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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权为何兴起?

2015-10-20蔡孟翰

文化纵横 2015年5期
关键词:德沃异性恋平权

蔡孟翰

至今为止,不管用何种方式计算,任何国家人口中异性恋的比例没有少于人口的九成,美国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在美国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诉求,为何在短短十几年内受到越来越多异性恋者的支持,到了2011年5月,根据盖洛普咨询公司(Gallup)的调查结果,美国支持同性婚的人数首次超过人口比例一半,支持同性婚为53%,反对同性婚为45%。[1]为何占人口多数的异性恋者,会如此迅速接纳一个少数群体的政治法律诉求,为何异性恋者会同意与同性恋者分享结婚的权利呢?为何如此众多的异性恋者会同意改变或扩大婚姻的定义呢?

如果说,民主国家保护少数群体,那民主的美国与一些西方国家为何不是在1960年代到冷战结束以前合法化同性婚?而是要拖到冷战后,特别是2000年以后,如潮水般霎时涨潮,很多西方国家才突然间,毅然改变原先对婚姻的认知与定义。这个看似突变的政治与社会过程,着实引人入胜,值得瞩目。

要完整回答上述问题,写一本书都不够,更不用说在一篇文章里。目前已经合法化同性婚的西方国家给予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过程并不尽然一致;如2015年5月爱尔兰以公投通过同性婚合法化,英国在2013年由国会投票通过给同性恋者结婚权,法国在2011年国会投票多数反对同性婚合法化,两年后由法国社会党出身的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主导,在2013年法国国会通过同性婚合法化。美国同性婚平权运动在过去十几年来以司法救济为主轴,多次成功以司法审查的判决,推翻多州通过公投明文禁止同性婚的民意,以法律事实进而影响舆论民意。两年前,在“美国对温莎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定“捍卫婚姻法”(DOMA)部分违宪以后,可说同性婚合法化在美国的趋势,已经大势抵定。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对4票反对,终于临门一脚,同样以仅仅一票之差合法化同性婚;两次正反两方大法官均无异位。

欧陆第一大国德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同性婚,而是法律认可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civil union),与德国情况类似的西方国家,还有奥地利与澳大利亚等国。在光谱的另一边,西欧的文明古国意大利连同性民事结合也不承认(有几个地方政府承认同性的民事结合), 更遑论同性婚合法化,东欧如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等国,甚至有宪法明文规定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在西方国家以外,仍然只有少数几个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如南非、巴西与阿根廷合法化同性婚,亚洲国家目前一个也没有,虽然如此,我国台湾却是最有可能成为亚洲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的社会 ,其原因与下面所论西方国家有若干相似。

这里我仅简要提出三点,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原因,也没有涉及个别国家或文化的特殊因素,但可说是目前西方国家同性婚合法化共同的要因,而且这三个要因,也已经逐渐影响全球越来越多异性恋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同性婚合法化,更重要的,这三个要因对美国影响至深且巨。

异性恋不要婚姻

其一,婚姻神圣性的消失与婚姻的转变。其实,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在1960年代末学生运动以来,西方国家的异性恋者早已逐年放弃婚姻,视之为弃屣,就算选择结婚的异性恋者,对婚姻的内涵,也与过去人类社会有不同的认识与实践。先以美国婚外子来说,根据美国国家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的数据,从1940年代到1970年代,基本上都占所有出生婴儿的10%以下,但从1970年代到90年代,短短20年间增加20%,每十个婴儿就有三个是婚外子。时至2010年则有40.8%的新生儿是婚外子,[2]如果这个趋势没有停止或回转,在未来几年内,多数的新生儿将是婚外子。而且根据盖洛普的调查,美国社会对婚外子的接受程度也与时俱进;在2002年只有45%的人觉得婚外子没有道德问题,到了2015年高达61%的人觉得婚外子不是道德问题。[3]

