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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刍议

2015-10-12俞彩霞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6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电子商务监管

■文/俞彩霞

产品质量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生命线
——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刍议

■文/俞彩霞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线下企业进入电子商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正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发展在带来新的思维理念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隐忧,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在于产品质量,以我国的现有商业环境,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并在一些领域呈现集中爆发态势。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构建安全、诚信的网络商业市场环境,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水平,维护规范有序的电商市场秩序,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完善以下几个体系。

法制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需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完善电子商务市场执法的法律规定,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两者都不可偏废。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形式从事B2C交易,电子商务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但无论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网络交易办法》等,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损害等方面的侵权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对消费者也是对这个行业所有人的保护。一方面要适应“互联网+”的新环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弥各部门政策监管重叠、不协调现象,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要尽快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完善监管手段,维护各方利益。

二、完善执法体系。《产品质量法》、国发办的有关文件、最高法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都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同时,国办发[2001]57号《通知》中明文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依上述规定,流通领域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生产环节引起的,由质监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层面的监管法制基础完备。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存在流动性、跨界性、隐秘性等特点,在处理消费欺诈、产品质量投诉等电子商务执法困境时期待更细化的法律规范明确授权,切实解决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短板。

三、强化平台责任。根据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商平台只需要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当消费者因网购权益受损时,电商只在两种情况下须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前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相对偏轻。平台要长远发展不能将自己的责任仅定位于法律所规定的底线责任,还须主动承担起道义责任、社会责任。

网络监管体系

应对电子商务发展新形势,回应社会关切,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李克强总理要求“质检、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和商务诚信建设”。监管部门需要公平公正依法履职,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水平。

一、强化政府监管。产品质量问题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短板,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不相适应,政府应该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手段来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常态。监管部门要从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投诉举报处理、信用制度建设、质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实践。

二、强化分工合作。目前,质检总局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启动了“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研究与应用”课题研究,开展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初步尝试,先后组织开展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查。在风险监测中,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突出问题导向,摸清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肯定。监督抽查则以主流电商平台为采样渠道,以电商平台企业自营产品为采样重点,针对网上抽样、线下样品确认和结果确认等关键环节,努力探索出一套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工商总局第60号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对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并且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体现在“刷信用”、“差评师”现象将受到处罚、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等七个方面。这些都对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做了有益的推动,但在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监测,提高消费维权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等方面尚有很多路要走。

三、落实平台职责。电子商务平台和传统的集市作用相同,电子商务就犹如集市中的小商小贩,杜绝电商售假售劣,不仅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电子商务平台不可推卸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自律自强,正视问题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要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要积极配合政府的质量监管,共同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格局。

质量追溯体系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机制的建设,要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监管中来,鼓励和帮助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第三方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各方密切协作,提高质量追溯能力。

一、质量安全查处溯源。从实施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来看,无论是风险监测还是监督抽查,虽然在电商平台抽样,但是质量追溯的源头在生产企业。在探索建立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设计中,从网上抽样,到线下生产企业执法查处,质量追溯机制至为关键。要突出线上与线下的深度融合,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监管,要改变过去生产、流通环节相割裂的习惯思维,把线上作为主要的抽样渠道,从而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从线上产品追溯到线下生产源头,形成线上市场反溯的监管链条。目前,国家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研究与示范研究中心作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定位网上发现、追溯源头、属地监管是有效的监管新机制。

二、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囿于线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电商平台为消除或减轻因入驻商家,因销售商品质量问题所需承担法律责任,应尽相应的审核义务。平台应对入驻商家提供的商品加强索证、验证,要充分利用条码、代码、二维码等技术手段,着力建设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行与各大厂商共享最先进的二维码技术,确保每件正品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独一的二维码身份证,从生产源头截断不良商家造假售假行为。

信息共享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判断,形成预警通报;进一步完善信息交互系统,实现监管部门、电商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信息共享。

一、监管信息共享。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分散在政府监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各个单位中。由于这些单位之间缺乏互联互通机制,“信息孤岛”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的工作成效。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对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推进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电子商务企业的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程度地挤压不良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目前,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共享联盟在杭州成立,标志着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初步建立。

二、完善信息发布。要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发布的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一方面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消费预警、传播消费知识;另一方面让信息真正成为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依据,成为广大群众消费选择的重要参考。

由于国情和体制现状,加快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促进提升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水平,切实解决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技术优势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资源形成互补,使电子商务发展从“量”的增长转到“质”的飞跃上来。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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