤其是2013年新《商标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地位。但这仍然无法解决长期以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努力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为驰名商标提供切实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认定标准;问题与完善

驰名商标拥有着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其地位也愈发重要。近年来,驰名品牌在国内迅速升温,涉及“驰名商标”的社会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不容小视,这充分引起了人们对驰名商标认定,特别是司法认定的关注。本文旨在立足国情,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概况,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的举措。

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概述

(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

1.个案认定原则。个案认定原则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核心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所作出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对该案件本身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案件,如果在其他案件中还需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则需要重新认定。

2.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是指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只有当事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需要时,法院才考虑是否予以认定,而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认定程序。这充分体现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法院的中立性,相对于主动认定原则而言,被动认定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提高认定效率。

(二)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和《驰名商标保护解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有五点: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比较原则化。

二、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不统一

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不统一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最大的问题。《商标法》第14条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做了基本的规定,但是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具体实践操作很难统一。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地符合要求的法院各具特点,情况各异,其中的法官素质又良莠不齐,知识水平不同,导致在认定驰名商标时的偏差、误差存在,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怪像。

(二)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异化——“虚假诉讼”问题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等优势,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經济利益。某些企业商标所有人利用制度的漏洞,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试图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降低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07年“史翠英”驰名商标认定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原告史翠英公司诉称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随即诉至运城中院,要求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运城中院经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驰名商标,后经证实此案是史翠英公司一手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折射出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的问题。

(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并行的制度,由于两种认定方式的机构和认定标准各异,实践中司法认定的结果常与行政认定完全相左。这种现象会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不稳定,也会削弱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对策

(一)集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目前除最高院批准的少数基层法院外,我国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都享有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权,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限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主体的范围非常必要。笔者认为,应该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各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因为这类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涉及国际条约的相关固定,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高,限定认定主体有利于全国各地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尺度基本一致,从而促进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正确认识。

(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内涵的判定要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公众主要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流通的频繁,各行业间联系密切,应将“相关公众”扩大到与该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其他领域人员。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进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特许经营人、许可使用人也可视为相关公众。

2.明确“知晓程度”的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知晓程度”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明确规定相关公众熟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熟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用途等等。另外,还可以借鉴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消费者调查和民意测验来确定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样可以使法院在知晓程度的认定上更客观,有效避免法院主观判断的不足。

(三)完善审查机制,防范和规制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行为

1.加强诉前审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原告、被告的真实情况,严格审查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实质上符合立案规定。

2.加强诉中审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认真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严格核对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所涉及的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防止当事人通过材料造假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加强诉后监管,引入退出机制。某些相关权利人经常在商标认定驰名后大肆宣扬,吸引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应该加大驰名商标认定的严格管理和监督,明确撤销和退出机制,对于质量不合格或者滥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的企业,撤销其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情况。

结语

随着改革与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对加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相信在司法实践探索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终将回归其立法本源——为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实现驰名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法益平衡。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若干问题”[J],载《法律适用》,2007第12期,第9页。

[2]张远孝,彭劲荣.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完善[J],载《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3年第12,期,第89页

[3]温芽清,南振兴.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与理性回归[J],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82页

[4]祝建军.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制[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5]李春芳,李秋萍.泛滥的驰名商标异化之忧[J],载《法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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