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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农村社会管制的镜像分析及其现实启示

2015-10-14蔡清伟

理论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村

蔡清伟

[摘 要]在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农村社会是以“阶级斗争”为主要手段的专政管制的30年。从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一个“阶级斗争”逐渐泛化的进程。在这个“阶级斗争”泛化的进程中中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适应“阶级斗争”治村的组织建制,一方面是中共派驻农村的工作队,另一方面是村庄内部的组织机构比如治保组织、贫下中农协会和民兵组织等。改革开放前30年的“阶级斗争”治村为今天依法治村及十八届四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决议”提供了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农村;阶级斗争;依法治村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3 — 0077 — 02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着中共“法治”治理理念的进一步提升,也是中共60多年治国理政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历史总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想,必定对依法治村产生更深刻的影响。纵观60多年中共选择依法治村的社会治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从管制到管理到治理的一个历史过程。本文就第一历史阶段从中共对“阶级斗争”认识的视角分析农村社会管制的运行机制,以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村的乡村治理。

一、阶级斗争的泛化

有学者指出,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治理策略,一种是“通过法律的治理”策略”;而另一种就是基于‘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这一判断的‘通过运动的治理策略。〔1〕(p136)这种“通过运动的治理”策略的阶级斗争治村是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治理村庄的主要战术,尤其是1957年后的集体化时期。

阶级斗争治村的战术源于中共早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的土改实践。在土改建立的新政权,随时都有可能被潜伏的力量颠覆的危险。这使中共以极大的阶级斗争的高度警惕性,绷紧阶级斗争之弦,防备受到打击的一些人员及其家属翻案。 总的看来,革命时期中共需要批斗的阶级敌人主要是地主及富农,但是新的政权建立后,中共阶级专政斗争的对象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

从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30年看,中国共产党进行的社会革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三个阶段由于中共的工作中心的不同,其斗争对象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土改时期,中共执政的任务是变封建的剥削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因此占有多量土地且有剥削行为的地主富农就成为被改造被斗争的对象。

中共通过土地改革把“阶级”观念引入了农村。农村不再按传统的族姓和家族划分而变为依据“阶级成分”划分为不同的阵营。“这种划分在观念上超越了血缘关系,它不再依据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这种阶级阵营的区分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2〕(p135-136)不同阶级阵营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农民可以加入农民协会,参加劳动互助组,“享有国家所给予的经济上、政治上的各种便利与优先(如贷款、奖励、民主生活等);而对地主是不允许有这些权利的。”〔3〕(p150)地主只有在乡村政权、农民、民兵及农民互助组等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

随着土地改革的相继完成,互助合作運动也逐渐“组织”起来。这时期,中共认为当前农村中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小生产者经济自发发展着的资本主义与党所领导的合作化道路的矛盾,是当前农村中的主要矛盾,而党所领导的合作互助运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3〕(p273)并认为在一些农村“由于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与农村自发势力的结合,使一部分农民甚至一部分党员干部受到了侵蚀,因而使农村资本主义倾向更加严重地滋长,其形势更趋复杂。”〔3〕(p276-277)这就意味着,中共阶级斗争的对象由土改时期地主、富农等扩大了一般的农民及一部分党员干部。换言之,凡是反对集体化运动的人,都是农村中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人,而对这些人的斗争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对这些受资产阶级侵蚀的农民和干部就成为了互助合作运动中新的批斗对象。

由此可见,中共在土改时期阶级斗争之弦始终绷得很紧,正是土改时期确实有一批顽固的“地主”之类的阶级分子不法行为,使中共一直认为这种“危险”一直存在着。1957年少数一些人的“反党”言论及国际上的影响,使中共重审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四清”及“文革”运动中,阶级斗争迅速扩大化也成为一种必然的逻辑。在四清工作队干部的指示下这场阶级斗争蔓延到了从村干部到普通民众的各个阶层及村庄的各个活动领域,十年“文化大革命”这种情况更为疯狂。

二、强化阶级斗争的组织建制

中共强化阶级斗争组织建制,一方面是中共派驻农村的工作队,另一方面是村庄内部的组织机构比如治保组织、贫下中农协会(以后简称贫协)和民兵组织等。

中共向农村派驻工作队的实践源于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共又组织派遣了一大批工作队来指导当时农村的土地改革的实践。集体化时期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对农村的控制,中共再次派遣了一波又一波的工作队。仅以“社教”工作队为例对集体化时期的工作队作一简单的勾勒。“社教”工作队的规模是中共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工作队。工作队的成员是经过严格的挑选和审查。凡是在“五反”运动中有“问题”的人都不能参加。工作队员必须认真学习毛泽东的著作及中央相关“社教”的文件。而且要求省、地、县各级领导的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亲自“出马”,“领导人员必须亲自蹲点,蹲在一个大队,从头到尾地做完全部运动的工作,并且要这样地蹲点两次”〔4〕(p325)。工作队要给基层干部当好参谋,进行指导帮助。整个运动都由工作队领导,对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可以依靠的就依靠,不可以依靠的就不能依靠。工作队的任务是发动群众,执行政策,负责完成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各项工作。

治保组织、贫协和民兵组织是村内三套不同的机构。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农村行政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受村政府、村公安员领导。1952年6月27日由政务院批准并于1952年8月11日由公安部发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p247-249)

贫协是在1962年才开始建立农民组织,1964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规定了贫协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 〔5〕(p584-591)贫协曾一度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掌控着农村的一切权力。1964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针对一些社教地区基层干部倒下不干,有的地方领导权被蜕化变质分子所掌握;有的地方领导权被地富反坏分子或新资产阶级分子所掌握的情况提出了一切权力归贫协。〔4〕(p326)

如果说农村治保组织及贫协是为了维护村内秩序的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的话,民兵组织是防范外敌入侵,保护领土而设立的。集体化时期中共中央有关民兵组织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958年8月《中共中央關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和1961年7月的《民兵工作条例》。这些政策文件详细规定了民兵组织所担负的主要任务。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农村工作队,农村内部的各种组织的强大的阶级话语和意识形态下,使农村的阶级斗争严重泛化。

三、历史启示下的现实借鉴性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期间,中共以“阶级斗争”为主要手段的专政管制为今天依法治村,建设新型的乡村治理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第一,如何处理好群众运动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前30的新中国是一个运动接着一个运动。这一系列不同时期的群众运动实际上构成了当时不同时期社会运作的主流。而群众运动的主流不能不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制的地位、取向,制约着法律的形式特征乃至人们对法律认可的心理。这个时期的群众运动首先表现为群众的直接行动,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来引导和约束。群众运动更多的体现的是中共顶层政策。但社会主义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法律只不过是当时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实践经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如何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关系。改革开放前30多年以政策代替法律是这30多年影响依法治村进程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解决这个关系,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党与法律的关系。尽管中共领导人明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6〕)(p511),但在中共的执政实践中,党的政策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依法办事。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即便是制定的法律,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是很有限的。其次是,在法制建设中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从改革开放30年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头七年,由于中国共产党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由此推动了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进程,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自1957年以来到1965年,中共顶层的思想处于踯躅状态,时而重视法制,时而又不重视,这时期的法制建设处于徘徊之中。而到了1965年后,由于毛泽东明确表示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加上被林彪及“四人帮”的利用,法制建设失去了党的正确领导,沦为一种暴力工具,抑或被“法律虚无主义”遮蔽而彻底屈从于不同形式的群众运动。

总之,正如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7〕(p39)

〔参 考 文 献〕

〔1〕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3.

〔2〕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九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八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内部发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责任编辑:史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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