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
2015-10-08杨婉
杨婉
摘 要:科技的发展,对法律体系的重新构建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尽管科学研究发现所认定的因果关系,法律制度未必会认可,但是不得不承认,法律上很多因果关系都是由科学发现,并且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既与自然科学有关系,也有社会科学有关系,这一点人们务必要明确。
关键词:法律;科技;法理重构
法律、科技都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不可缺少的要素,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性,也有相同点,彼此之间互相影响。站在科技的角度来对法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能够对法理重构。现阶段,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希望笔者所进行的研究,能够对法律界人士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法理学问题界定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须对科学技术作出界定。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闲的贵族哲学家;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而技术是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这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与科学问题的法理重构
1.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都存在着联系,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完全的独立于自然界之外,但是这些事物如何能够彼此之间发生联系,尤其是比较复杂的联系,人们并不能完全的了解。也正是基于此,人类建立了因果关系概念。不过,与很多事物、现象之间是否具体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着难些具体的因果关系,至今仍未解决,专家学者都在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特性,人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与自然界的因果关系有着莫大的关系,但是却不是决定性的关系。但是也需要承认,自然界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或者是人类社会所具有的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的正常运作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如果科学只是通过试验观察而探究社会与自然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一种手段,则由于科技进步而引发人类社会生活的某种因果关系的改变,往往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实施,因此人类的责任分配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中有一条十分重要的记载,即:奸宄杀人,历人宥。大概意思是说,歹徒杀人的时与路人没有关系。这一简单的文献记录,简单易懂,但是如果细细研究,就会发现,这很有可能是司法实践上一个变化,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歹徒杀人与路人之间并不存在要因果关系,而先前的人们可能认为歹徒杀人与路人存在着联系,因此歹徒杀人之后,路人也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虽然这看似不可思议,但是因为当时人们并不能科学的分清两者之间的因果。人类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因果关系实际上都是虚构的关系,由于法律文献的规定,使得人们逐渐的否定这一虚构的关系,建立了经验观察与验证为准的因果关系基础。虽然对于现代人来说,很多因果关系并没有必要否定,但是这对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例子,能够科学理解各个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法律变迁以及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古代世界各国都曾经出现过各种荒谬之事,而且在法律责任分配上存在着很多错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人们无法正确的理解各个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古代西方世界,如果各类动物或者植物使人们受伤,则也会对动物、植物加以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很多事物人们都可以给予合理的解释,法律制度也就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如人们不会因为自己受伤,而处罚动物与植物,也不在将“针扎面人”的逮捕,给予惩罚,虽然有可能被诅咒的人出现了意外,也不会惩罚诅咒的人,这并不是因为现代人善良,而是因为人们意识到诅咒与伤害案件并没有任何的关系,这一变化在法律变革中也得以体现。
上述例子能够表现出科技自然科学的进步,有利于人们更好的制定法律,并且履行法律责任,但是法律制度的变化不仅仅依赖于自然科学,还依赖于社会科学的发展。比如损害相互性问题。有些问题看似是一方侵害了另一方,而实际上却是双方之间的伤害,这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了重要影响。
2.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限制
尽管科学发现因果关系,的确能够对法律制度以及使用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但是需要认识到,并不是科学研究找出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制度并一定会因此而变迁。科学只是在发现因果关系,而此种关系对法律责任分配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务必要考虑清楚。
假设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各个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的错误,但是这样通常都会产生了无限链条。比如某杀人犯犯了杀人罪,但是这可能与该罪犯的父母教育方法不当有关,也有可能是受到周围人的嘲笑而导致,如果一直这样追查下去,法责任分配将无法确定。为此,法律需要在某一关键点,将这一因果链条切断,只要考虑这其中某一个关键性的因果关系,同时以此明确法律责任。从中可以发现,社会各种各样的因素都会制约着法律对事物所产生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所以可以说明,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当作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来处理。
第二,需要明确,科学研究发现的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的因果关系,而且现今被科学发现的某些因果关系,尽管已经被现代人类广泛接受,但是很有可能就是错误的关系。未来可能会推翻现今科学发展的很多因果关系,因此法律责任的分配并不能完全的依赖于科学研究。如果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因果关系本身就值得进一步商榷,则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很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就会崩塌。为此,普通的民众、社会团体、法律界人士都要保持清醒,由于法律责任分配具有强制性,因此压迫人的力量非常大。