这个婚外子的现象,在同性婚已经合法化的英国,亦有极其类似的数字;根据英国《电邮报》(The Telegraph)2013年7月10日报道,在1979年英国婚外子是11%,1988年是25%,到了2014年高涨到47.5%,报道预估英国到了2016年多数的新生儿将是婚外子,[4]由此可见,英国的趋势可说与美国亦步亦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再来看看离婚率,根据联合国《2013年世界人口状况》,2013年全球离婚率最高的十个国家,[5]美国排第十名,53%,也就是每年离婚人数是结婚人数的一半。第一名是比利时,71%。前十名的国家,古巴除外,在2015年已有6个国家已经合法化同性婚,三个国家准许同性恋者的民事结合。

除了婚外子与高离婚率以外,不少异性恋即使选择结婚,也不愿意生育,出现大量的双薪无小孩家庭。根据美国人口资料局(Population Reference Bureau)在2012年9月发行的《美国家户变迁》报告,[6]在1940年,结婚有孩子的家户占42.9%,结婚没小孩的家户占33.4%;到了1980年,结婚有小孩的家户已经下降到30.7%;结婚没小孩的家户是30.2%。到了2000年,结婚有小孩的家户,再下降到23.5%,已经比结婚没小孩的家户少28.1%,这个趋势继续维持,在2010年,结婚有小孩再度下降到20.2%,而结婚没小孩维持在28.2%的水平。

多次获得艾美奖的美剧《摩登家庭》描绘了跨国、同性等当代美国家庭

此外,根据美国《华盛顿邮报》2014年9月4日报道,[7]在2012年美国小孩仅仅22%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有34%的小孩在男女双薪家庭,其他44%的小孩则是在各式各样的家庭型态中生活,难怪《华盛顿邮报》此文的标题即是《不同于1950年代,今天的美国已经没有“典型”的家庭》。换句话说,美国家庭形态已经十分多元化,而婚姻与生育后代的割裂现象,在同性恋婚姻权运动兴起以前,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实,起码比传统家庭更普遍。自从1962年避孕丸上市后,更进一步人为地将异性间性交与生育的关联切割,即使避孕药的后遗症至今未完全解决,许多女性仍照旧服用。

这些社会发展,总而言之,就是将婚姻实际上变得只是男女两个人间的合同与私人事情而已,与生育无甚关系,与合两家之好也无甚关系,与天长地久也无甚关系,与婚姻原有的理念与定义渐行渐远;婚姻变成只是两个人之间,爱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的一纸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义务契约书,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与选择;这亦是浪漫主义爱情观的实现。

古典学家玛莎·纳斯鲍姆在情感研究领域多有建树

还有越来越多男女选择同居或民事结合,而不愿结婚。简单说,婚姻作为两性间结合的制度,在同性恋者要求有婚姻权利以前,就已经摇摇欲坠。如果越来越多异性恋者都已经不愿意结婚,不把婚姻当一回事,那么异性恋者又何能理直气壮悍拒同性恋者的结婚诉求呢?反过来说,既然多数异性恋者早已不把婚姻当成一回事,那么为何同性恋者却会如此渴求婚姻,还要大费周章争取结婚权利与名义,而不是争取现在西方国家里,几乎少有争议的民事结合而已呢?

美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玛莎·纳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在2010年《加州法律评论》一篇论文《有权结婚?》[8]中,就精辟指出:“整个公共辩论反而主要是在争婚姻之名。”(The public debate, instead, is primarily about marriage’s expressive aspect)她接着解释为何要争结婚之名,主要是“婚姻赋予某种尊严(dignity)或公众认可(public approval)”,所以,即使男女同性恋者可以享有与结婚等同实际福利的民事结合,一旦他们不能结婚,而只能有民事结合,这对他们而言就是“贬低(degrading)与污名化(stigmatizing)”。

通往平等尊严之道

这就牵涉到第二点“平等”与第三点“尊严”,这两点在1970年代以来的合流,同时亦出现在6月26日这次美国最高法院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书》结论里,他神来一笔,点出整个同性婚平权运动的核心与精神。他如此写来:“他们要求在法律的眼里,有平等的尊严(equal dignity)。宪法给予他们那个权利。”[9]所以,同性婚平权运动,诚如玛莎·纳斯鲍姆所言,并不是仅仅要求与异性恋婚姻拥有同等的权利与现实的保障而已,而是要法律赋予平等的尊严。为何同性婚平权运动会有这个平等尊严的要求呢?还有到底什么是平等的尊严呢?

