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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5-10-17马平福

人间 2015年16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法律

摘要:本文介绍了法律从业人员从事诉讼代理、信访等法律工作,需要具备的素质及能力,并重点分析了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建议相关管理单位正确处理法律从业人员执业增加收入与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增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一、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背景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

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等,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1、社会矛盾纠纷表现为突发性、隐蔽性和反复性。2、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和客体复杂化。3、当事人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呈现极端化。

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原因主要有:一是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利益分配差距拉大导致社会心理失衡。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保障体制不够健全,一些社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三是诉求渠道不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四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五是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有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2009年12月18日,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在三项重点工作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和紧迫任务。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既是政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二、法律从业人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针对社会矛盾以上成因,笔者认为仅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力量,难以化解社会矛盾,更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社会矛盾。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新情况,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遇到社会矛盾时如果事事与群众直接面对,容易丧失回旋余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构建新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必须要多元的治理方式,才可以用法律手段把社会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即使发生突发事件,也可以按程序从容应对,从而使社会矛盾不至于激化或激化程度被控制在法治规则的“有序”状态之中。

总体而言,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岗位优势和专业素养。法律从业人员除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外,也具有人文、哲学方面的社会知识,知识面较广。法律从业人员的素养决定其在疏导社会过激情绪、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伸张正义方面,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的激情和高超的本领。法律从业人员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因其专业性、中立性、服务性、具有易于被社会群体所接受,取得群众信任的优势。在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沟通和冲突达成妥协条件的同时,更易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起到预防矛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有利于建立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广泛的前景,通过法律从业人员的工作,一方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从业人员宣传法律精神,促进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同时,有助于强化法律从业人员服务的社会性功能,实现法律从业人员的社会价值。

(二)法律从业人员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具体作用。

1.通过非诉讼法律服务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1)法律从业人员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告知社会成员依法规避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向当事人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引导社会成员以正当、合法的手段来行使权利,疏导社会成员过激行为,构建安定有序社会环境。

(2)法律从业人员通过充当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参与地方立法、政策制订,监督、提醒、促使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前防范法律风险,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主动沟通、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专业知识,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减小争执焦点,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3)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在企业建立合同及债权债务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力争将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以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和谐。

2.通过诉讼代理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1)通过案件调解致力化解社会矛盾。

对现有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但法院判决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矛盾根源问题。

同时判决的特点决定了法院不可能满足双方的诉争利益,合法与合理往往会成为双方诉争的焦点和法院判案的难点。对类似纠纷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调解解决,力求寻求合理和合法的平衡点,通过个案的息诉止争,做到以点带面,宣传一片,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法律从业人员要把诉讼代理和矛盾调解结合起来,自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法院的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当事人的调解提供情感与现实基础。利用当事人对委托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信任度与依赖感,协助法院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2)通过影响法院判决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从业人员要积极举证、质证和及时陈述处理意见,配合法院做好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工作。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代理复杂、疑难或新型案件以利用自己的渊博知识、道德情操和精辟言辞、观点及对法律精神的透解,影响法官以和谐司法理念来正确处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依法裁判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通过参与信访接待,信访事项听证,提高信访接待质量,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缓和社会矛盾。

法律从业人员身份客观中立。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群体的能力和品格一般也予以认同由法律从业人员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研判工作,处理涉法信访,可更有效地为信访人答疑解惑。同时,通过法律从业人员对信访人进行正确引导,信访人更容易接受法律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对消除信访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理解误区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效地起到缓和、化解社会矛盾。

4.帮扶弱势群体,拓展渠道开展公益活动,积极消除不稳定因素。

法律从业人员面向基层,为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努力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解决弱势群体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引发的矛盾,防范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从业人员要拓展渠道开展公益活动,走进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体性矛盾的化解。

5.通过媒体平台,催化公平、公正价值理念的树立,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

充分发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开办法制宣传、法律咨询节目,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做好正面宣传,掌握舆论的主动权,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法律从业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无论诉讼代理还是参与信访工作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充分认识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的统一。

(二)要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纪律和执业纪律

法律从业人员执业既要着眼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着眼于解决矛盾维护稳定。禁止将法律从业人员责任推向社会和政府,禁止在化解矛盾中招揽业务、搬弄是非、唆使和参与群众上访等。

(三)法律从业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不仅掌握法律技能,更要精通法律精神,知识渊博、处事慎密。

(四)要坚持思想教育先行的工作原则。

法律从业人员执业要一方面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工作,帮助群众及时了解实际情况、把握政策法规,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权益和履行义务的关系,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要注重职业道德建设,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在诉讼代理中,法律从业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用一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不择手段地迁就委托人。引导群众通过协商化解矛盾或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解决纠纷,防止当事人采取过激等不当行为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杜绝恶意挑起诉讼,鼓励暗示当事人翻供、缠讼等违背公序良俗、甚至法律的行为。只有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六)代理一些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要把好立案关、收费关、上报备案关;坚持法律从业人员集体讨论把关原则、不激化矛盾原则、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原则,确保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代理工作不出乱子,不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为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提供必要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鼓励法律从业人员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法律从业人员协会和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要主动与法院、公安、劳动、城管、卫生、信访等部门联系,在其办公场所设立法律从业人员调解室,方便法律从业人员参与司法、行政调解;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支持,从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为法律从业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将政府的预警信息、维权及稳定的信息传递给法律从业人员,让法律从业人员参与高层听证、咨询,充分掌握信息。

法院要为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条件,要认真听取法律从业人员意见,充分发挥法律从业人员作用。法院在庭审中要记录好法律从业人员的辩护意见,合议时要充分考虑法律从业人员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对是否支持法律从业人员的主张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处理重大涉诉群体性事件时,要主动邀请原承办法律从业人员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工作。

法律从业人员协会要进一步倡导和培育先进的法律从业人员文化,加强交流,正确处理好法律从业人员执业增加收入与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增强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司法行政机关在强化法律从业人员管理要全面、及时地掌握法律从业人员执业动态。对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要及时予以推介、宣传和表彰,对于违法乱纪、违背法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事务所,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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