法律具有规则性。因为法律需要有效率,而且在法律运作的过程中,还受到时间、人力等方面的制约,而规则性的判断,能够提高法律运作效率。但规则性判断就会影响精确信息的采集,而科学则需要实事求是,因此杜绝规则性,所以法律与科学所要达到的目标并不相同,这就会导致彼此之间的关系会出现紧张。法院无法等到科学找出所有的因果关系之后,再作出相应的判断,所以法院通常都是按照人们接受以及公认的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决。所以就科学研究与法律而言,两者认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也无法完全相同。
三、法律与技术问题的法律重构
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所认可的因果关系,之所以会存在着差异,与当时的技术制约息息相关。
人们需要注意,很多时候,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因果关系或者是法律认可某种因果关系事,并不没有专门的技术参与其中,甚至并不需要技术参与。这并不是说明,科学研究所发现的因果关系在对法律制度体系产生影响,必须有技术参与,只是表明,如果科学研究出来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时,通常都是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有限,无法确定科学因果关系是正确的。这也从侧面说明科学因果关系要想对法律产生影响,至少需要技术的支持。通过上述阐释,人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古代司法制度存在如此多的缺陷,导致了如此多的悲剧。例如,在古代世界各地,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被视为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刑讯逼供被大量使用。除了其它因素之外,一个或许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当时缺乏可靠、可信的刑事侦察技术:没有指纹鉴定技术,没有足迹鉴定技术,没有笔迹鉴定技术,没有其它获取或记录物证的技术。因此,当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后,社会为了发现违法犯罪者,对违法犯罪者实施惩罚,震慑其它可能的违法者,往往就会在一定程度内允许刑讯逼供(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允许刑讯逼供甚至是严刑逼供)。刑讯逼供被当时的社会作为通过司法发现事实真相、证明司法判断正确的一个手段。而刑讯的结果是,有时会出现冤错案件。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许多为启蒙思想家作为一个道德问题来反对的、被他们认为是反映了传统社会司法黑暗的刑讯逼供事件或冤屈事件,实际上更多是在一个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很容易发生的一种悲剧。今天刑讯逼供之所以在世界各国都减少了,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并非全部)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司法制度可以有更多、更可靠并更有效率的手段来获得对案件的正确或基本正确的判断。例如,由于DNA技术的发展,人们如今可以通过一根毛发或其它人体的物质来确证或排除嫌疑人是否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过。而且,从技术的角度看,我们也可以理解任何时候司法处理案件的能力都必定是有限的,有许多时候甚至是“错误难免”的。
在其它方面,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与现代科学相联系的技术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发展。例如,在合同法中,英国普通法之所以在17世纪后期颁布了《反欺诈法》,要求某些契约必须形成文字方可通过司法得到强制执行,正是由于当时的司法无法处理随着商业发展、人员流动已开始流行起来的口头契约;而文字契约流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造纸术的传播和造纸业的发展。当文字契约流行起来之后,由于没有笔迹鉴定,在许多国家,手印和印鉴就成为当时辨识契约真伪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证据。而今天,随着商业交往记录日益齐全,笔迹鉴定以及其它证据收集手段的日益增加,契约签订往往用签字取代手印和印鉴,甚至某个具体的契约也可以通过商业交往的前因后果来推定,无需签字。
另一个例子是,我国近年来之所以能够废除收容审查制度,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交通通信技术装备的改善,使得甄别嫌疑人的工作便利了,加快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会促使一套全新的制度发生。例如,近代以来关于商业秘密或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古代各国,这类知识产权一方面很少,另一方面也由于缺乏保护的技术,只能通过“祖传秘方”、“传媳妇不传女儿”这样的民间的非正式制度来保护,而没有正式法律制度或行政制度的保护。但在当代社会,不仅知识产权的总量大大增加,而且由于市场的扩大使得从知识产权中获益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就逐渐进入法律,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部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当代,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以及实施保护所需要的专门技术。例如,有些产品不泄漏其技术信息并不影响其使用,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如中国宣纸的制造技术,因此,法律对于这类知识产权就主要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本文强调更多的是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技术和技术装备,但是事实上,法律的变迁同样离不开许多与社会科学紧密相关的专门技术。例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数量经济学的许多模型的提出,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立法提出基本设想,有可能设想通过一个或几个重要参数的改变来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规制,或针对具体问题选择更为公正、有效、便利的立法、司法进路,因此也就对现代的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变迁的确起到了非常大作用,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制度受到技术、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影响,所认可的因果关系与科学研究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差异,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证明科学因果关系完全正确时,可能就会被法律认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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