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及汉初的辅刑体系——以“财产刑”为例
2015-10-13
秦及汉初的辅刑体系
——以“财产刑”为例
王嘉淳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秦及汉初的刑罚除了完备的主刑体系之外,还有不少辅助性的刑罚。比如说财产刑和流刑,因可以减少肢体伤残,增加政府收入,体现贵族特权而广泛存在。
关键词:秦;汉初;财产刑;赎刑;罚金刑
有些学者指出,秦汉的罚金刑和赎刑是相通的,孙力认为,“……在上溯其(罚金刑)渊源时,赎与罚金并非径渭分明,罚金刑的渊源可追溯到唐虞的‘金作赎刑’,而包括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在内的有些著述对罚金刑仅上溯到《吕刑》的见解值得质疑……‘金作赎刑’,即赎罪以金,实质上是以金换刑,易科罚金。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然赎刑在今日视之,实一易科之性质’”。 “中国罚金刑的渊源不同于西欧国家, 西欧古代的罚金刑源于赔偿制度, 从其一产生就未留下赎刑的烙印, 中国罚金刑的渊源不能不说是中国古代罚金刑具有浓厚的赎刑色彩这一特点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质上就是说罚金刑是从赎刑中分离出来的,虽然名字不同,但是其实是同一种刑罚。另外一种说法认为,罚金刑并非源于赎刑,而是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他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沈家本认为,“然以《吕刑》之文考之,则罚与赎当为二事。言五罚,是罚有五等,五罚次于五刑,则五刑当各有罚,此五罚常刑也,非疑而赦者也,五罚有疑则赦从免矣。《职金》之金罚,当亦常刑,乃周之旧制,穆王训夏作赎刑,专谓五刑之疑者,与旧制金罚各为一法 ……罚金之名,始见于《职金》而详于《管子》,罪之轻者用之,罚与赎义有别 ……五罚轻于五刑罚,为犯法之小者,而刑为犯法之重者。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凡言赎者,皆有本刑,而以财易其刑故曰赎,赎重而罚金轻也。”还有的学者从两者的适用条件来论述其不同,指出罚金刑与赎刑的区别还在于:从周代开始以至于秦朝两汉、魏晋等朝代,在刑律中罚金刑与赎刑同时并存,各有其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较轻而罪当此刑,其主要根据是报应,是罪刑相当;而赎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较重,罪该五刑中之某一种正刑,但根据功利性原则,而换科以财产赎此正刑。
总的来说,首先,赎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即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以免除其所受到的刑罚的制度;罚金则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这是二者根本的区别。其次,从刑罚发展史看,赎刑一直存在,延续到清朝末年。罚金时有时无,有时罚金与赎刑并存。如果赎刑与罚金同一,则无法解释这种并存的现象。最后,他们认为罚金与赎刑适用的情况不同,赎刑用于“疑罪从赎”的情况,而罚金一般适用于已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己构成犯罪的情形,另外,赎刑与罚金所蕴涵的刑法思想不同,赎刑为贵族而设,蕴涵着特权思想,罚金为轻刑而设,蕴涵着人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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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41-02《景帝纪》)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4.12
作者简介:王嘉淳(1990—)男,汉族,黑龙江牡丹江,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