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的异议意见书第16~17页,就毫不含糊,抓到核心,锁定这点,从根本反驳《多数意见书》的“尊严”观,他说:“在这个国家很久以来尊严被理解为天赋内在(innate)”,这亦是美国建国国父们的理解,他甚至以奴隶为例子,他说就算政府允许他们被奴役,奴隶们也没有因此丧失他们的尊严,所以,他的结论是“政府不能赐予尊严,也不能夺走尊严”。[10]这与同性婚姻平权运动以及多数意见书中所理解的尊严,刚好是南辕北辙而针锋相对的。

在《多数意见书》中“平等的尊严”不是内在的,是外在的,这是来自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在《认可/认同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11]一文所说,对平等认可(equal recognition)的需求,这样的需求是18世纪以来,传统等差阶层社会崩溃时,出现的一种要求平等的自尊/自傲心(amour-prope)。简单说便是,如果制度(如法律)与其他人(特别是多数人)不能平等看待某些人,某些人便会觉得没有尊严,因而感受鄙视与苦楚,于是某些人便会要求改变制度与别人的态度,进而能同等看待他们。

当代著名的政治与法哲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在《尊严、等级与权利》一书中,[12]对“平等尊严”的出现,从另一个角度,亦有非常精彩的诠释,他认为尊严(dignity)来自人的地位(status),这个地位是贵族的等级(rank),因此尊严在18世纪末以前是属于贵族。因为贵族有尊严,所以他人与法律不能不善待贵族。比如说,在电影《桂河大桥》里,英国军官向日本战俘营指挥官坚持他们军官根据战争法不应该被迫劳动,但他们指挥下的步兵可以被迫劳动,这就是贵族尊严与一般人严格区分的骑士时代以后依旧残留的习惯。

当前的《日内瓦公约》禁止虐待战俘,条文范围包括一般士兵,这在以前是难以想象的,这种善待所有战俘的尊严,以前只适用于军官与绅士而已。同时,在同一个等级(rank)内,每个人必须受到平等待遇,享受平等权利。因此,来自贵族等级的尊严,一旦普及化,一旦成为人人所有,除了强烈要求法律善待同享尊严的每一个人,更赋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尊严内涵(dignitarian content)。所以,尊严虽然来自过去社会有等差阶层秩序系统,但尊严的现代形态则是一种平等化的尊贵地位(high status)。现代法律在各方面保护个人免除各种贬低(degrading)的待遇,这正是源自贵族身份的尊严;尊严是一个等级的名称(the name of a rank),但沃尔德伦特别强调今日社会只有“贵族--尊严”这个等级,在贵族以上以下的等级均已不复存在。

沃尔德伦所论述的尊严普及化与平等化,在中国春秋时代,亦有似曾相似的历史发展:《论语》里,在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孔子便将之前政治等级身份的君子与士,积极主动转化为富有德行的人,使得君子与士不再如同西周仅仅是纯粹的政治等级身份。孔子改造的用意在强化作为统治阶层的君子与士的德行或统治能力。但孔子的想法不同于近代西方以来尊严的平等化与普及化,孔子基本上是开放君子与士的政治等级身份,让有德(能力)之人加入统治阶层,并无企图打破等差秩序的等级身份,更非将君子与士的身份无条件地适用到每一个人身上。

其实,沃尔德伦关于尊严的论述,可以理解为对其先师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尊严观的继承与修正。早在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一书,德沃金就将尊严与权利(rights)结合起来,他便认为在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案例中,如堕胎权利,只有在预设尊严权,才能正当说明(justified),换句话说,女性有堕胎的宪法自由是建立在她们有宪法赋予的尊严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 to dignity)的原则。[13]

