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解读
2015-10-19王洋
王 洋
立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解读
王 洋
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现了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地方性法规的零突破,对于保障我市电力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电网如城市的血脉,维系着城市的运行。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从2005年的384.84亿千瓦时年增长为2013年的774.49亿千瓦时;最大用电负荷从2005年的611万千瓦增长为2013年的1301.5万千瓦。与之相伴的是我市电网结构日益完善,供电能力显著增强。目前,天津地区共接入电厂64座,已建成35-500千伏变电站462座,35-500千伏输电线路1982条,总长度13771公里;10千伏配电线路4277条,总长度32573公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
随着我市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影响电力设施发展和安全运行的干扰因素日益增多,比如电力布局规划与其他规划衔接不够、外力破坏事故频发、非法侵犯电力线路保护区等等。由于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现有制度规范已无法满足实际管理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新出台的条例涵盖了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体制、电力设施运行中的保护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等内容,共六章三十五条,为推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划定红线,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电力设施界定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然而随着电力技术的发展和发、供电方式的变化,形成了一些新的电力设施种类。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我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将电力设施范围明确为: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同时,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即在沿用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特高压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明确规定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强化职责,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体制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电力设施行政保护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因政府机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政企分开、厂网分离、电力设施产权多元化,迫切需要立法明确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职责。为此,条例分别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同时为了满足电网建设和改造需要,有效解决电力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问题,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
三是,明确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职责。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资产的所有者,也是直接管理者、使用者,对电力设施保护具有天然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条件。条例明确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其应当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如巡视维护检修、设立保护标志管理、依法妥善处理相遇关系保护相关所有人权益、积极协助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等。对于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措施,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为了妥善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外力破坏。条例从两个方面做了明确规范。一是,明确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常见的线下垂钓、放风筝、违章种植、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危害电力设施及人身安全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对于违法者,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二是,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业的,应当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吊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于违法者由电力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
破解难题,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因公共走廊的稀缺性而造成的电力设施与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相互妨碍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其他工程相互妨碍时按照建设先后处理的原则;规定管线作业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经过设计、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规定特殊情况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线路设计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针对树线矛盾,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内容。条例对相邻妨碍处理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建设在先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对于电力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为了解决执法力量薄弱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执法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条例创造性地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执法职责的规定,强化了执法力量、丰富了执法内容和方式,有利于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遏制危害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