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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对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探讨

2015-10-20谢旭春

中国科技纵横 2015年16期
关键词: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谢旭春

【摘 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各个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于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求都很高,按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在检查的形式和内容上都必须按规定要求执行。本文主要阐述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产品违法的查处等等问题。

【关键词】消防产品 质量 监督 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对各个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于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都要求很高,除了按消防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外,在检查的形式和内容上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1各个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工程消防验收等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消防安全应检单位的监督检查,围绕重大节日、活动安全保卫的消防监督检查等,都必须同时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在工程消防验收时,要在执行验收规定的同时,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有重点地检查部分工程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手续、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

(2)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对在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较严重,较普遍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可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治理检查。较严重和较普遍的问题,是消防产品的防火、灭火主要性能存在严重缺陷,或检查发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本行政区域流通、便用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订方案,协调组织有关力量,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集中专项质量整治活动。

(3)对被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举报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必须建立登记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案情程度,指定专人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通常是消防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产品一致性不合格以及产品的性能指标能满足标准的要求等。违法行为是在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失效、报废或者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4)按需要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还要按需要和可能,适时开展其他形式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如上级规定配合国家监督抽查、行业抽查和地方抽查,进行产品抽样检查;按当地中心工作或重大恬动消防保卫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等。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法。

(1)消防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验记录,查清是否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系统安装调试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配件和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验消防产品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以及相应的3C认证。对防火材料、阻燃制品-要查验生产单位是否把经检验证实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标,明确标示在产品或其包装上。

(3)消防产品标志使用说明检查的内容。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是否具有合格证,铭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以及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有生产厂名、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以及这些标识的真假。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要检查使用3C认证或型式认可标志情况。

(4)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对照企业提供的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检查产品的型号规格、外观标识、结构部件、使用材料、产品性能参数等是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的结果相一致。如带防火玻璃的防火门,其防火玻璃的尺寸如果大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的尺寸,则属于超出范围,该产品的一致性即可判为不合格。

(5)消防产品性能现场检测的内容。对一些安装后的消防产品可在检查现场进行检测,如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试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防火门、防火卷帘的启闭功能,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消防应急灯的应急照明功能.防排烟系统各种阀门的肩闭性就以及消防控制系统信息采集、控制和联动功能测试等。

(6)消防产品封样送检的内容。抽封样品时填写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应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承担复验的机构由受理复验申请的部门指定。复验结果有改变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验结果没有改变的,复验费用由申请复验的单位承担。

3 消防产品违法的查处

(1)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的职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对涉嫌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涉嫌消防产品违法活动相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违法使用的消防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2)查封、扣押的实施。1)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查封、扣押时,要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被查封、扣押的消防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当事人。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可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封存或退还扣押物品。3)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验的,检验时间不计人查封、扣押时限,但应当将检验时间告期当事人。

(3)公开信息的发布。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相关规定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严重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4)检查配合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嫌违法的物品。

参考文献:

[1] 王树炜.试析新消防法的实体变化与不足.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

[2]山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7.

[3]郑端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5]本书委员会.中国城市消防管理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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