值得注意的是,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虽然将自由与平等紧密结合,建构“公平式的正义”论,但“尊严”在《正义论》中明显缺席,在罗尔斯后来的政治哲学中依然不见踪迹。德沃金的创新即是,在《正义论》的基础上导入“尊严”,将尊严与权利、平等、自由四者捆绑,又进而为尊严铺路,作为自由主义之政治目的论。同理,罗尔斯正是要苦心维护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才会拒绝引入“尊严”这一难以捉摸的概念,也是为了防止自由主义掉入完善论的自由主义。

在此,德沃金已经倾向于认为权利的目的在于取得尊严,而沃尔德伦正是反对将尊严当成权利的目的论(the telos of rights),因为,德沃金的尊严观,在实际法律上的操作十分随意危险,几乎只要举起尊严这条政治道德原则(principle),任何稍微言之有物的权利诉求,便可以无限上纲,论证成是宪法理念预设中的潜在权利。虽然,德沃金试图厘清“政策”(policy)与“原则”(principle)的分际,主张法官不可以用“政策”裁定(adjudicate)案例,但可以基于“原则”裁定案例,因为“原则”已经存在于宪法之中。因而美国法学家布莱恩·塔玛纳哈(Brian Tamanaha)在《论法治》[14]中,就针对德沃金这种根据“原则”推论的法理学质疑,认为德沃金的“政策”与“原则”二元论,在法律解释上是捉摸不定而无法持有一贯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沃尔德伦才主张尊严是来自等差阶层社会的贵族等级,试图将尊严在法律解释上限定化,赋予一定的实质与相对客观内涵,而不至于造成权利无限扩张的风险。

但在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多数意见书》中,“平等尊严”便不是来自沃尔德伦的尊严法理,而是来自德沃金的尊严权利论述。《多数意见书》最后说:“他们要求在法律的眼里,有平等(同等)的尊严(equal dignity)。宪法给予他们那个权利”,这里《多数意见书》并没有直说宪法给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而是说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利,来自宪法赋予每一个人平等尊严的权利,所以同性恋者才有权利结婚。这个推论如同德沃金在上述堕胎问题上的论述,因为有女性堕胎权利来自宪法中尊严权利的原则。

建立美丽新世界

《多数意见书》从结构到推论到实际论点,以及其所依据的法理学,皆可说是发挥德沃金的法理学与对同性婚权利的论述。实际上,《多数意见书》绝大多数论点更出于德沃金在2006年9月21日出版的《纽约书评》,题为《对美国三问》的一篇文章里。[15]

这篇文章的第三问,就是质问美国禁止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篇文章不长,第三论更短。主要的论点与推论如下:德沃金讨论婚姻与民事结合的异同,他认为就算在实际福利上,做到婚姻与民事结合没有差别,婚姻仍然胜于民事结合,因为婚姻有民事结合所没有的宗教与文化资源,更关键的是民事结合没有婚姻制度的“社会与个人意义”。这里德沃金所说的“社会与个人意义”,就是后来玛莎·纳斯鲍姆在《有权结婚?》中所言及“婚姻赋予某种尊严或公众认可”[16]的意思。总而言之,他们重视的是建立同性亲密关系(同性恋)与异性亲密关系(异性恋)平等价值(equal worth)的社会认知与政治背书。

德沃金提供了英美同性恋权利支持者拒绝同性民事结合,专注在争取同性婚姻权的指导策略与理论大纲。这个婚姻高于民事结合的区分,在《多数意见书》中亦判然可见。实际上,这也与东西方传统价值观对婚姻与民事结合的高下贵贱区分异曲同工,但这样的价值观在1960年代以来就已经逐渐不是主流,德沃金与《多数意见书》的五位大法官难道不觉得他们的观点对广大选择民事结合的异性与同性伴侣是一种观念上的歧视与侮辱吗?那为何德沃金与同性恋平权运动如此亟亟于婚姻呢?这除了上述的“尊严”问题以外,亦有试图以平等自由(equal liberty)观改造现有社会制度的野心。换句话说,德沃金之类的自由主义不走打倒婚姻或打倒家庭制度等破旧立新路线,亦即所谓野蛮人在城墙外的刚性革命方式,而是采取从内改造现有社会制度,使之脱胎换骨,一种近乎木马屠城的柔性革命策略。

