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研究
2015-10-21刘雪晴
刘雪晴
摘 要:国家会在税收稳定基础上尽量获得税收,而精明的企业会避免与法律法规直接交锋,采取不违法的避税方式来减轻税负。企业的各种避税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本文主要以企业避税的动因及避税手段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目前在反避税上采取的应对策略,分析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在完善税法制度等方面提出合理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避税;反避税;建议
1. 引言
我国的反避税起步较晚。三十几年来,我国在反避税的道路上走的异常艰辛和曲折。2008年,中国税务总局颁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较全面的规范了反避税工作,标志着中国将反避税工作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反避税工作全面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国在反避税工作上仍然比较薄弱,存在着很多迫切的需要解决的不足。
2.避税与反避税综述
2.1避税的动因
2.1.1主观原因。即大部分纳税人想要逃避税负的强烈愿望。纳税代表着利益的减少,避税行为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因而受到纳税人的热捧。
2.1.2纳税主体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对纳税人的界定理论上涵盖的范围与实际存在差别。若纳税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某个税对应的特定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纳该税种。利用这种漏洞,可以规避某些特定税种。
2.1.3起征点和各种税收优惠的诱惑。起征点之下不需要征税,因此纳税人在申税时会将课税对象的金额定在低于起征点的范围,减免税额。且税收中有很多优惠政策,纳税人会因为这些优惠政策而争取尽量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
2.2避税的主要方式。主要有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还有利用纳税主体避税。
2.3反避税。反避税指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这是对避税行为的管理。广义上,反避税主要是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狭义上,就是通过在税收稽查上的加强,弥补税法上因避税产生的漏洞。
2.4反避税的意义
2.4.1.反避税可以保证国家利益。积极采取反避税策略,可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税收权益分配上冲突的减弱,维护国家利益。
2.4.2.反避税可以保证公平原则。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的真实意义,不单纯只是为了税务机关找回税收上的损失,也是为了国家在利润分配上实现公正,创造出并维护好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与社会环境,充分实现税收的公平的原则。
2.4.3.反避税可以保证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税收的目的是调控和引导经济。国家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加强本国经济建设。只有重视起反避税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避税的危害,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3.我国反避税情况
3.1.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成效。自从我国开始进行反避税工作特别是2005年开始,成绩更加显著,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日趋完善。我国的申报纳税与税务登记制度也更加严格。且税务机关被授予了检查权与监督权。在国际合作上也更加深入。到目前,我国已经与70多个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达成了缔结关系。在税收协定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条款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我国反避税的工作机制逐渐得到补充完善。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建立了针对案件的专门的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和结案的环节,监控指导着全国性的案件。同时实行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即一个交易,从其申报开始一直到立案审查、结案、后续关注整个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的确定各自反避税工作的重心,在全国对反避税工作作出统一筹划部署,合力打击避税。
3.2.我国反避税工作面临的困境。
3.2.1税法的权威性受到税收立法的影响。我国正式颁布的税收法律仅三部,现行的主体税种都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中得到定义解释。暂行条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期限自动失去效力。可目前暂行条例实行年限长达十几年,税收法律少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偏低,执行需要借鉴大量文件,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较缺乏,税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我国的大部分税法规范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80%,很多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税法的滞后性、质量低等问题日渐突出。税法的订立滞后于改革进程,出现的新情况未在税法上加以规范。
3.2.2反避税条款针对的面较窄。首先,反避税工作只是由税务部门开展,外商企业是反避税的主要针对对象。这是一种误区。其次,反避稅法规不够具体细分化。现行条例做出的约束只针对转让定价,可现实中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采取的避税方式很多。我国反避税立法对于外资企业所做出的其他的避税行为以及逐渐增加的内资企业等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没有能够及时的作出补充,制定针对性的条例。反避税的面过窄会使纳税人转变手段,改用其他方法避税以达到目的。
3.2.3各地政府不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虽然反避税可以查补很多损失的收入,但某些当地政府会认为反避税工作的展开会减弱投资人的积极性。若是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将投资者推向其他地方,影响当地的经济与发展。企业钻税法空子所损失的利益相比这种损失微不足道。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反避税工作持中立态度,甚至干预。
3.2.4办案人员情绪受打击,积极性减弱。避税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国家强制性差且难度大,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即使在计税依据上做出调整,但是直接追缴的较少,大多都是后续的税款,使得反避税工作更难执行。投资者可能会以撤资相要挟。且搜集资料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职业秘密等限制。也种种困难下,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会越来越弱。
3.2.5征管制度不完善。税务部门不严格依法执行征税。虽然税收政策相同,但是由于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各地的理解不同,造成了执行不同。税务的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外部干扰,打乱原则性,不能公平对待企业。因此,避税情况日益加重。
4.对我国反避税策略的建议
4.1完善税法制度。首先,明确而全面详细的对税法作出规定。在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税目、税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合理的刚性的规定,使一切都有法可依。税法中的一般性条款的文字要使用精准。对于容易避税的项目,要专门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列举。其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举证责任。
税务部门将举证的责任转交到纳税人手中,如果纳税人提供不了合理的证据来反对税务部门的决定,则无条件执行缴税,而不需要税务部门再提供任何资料证明。
4.2完善反避税税法。我国为了解决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实施了一系列的反避税的法规以及文件。随着新企业法颁布,很多的规定、文件法律上已经失效,因此我们需要将以前的法律文件归纳整理,明确仍然有效的文件,清除失效的法律文件,避免以后解决问题时产生冲突与歧义。
4.3健全反避税体系。首先,在全国统一建立反避税系统。我国需要一个国际国内的市场价格、资本报酬率等都涵盖的详细的数据库,及时更新补充,为税务人员的反避税调查提供可靠的资料。其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4.4加大避税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一般只要求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整并追缴税款,而很少罚款,纳税人在避税时不会产生畏惧的心理。因此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十分必要。
4.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更深层次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素养。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税务人员掌握国际税务的最新动态,掌握最新的知识,有助于提高其工作能力。(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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