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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问题

2015-10-17王彬彬

人间 2015年16期
关键词:救助困难群体

作者简介:王彬彬,性别:女,出生年月:1983年,籍贯:辽宁,工作单位:中共本溪市委党校,学位:哲学硕士,职称: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社会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基础原理。

摘要:安居乐业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和追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救助的实施目的是消除绝对的贫困,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使社会中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得以实现。我们国家一直比较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现如今已经基本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和发挥社会救助体系和功能,应不断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28-01

目前,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对于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制度上得到了有力保证,但仍有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和家庭,在享受到这些政策之后生活依然困囧,需要采取新的政策措施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一、特殊困难群体和家庭基本情况

调查了解到,特殊困难群体和家庭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就医困难。困难家庭有重病或长期患病或多人长期患病,现有政策在享受到各项医保待遇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依然难以承担。虽然城乡居民有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政策,但仍存在家庭有重病或长期患病,致使贫困不断恶化,甚至看不起病等情况。如一些无可替代的特殊药、进口药等大额医药费支出,仍然没有制度保障,基本依靠贫困群体个人和家庭解决。

2.就学困难。目前困难家庭的学生可享受上学的分类救助,减免学杂费书本费,但日常花费依然不足。如一低保对象,夫妻均为下岗职工,又分别为患肢体残三级和四级,虽然基本生活可靠每月的低保金和下岗生活费维持,但孩子上学的费用常常难以为继。

3.住房困难。低保户若原自有住房,又无其他额外困难,尚能维持基本生活,但无房户,又无廉租房的,若遇上供孩子上学或一些小病小难,租(住)房则会成为很大困难。

4.生活起居困难。在一些特殊困难家庭尤其需要生活照料。如一低保户,本人精神二级残,每月有基本低保金加分类救助金,离异无孩,无劳动能力,租房居住,现有的生活只能靠姐姐照顾,姐姐患病后则无人照料。目前,这项工作主要还是采取一事一议,通过居家养老、亲属或社区工作者日间照料、临时救助解决,照顾他们生活,缓解他们的困难,缺乏政策制度的长期保障。

5.其他困难特别是困难家庭的留守人员。丧偶、或老人子女不在身边、或孩子年幼父母不在身边,亲朋好友又关爱不足等群体,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急需生活的帮手及情感关怀、心理照顾和抚慰。如,一户留守老人,夫妻年老体弱,儿外出打工,女智障需看护,孙子上学需要照顾,老人们艰难地照顾家小,急迫需要帮手。

二、如何进一步救助特殊困难群体和家庭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和家庭,当享受到现有政策后依然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援助,则需要建立对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新机制,不断探索符合特殊困难家庭实际的、且行之有效的帮扶政策或方法,使他们安然度过难关,达到家庭和谐、生活改善、共享发展成果。

1.进一步完善国家政策和体制机制,加大分类救助的力度。从政策上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决就医、就学、住房实际困难。例如:建立财政供给机制。各地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科学预算社会救助工作支出,切实保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确保广大贫困群众的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建立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监察力度,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2.拓展社会资源,注重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残联等社会组织的救助作用,扩大救助实效。

3.关注重病、重残人员生活困难问题,使之得到特殊关爱和尊重。对重病、重残生活不能自理者,单独立户或无力过户住父母亲房且由亲属照顾且家庭困难的可独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项医保待遇可提高报销比例减轻自负范围,可提前享受养老金等,以减轻家庭和亲属的经济压力,体现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4.“夹心层”给予救助,让特殊困难家庭都享受救助政策。所谓夹心层,即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及边缘标准,但因家庭承提医疗、就学、意外事故等支出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夹心层”也属于困难群体,也应得到救助。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针对不同困难程度和救助要求、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将“夹心层”也纳人“救助圈”,让党和政府的救助政策以及社会的救助善举惠及所有困难群体,让公共财政和扶贫济困的阳光普照大地、温暖所有社会成员的心房。建议有针对性地将存在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夹心层,享受低保边缘户待遇的医疗、廉租住房、就学救助等待遇,以缓解他们家庭的实际困难。

5.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重特大困难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部分群众由于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较大或因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阶段性困难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特别是对一些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生活刚性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和一些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和个人,在社会救助方面应有临时救助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6.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社会救助。在现有政策下,特殊困难家庭需要增加的救助政策措施就是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心理关怀等。可提倡邻里互助、志愿者援助、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公益岗位照顾,关键是对特殊困难家庭要拓宽救助政策、救助的内容要更有针对性;要大力推行居家养老、居家助残服务活动,对生活上需要别人照顾的贫困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可安排到养老机构、常年病托管中心居住,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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