对德沃金与肯尼迪大法官等主张同性婚权利者而言,因为民事结合不如婚姻,于是禁止同性婚仍是歧视,而且是强迫同性恋屈服(subordination)于多数人的价值观。德沃金说“尊严”不禁止文化对价值观的影响,但禁止“屈服”于多数人的价值观。这句话的白话是你可以因为主流文化或个人宗教信仰的理由,不同意同性婚姻,但你的价值观不能禁止同性婚,因为你的价值观不能作为“屈服”他人意志的基础。“不准许男女同性恋结婚,便是“不尊重与屈服他们”(disrespect and subordinate them)。

德沃金接着说一般美国人不喜欢在经济领域,由政府介入决定经济资源的安排与选择,而是主张由自由市场决定经济选择,觉得社会主义对自由是一种冒犯(affront)。可是在婚姻问题上,这些保守主义者却是要求政府,强迫大家接受一种非市场的宗教模式。德沃金这段话相当有道理,如果德沃金真的相信自由市场的自由主义或自由放任主义(libertarianism)的话。不过没有人真心相信德沃金是一位自由放任主义者,那么他为何在此使用自由放任主义的逻辑,提倡同性婚权利呢?

德沃金在此,以自由放任主义为幌子,“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试图将共和党与广义的保守阵营一分为二,因为共和党与广义的保守阵营,可以简单分为两派,一派是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是与基督教福音主义息息相关的社会保守主义。他的言辞策略,说服了自由放任主义派,激发了两派之间原来潜在的矛盾。回顾历史,共和党在2006年后,在同性婚问题上,内部两派分裂越来越严重,追根究底,不得不说与德沃金这招离间计奏效息息相关。

从婚姻的历史与文化角度反对同性婚合法化,在德沃金看来是最有说服力的反对理论,所以在文中,他承认在历史上婚姻一直都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他也认同婚姻在文化精神宗教上提供了许多资源,是两个人结合的最佳形态。但是他接着强调婚姻也一直在变化中,没有一成不变的婚姻形态。德沃金一方面对传统婚姻表示尊重,然后另一方面强调婚姻与时俱进。因此,今天婚姻开放给同性恋者,不是否定婚姻,而是婚姻内涵的丰富。这样的说法,在《多数意见书》中如法炮制,而且踵事增华,旁征博引到中国儒家经典《礼记》与罗马共和时期西塞罗的《论义务》(De Officiis)来证明两性结合婚姻与家庭的重要,但之后竟然一如德沃金,即使如此,婚姻内涵变化已经不小,近代社会变迁剧烈,尊重同性恋者权利蔚为人类世界潮流,容纳同性婚姻是走向未来的一大步云云。

彩虹象征着多元,是多性别认同运动的符号

这个言说策略与前述玛莎·纳斯鲍姆在《有权结婚?》一文中的策略是截然不同。纳斯鲍姆对传统婚姻没有表示如此虚情假意的敬意,相反地,立足于女权主义,她一再尖锐地指出传统婚姻的种种问题,包括对女性的宰制压迫,所以她要破解传统婚姻美好的迷思。如果她对传统婚姻不带好感,那为何她也要支持同性婚权利呢?她说最理想的状况是国家不管异性或同性,一概只承认民事结合,婚姻就交给个人的宗教信仰处理,但她又觉得这个做法会移转问题的核心——同性恋者的亲密关系与异性恋者亲密关系的平等权利。而且她同意“婚姻是一个带有强烈公共尊严成分的地位”[17],所以异性恋与同性恋者理应平等享有公共尊严。因此,她直言不讳说:“今天一个追求平等尊敬与公平正义的社会再也不能容忍这个排除。[18]”(按:指将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纳斯鲍姆更加坦诚地表示她其实对婚姻并不在意,她只重视公民间的平等自由、平等尊严与平等权利。

