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政文化视域下我国网络反腐模式的构建
2015-10-14程旭
程旭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权力本身具有的膨胀性和腐蚀性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扩大自己的欲望,迷失初衷,为所欲为。防止一些领导干部运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搞腐败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我们应该把网络反腐当作国家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键词]廉政文化;权力;网络反腐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3 — 0051 — 02
对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执政党来说,理论路线错误和自身腐败都是两个致命的问题。我们党是代表着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政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从这点看来,只有共产党才会以最坚决的态度反对腐败来保护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
一、在廉政文化背景下构建网络反腐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巨大调整、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思想觀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不仅易发多发,而且向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的一些权力集中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渗透,危害党的执政根基。党的十八大不仅把“反腐倡廉建设”的位次前移到第四位,还提出把廉洁政治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奋斗目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理念思路、指导方针、措施要求的进一步探索,对反腐败实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监督依然属于一种“临时实效”的状态,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行政过程开放度较低、公民的参与较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能力也有待提高。在一项关于“你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的网络调查中,选择了“网络曝光”的参与者占“74.6%”,只有1.27%的人选择“信访”方式。〔2〕从被“天价烟”“天价表”拉下马的周久耕、杨达才,“房叔”的现形,到因“艳照视频”落马的雷政富,都是起源于网络举报。网络反腐的震慑威力令人鼓舞,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网站正式开通,拓宽了网络反腐渠道,更是对贪官的一大震慑。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督手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开展对网络电子反腐监督的管理工作。网民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揭发,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会马上将举报信息反馈到反贪部门,等反贪部门进行核查取证后,再回馈到网络管理局,然后网络管理局会把处理的结果反馈到网民那里。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帮助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政意识,一旦反贪调查局发现公职人员呈报的财产来源不明就会开展深入调查依法处理。新加坡政府还提出“高薪养廉”和“教育助廉”方法用来提高公职人员反腐拒变的能力。这些在反腐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网络反腐模式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网络反腐的优点和弊端
网络反腐实质是一种新的舆论监督手段,是以群众为主体,以网络为媒介,对贪腐问题进行举报和爆料的新方式。与其他人民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内容公开、手段独立自由、全面广泛、监督力大、信息整合快等优点。网络监督的平等性使监督不受性别、财产、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广大网民可以平等地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截至到2013年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45.4%,相比于传统的官方监督手段,网络舆论监督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地将整个案件完整地呈现在公众眼前。以“山西房媳案”为例,高勤荣从2013年1月22日爆料了“房媳”山西省运城市纪委干部张彦一人持有两个身份证的事件开始,连续发表了321条相关微博跟进案情,前期集中在“房媳”的户口、失业证、举家造假、超生以及“房媳”公公孙太平和丈夫孙红军的腐败问题的揭发上,中期爆料集中在“房媳”丈夫(时任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的艳照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房产问题等,后期由于孙红军落马而将爆料集中在对孙太平贪腐问题的揭露和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督促上。事实表明,官员腐败案件的披露只有在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的社会大环境下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当然,网络反腐也存在着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网络反腐的法律不够健全,二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三是网民素质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存在的网络谣言泛滥、网络语言暴力等负面情况,网络监督良莠不齐,监督具有非理性和偶然性。说到底,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我们只有将网络反腐纳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进程,与传统的反腐拒变模式——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手段互动,让公众广泛参与进来,形成监督教育一体模式,才能发挥网络反腐的最大威力。
三、 构建适合我国的网络反腐模式
(一)建立健全的网络反腐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3〕法律是政府进行网络反腐管制的依据,网络反腐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国家在网络反腐方面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依然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弥补的漏洞,法律对于网络反腐的引导和规范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应加快网络反腐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一部关于网络反腐的专项法律,使得网络反腐也做到有法可依,如通过出台《举报法》、《证人保护法》等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确保他们敢于同腐败的恶行作斗争,或是出台《反腐败法》、《公职人员收入申报法》来明确网络反腐的合法地位,也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反腐经验,通过制定《公民反腐指南》,提高他们参加网络反腐斗争的积极性,有效引导公民开展反腐工作。
(二)强化网络反腐的法律监督途径
首先,政府要增强公开透明、公正性、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如通过公布政府政务信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体制、招标信息的透明化的方式使公民有权通过网络向政府索取相关资料,政府的各种公费支出都应该通过官方网站向公众透明,保证网民随时能够进行查阅、摘抄,当公民有疑问时,政府也应该有义务为公民进行详细的解答。
另外,我们要建立严格的人事监管和监督体系,在应对腐败的过程中,确保监督机构和反腐机构的独立性是能否取得反腐成效的关键因素〔4〕。在我国工作的检察官、监察专员、反贪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任用程序,这群人员的任命和选拔不能是政治性的,必须以纯粹的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评判标准,当然,这些人员也要在工作上接受授权机构的监督,而这些监督机构也应当及时地把政府处理的信息及时公布到网络上来,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
最后,完善网民網络监督模式,确保网民话语自由的权利。我们应该加强对反行贿类网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网站成为政府与民众良好互动的平台,使民间反腐网站有规矩可依,形成良好监督,更好地配合国家反腐。通过这些措施,充分保障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使得他们能够在网络上合理的进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批评。“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依然。”〔5〕
(三)加强主流网站的反腐信息建设,进一步提升广大网民的辨识能力和道德水准
当前的网络反腐的主要网络阵地主要分为政府机关网站和多属于商业运行模式下的网络媒体。像腾讯网、凤凰网等商业网站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可以通过行政、法律、传媒、思想政治教育等手段作用于网络的反腐舆论进程中,做到客观、真实、全面、透明的引导网络反腐舆论,做到在廉政文化思想的指导下更好地促进网络反腐工作顺利展开,引导网络舆论向一个健康的方向发展。
网络反腐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网民辨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通过开设法律教育平台,对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增强网民的法律和道德意识,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平和对事物的认知辨识能力,减少虚假信息和负面报道的产生,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网络反腐监督中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山东大学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载体,增设了网友互动频道,打造了山东大学特有的廉洁网络教育平台,校园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快速性、便捷性等特征,为在网络上加强对师生的廉洁教育创造了条件。
网络舆论监督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网络侵权的问题,特别是对道德素质良莠不齐的公众而言,实名举报和网络侵权的概念界限并不清晰,2014年10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面对《规定》的出台,却出现了一些反对的杂音,有人认为这一规定的颁布是“行保护隐私之名”扼杀公民的言论权力使他们难以参与到网络监督上来。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规定》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负责任的监督举报与借助网络的匿名性侵犯他人隐私或肆意造谣报复是两码事。我们只有守住法律制定的界限,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才能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才能做到有效的反腐和监督,让我们的网络反腐行走在高效、理性、守法的路上。
〔参 考 文 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李龙.网络反腐,官方民间可共存共赢〔EB/OL〕.广州日报网络版,20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S〕.
〔4〕张军.网络舆论监督与中国行政腐败的预防治理〔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3).
〔5〕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张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