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指标与频次对比分析
2015-10-18周晓东
周晓东
(辽宁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辽宁 沈阳 110003)
水质检测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重要措施,通过对全国8个省(自治区)的调查发现,开展水质检测的水厂仅占23.89%,农村水厂水质检测能力严重不足。针对这种情况,农村水厂的水质检验,不应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限制,更不应有等待经济条件提高了再去实施。农村水厂作为农村饮用水的生产单位,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单位有责任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农村供水水厂应建立必要的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水质自检对于水厂调整和改善水处理工艺运行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具有水质检测能力的水厂,无法了解供水水质状况,即使出现问题也很难查找根源,不知如何着手解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从而很难保障自身供水水质安全。因此,加强辽宁省农村供水水质检验能力建设,明确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十分重要。
1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内容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是指水厂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样的采集与保存、水质分析、数据处理与评价的过程。检验水源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判断其是否满足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标准;检验出厂水水质,判定供水水质是否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检验末梢水水质,判定供水管网及用户家中饮用水水质是否产生变化。对水污染事件进行应急检测,为分析、判断事故的原因、危害,采取应对措施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持。
村镇供水单位按实际日供水量分为5类,如表1所示。
表1 村镇供水单位分类表
Ⅰ、Ⅱ、Ⅲ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IV、V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2 水质检测指标及频次的相关要求
2.1 水质检测指标相关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了106项检测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2类。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时,一般应包括GB5749-2006中的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情况进行适当增减。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水域污染程度差别、水源不同类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常规和非常规指标进行检测。
2.2 水质检测频率相关要求
水质检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不应低于表2的要求。
表2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进行水样全分析时,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中的监测指标。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3 辽宁地区水质检测的常规方法和指标、频次的相关要求
3.1 常规检测方法
(1)颜色与透明度法。根据水质的颜色推测出水中杂志的种类与数量,通过标明的透明度来判断水质的状况。
(2)微量成分法。主要以水质检测仪器来分析。
(3)氧化还原与电化学法。大多用来检测金属离子溶解两以及氯离子含量。
(4)加热与氧化剂分解法。将含有生物体在内的有机化合物以及分解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氧气的含量作为水质检测的指标。
(5)温度与中和法。通过温度来判断水的物理特征;中和法主要包括水体酸碱度的检测。
3.2 指标、频次的相关要求
结合辽宁地区的实际情况,县级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及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定期巡检,以保证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水质安全,同时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4 辽宁地区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的确定
4.1 确定辽宁地区水质检测指标
集中式供水工程日常水质检测中,出厂水主要检测浊度、色度、pH、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末梢水主要检测浊度、色度、消毒剂余量等。
目前根据辽宁地区村镇供水工程规模,适时开展饮水水质检测工作是现实可行的,但检测指标数量应逐步增加。千吨万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化验室至少检测9项,除余氯(二氧化氯)、浊度、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外,还应包括原水水质超标项等;Ⅳ型水厂的水质化验室至少检测6项,除余氯(二氧化氯)、浊度、色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外,还应包括原水水质超标项等。Ⅴ型水厂不强制要求建立水质化验室,但需依托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化验室,进行必要水质指标的检测。据此建议各类型村镇供水工程具备的水质检测指标见表3。
4.2 确定辽宁地区水质检测频次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要求,结合辽宁地区现状,确定辽宁地区水质检测频次应符合表4的要求。
在水质检测过程中通过有规律的水样采集,可以增加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抽检需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2个有代表性的工程,每年进行1次主要常规指标和部分非常规指标检测分析,以确定本地区需要检测的常规指标和重点非常规指标,并加强区域内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水质状况巡检。
表4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定期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5 对比结论
辽宁地区农村饮用水源以地下水为主,铁锰超标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水的色度差、有异味等。根据卫生部门测定,辽宁地区Ⅰ、Ⅱ、Ⅲ型工程地表水最低需检测11项,地下水最低需检测15项;Ⅳ型工程地表水、地下水最低均需检测8项;Ⅴ型工程地表水、地下水最低均需检测3项。检测指标较国家42项常规检测指标分别降低了73%、64%、81%和93%。国家在水质检测频次方面规定细、检测频次高,考虑到辽宁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能力,经过卫生和水利部门的认真分析和研究,在确保水质检测达标,供水水质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既保障了水质安全,又降低了检测费用,不增加农村群众的经济负担,有力的保障了水质检测工作可持续性,确保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农村群众真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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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封立伟.加何保证水质检测结果的正确性[J].北方环境,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