既然德沃金对传统婚姻表示理解与敬意,那么,为何他拒绝支持传统以来将婚姻限定在两性之间,而非得要支持同性婚权利不可呢?他便如此设问:准许同性婚姻与不准许同性婚姻,“哪一个观点能最好符合我们共有人性尊严的理念与原则?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将婚姻限定在两性之间,排除同性婚姻,与我们共同(认知)的人性尊严不一致。”德沃金认为这个尊严权利就是美国宪法的原则。《多数意见书》亦步亦趋德沃金的理论与推论,同样认为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平等保护条款,可以导出赋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必要性,当然,如同德沃金,这个必要性来自美国宪法的尊严权利原则。

历史的终结?

由于平等与平等认可的尊严观在世界许多地方早已深入人心,在许多异性恋者早已唾弃婚姻制度以后,同性恋于二战后各国陆陆续续除罪化与正常化后,当同性婚平权运动兴起初期,仍有不少异性恋者不习惯将自古以来男女结合的婚姻定义,扩大到涵括同性伴侣,因而有所迟疑,不过多数人,如同2+2=5,听得习惯成自然后,便马上认识到同性婚平权运动的要求,其实也是自己非常认同的道德价值与政治要求——平等的尊严,因此,自己又何能否定同性恋者同样合理的要求呢?如果否定同性婚平权要求,不是充满矛盾而显得很不友善,同时亦是对同性恋者有非常不当的性向歧视吗?

因此,除对男女结合的婚姻定义仍有所固执,有所信仰的人以外;在很多国家里,不管政治倾向或宗教信仰为何,越年轻的人群中越来越少见这种固执。所以,很多异性恋者很快便会接受同性婚平权运动的要求,而且进而觉得这是一个迟来正义的要求,认定任何反对同性婚平权运动,就是如同对同性恋者施加二次不正义的待遇,不是一个文明社会该有的想法与言论,于是,转而非难与嘲讽那些反对同性婚平权运动的人,批斗这种人为的野蛮、恐同与无知。

但是,以《正义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迤逦至今天的纳斯鲍姆等人,如同哈佛大学政府系教授艾瑞克·尼尔森(Eric Nelson)的细腻论证所言:从罗尔斯开始,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中立性,从来就与中立无关,也难以成立。[19]笔者以为毋宁是以中立性搪塞他人之口,阻止其他人提出他们不认同的公共善,然后再暗渡陈仓,将自己认同的政治价值与目的,软硬兼施在众人身上;这在同性婚平权运动过程中昭然可见。

笔者希望同性婚平权运动在美国胜利之后,这些富有正义感的道德愤怒与为平等自由欢呼的革命激情,能转移到人类社会其他诸多的不公平与不自由,这当中最大的不公平不正义不自由,便是人与人之间财富分配的不平等。这种平等的尊严,最终最靠谱的保障还不是制度,不是其他人的看待,而是经济资源的平等拥有。

所以,没有经济资源的平等拥有,就算今天你回家可以与你的同性伴侣结婚,明天一早,你可能仍得乖乖地替一些人做牛做马,如同农奴。对照之下,这时平等的尊严又在何处呢?有真正的同等价值吗?正如已故的牛津大学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吉罗德·科亨的书名《如果你是一位平等主义者,你为何如此有钱?》一语命中罗尔斯“平等式自由”的痛处:[20]有平等主义,但却没有经济平等的虚假与矛盾。

