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视角下农民收入研究
2015-10-14孙大岩孔繁利
◇孙大岩 孔繁利
新型城镇化视角下农民收入研究
◇孙大岩孔繁利
城镇化被认为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而农民增收问题又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因此搞清二者的关系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文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方差分解以黑龙江省为例,实证研究了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二者存在着双向因果关系。由此给出了解决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问题的两种路径选择。
城镇化;农民收入;黑龙江省
10.13999/j.cnki.scyj.2015.12.010
新型城镇化是坚持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加快,从1978年到2013年城镇人口从1.72亿增加到7.1亿,城镇化率也从17.92%提升到52.57%。作为三农问题核心的农民收入最近十年也实现了持续的快速增长,截至到2013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8896元,其增长幅度比同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2.3个百分点。
关于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林毅夫认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至非农产业有助于持续提高农民收入。胡鞍钢认为快速推进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李剑阁等认为一个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发展缓慢将导致该地区农民增收的动力不足。林锋峰等在测度福建省城镇化综合水平的基础上运用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得出提高城镇化水平有助于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杨国安通过我国西部城镇化的研究发现城镇化能有效缓解城乡收入差距。
综上所述,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然而以往研究更多论证的是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关于农民增收对城镇化水平的促进效应以及二者本身自我促进作用的研究少有涉及,而且其中大部分是针对全国情况做定性分析。因此本文把研究对象确定为相关研究极少、个性特征较强的黑龙江省,以期达到通过个别省份的矛盾特殊性来反映全国的矛盾普遍性的目的。
一、黑龙江省农民收入与城镇化存在的问题
1.关于农民收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大致经历三个阶段:1990~1996年的小幅增长阶段,1997~2003年的震荡调整阶段和2004~2013年的快速增长阶段。除个别年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之外,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上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然而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农民收入内部发展的不协调。从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内部构成来看:2002年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都处在增长状态,但是从在总量中所占百分比的变化角度看各有不同。占最大份额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只在2005~2008年有所下降,而占第二大份额的工资性收入也只在2005~2008年有所增加,其他两项所占份额有所增加,不过增幅较小。这与目前农民收入发展趋势理论不相一致:认为合理的比重构成是在未来的短时间内,工资性收入有可能将超过家庭经营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也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
2.关于城镇化
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一直是全国较高的省份之一。1990年以来,黑龙江省城镇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1990~1999年的波动发展阶段和2000~2013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与全国相比,黑龙江省城镇化的发展水平更高,不过二者之间的差距已越来越小。处在诺瑟姆曲线中期的黑龙江省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产业结构演进中一些与高城镇化率不协调的现象。
一是关于产业结构层次。2012年黑龙江省产业结构比例为15.4:44.1:40.5,运用中国学者基于国外模型在国内的改进标准,进行比对可以得出当前黑龙江省产业结构层次处于低收入行列,其中第一、二产业产值偏高,第三产业产值偏低,这与国家处在中等收入国家的状况不一致;二是关于工业化阶段。2012年黑龙江省第一产业占比为15.4%、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为39.5%,这两项指标显示黑龙江省处在工业化中期初始阶段;而人均GDP为5668美元、城镇化率高达56.9%,这两项指标则显示黑龙江省已处于工业化中期结束阶段;三是关于变动和发展速度。1990年以来,黑龙江省的产业结构年均变动K值为1.2,与此同时城镇化率的年均增长率为0.3%,二者在23年的时间里发展都极为缓慢;四是关于结构偏离度。计算发现黑龙江省在2010年三次产业偏离度分别为-0.69,1.5和-0.01,说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
二、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互动关系的实证分析
农民收入y采用黑龙江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城镇化率x采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指标来衡量;具体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统计年鉴》和《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为了消除物价因素影响,所用数据列以1978年为基期(1978=100)进行了预处理;为了降低可能的异方差影响,分别对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lny和lnx;使用软件EViews5.0。
1.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在做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之前,我们首先进行平稳性检验和协整检验。结果表明lny和lnx均为一阶单整,同时二者又是协整的,即黑龙江省城镇化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继而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为易于对比,保留了3,4,5阶滞后期)
表1 Granger因果检验表
由表1知:对于4阶滞后期来说,既无1阶自相关,AIC值又比较小,因此最佳滞后期选择4阶,即y与x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
2.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内生变量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评价不同内生变量冲击的重要性。结果见表2:(由于从第5期开始方差分解结果基本稳定,所以表2保留了6~10期数据)
表2 Δlny和Δlnx的方差分解表
由表2知:本身新息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值最大,约占预测误差的近八成,来自城镇化率新息的影响为两成;本身新息对城镇化率的影响不小,约占预测误差的40%,其余60%的方差需要用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解释。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和方差分解的方法实证研究了1990~2012年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如下:
1.内部路径
第一,通过解决农民收入自身存在的问题来提高农民收入,因为农民收入预测误差的80%贡献来源于农民收入自身。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发现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存在着内部发展不合理的情况,所以首先应该重点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增加他们赚取非农收入的机会,比如加强乡镇企业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鼓励其创业等方式;其次逐步增加转移性收入比重,比如增加现有的粮食补贴政策和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取消或降低各级政府的各种税费等。
第二,通过解决城镇化发展自身存在的问题来提高城镇化水平,因为城镇化水平预测误差的60%贡献来源于城镇化自身。由于城镇化水平在不同的时间维上关系密切,即城镇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便可能产生一个自我增进机制,因此我们要利用好这个特点。在做好城镇化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好的工作有:大力发展小城镇、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受教育水平、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2.外部路径
第一,要利用好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因为农民收入变化贡献度的20%来源于城镇化。由回归系数知当城镇化水平变动每增加1个百分点,将会促进农民收入变动增长8.757个百分点。这种促进作用最突出的表现是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可以吸引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达到降低隐形失业、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目的。
第二,要利用好农民收入对城镇化水平的促进作用,因为城镇化水平变化贡献度的40%来源于农民收入。其中特别不能忽视上一期农民收入对本期城镇化水平的显著影响。农民增收了,就可以更好地促进消费和创业,从而达到增加第三产业产值、降低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改变产业结构变动速度的目的,并能最终促进产业结构和国家相一致、工业化中期各指标相一致、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相一致的城镇化协调发展。
[1]林毅夫.“三农”问题与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03(01).
[2]胡鞍钢.城市化是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J].湖南社会科学,2003(11).
[3]李剑阁.加快完善农业投融资体制 [J].农村工作通讯,2004 (01).
[4]林锋峰.福建省城市化与提高农民收入的实证研究[J].福建论坛,2006(01).
[5]杨国安.中国西部城乡收入差距与城镇化的关系检验[J].地理科学进展,2010(08).
[6]孙敬水.中级计量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规划办项目“内蒙古区域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对策研究”(编号:15B10);内蒙古民族大学科学研究项目 “蒙东地区农民收入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研究”(编号:NMD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