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原则无法支持或合理化一个追求平等尊严社会中不平等的经济资源分配,因为如果沃尔德伦关于尊严的历史诠释正确无误,沃尔德伦却很方便地忘记说明,历史上贵族的“尊严”与贵族拥有土地的事实,亦难分难舍。因此,一个财富两极化的社会,所谓平等的尊严云云,说穿了,就是21世纪穷人的鸦片,云烟缭绕,虚无飘渺,无啻是法国哲学家阿兰·巴迪欧(Alain Badiou)在《伦理学》(Ethics)一书中所谓的“忠于虚拟现象”(fidelity to the simulacrum)——“邪恶是真实(真理)的虚拟现象过程(Evil is the process of a simulacrum of truth)[21]”;一个机会成本极低,国家社会一起分摊买单的高边际效益消费,难怪今天西方绝大多数的大公司与大资本家都集体“出柜”支持同性婚权利;在多交税与支持同性婚权利两者之间,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企业迟早义无反顾选择支持同性婚权利。在电影《危险关系》中,塞缪尔·杰克森扮演一位刚刚杀死他手下的恶棍,他解释说:“朋友,现在那件事(的厉害关系),是一个他或我一刀两断的情况,你最好相信,那不会是我”[22],亦正是此意。

于是,同性婚平权运动是人类21世纪最大的福音,它却声遏行云,迫使赞成与反对双方好好商量人类社会该何去何从,思考人与人在一起生活的目的和意义为何,反省自有历史以来人类的政治社会与经济种种安排的是非对错。设若同性婚平权运动在全球取得最终的胜利,届时不是,更不应是平等尊严追求的中止,而是要有觉悟与决心,这是人类历史新页的开始,不是历史的终结,但这个“审判日”的来到,人类准备好了吗?

(谢谢台湾“中研院”陈宜中教授诸多指正,可惜无法一一反映在定稿上,尚有待来日回应)

(作者单位:日本千叶大学地球环境福祉研究中心)

1.http://www.gallup.com/poll/147662/First-Time-Majority-Americans-Favor-Legal-Gay-Marriage.aspx?utm_source=gay marriage&utm_medium=search&utm_campaign=tiles

2. National Vital Statistics Reports, Volume 64 Number 1,(January, 2015),p. 7.

3. http://www.gallup.com/poll/183428/approval-wedlock-births-growing.aspx?utm_source=out of wedlock&utm_medium=search&utm_campaign=tiles

4. http://www.telegraph.co.uk/news/health/news/11564624/Most-births-will-be-out-of-wedlock-within-10-years.html

5. http://www.therichest.com/rich-list/world/worlds-10-most-divorced-nations/?view=all ,出于United Nations, 2013 Demographic Yearbook Sixty-Fourth Issue,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14).

6.  Linda A Jacobsen, Mark Mather, Genevieve Dupuis, Household Change in The United States, Vol.67, No.1, (September, 2012), p. 3.

7.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news/local/wp/2014/09/04/for-the-first-time-since-the-1950s-there-is-no-typical-u-s-family/

8. Martha Nussbaum, A Right to Marry?, p. 671, California Law Review  (June 2010),Vol 98 No.3, 这篇论文后来收入于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Chap 5.

9.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bergefell v. Hodges, Opinion of the Court (2015), p. 28.

10.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Obergefell v. Hodges, Opinion of the Court (2015), p. 28.

11.收于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Edited by Amy Guntman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2. Jeremy Waldron, Dignity, Rank, and Righ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13. 收于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Edited by Amy Guntman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13.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London: Bloomsbury Revelations, ({1977} 2013), pp.155~156.

14. Brian Z.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73~81.

15. Ronald Dworkin, “Three Questions for America”,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September 21, 2006.

16. Martha Nussbaum, A Right to Marry?,p.671.

17. Martha Nussbaum, A Right to Marry?, p. 690.

18. Martha Nussbaum, A Right to Marry?, p. 696.

19. Eric Nelson, “From Goods to Capabilities: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the Problem of Neutrality”, Political Theory, Vol. 36, No.1 (Feb., 2008), pp. 93~122.

20. Gerald. A, 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reface.

21. Alain Badiou (trans: Peter Hallward),Ethics: An Essay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Evil, (London: Verso, 2012), p.77.

22. Now that, my friend, is a clear cut case of him or me, and you best believe, it ain't gonna be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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