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的视角看待东西方法观念
2015-10-08陈晨
摘 要:日本比较法学界泰斗大木雅夫在《东西方法观念之比较》中,从法观念着手,将法的体系进行分类研究与考察从而说明法律多元化的特征。随后系统的对于当时东西方法文化主流观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从而提出以新的视角看待中西方法文化比较的思想,为日本乃至亚洲其他国家研究比较法这门法学学科提供新的视角与方法。
关键词:东西方法观念;法治;德治
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在《东西方法观念之比较》一书中,对于当时学术界的主流思想进行了大胆地批判,并对“西洋”法治与“远东”法治进行比较与梳理,并提出日本的法文化与法背景不同于西方,日本自古以来具有自己独特的法治传统与理念,将西方法学理论完全移植到日本本国,难免有一些理论和日本本土文化存在较大冲突。“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事为作。”大木雅夫学者希望通过自己的作品为其本国人研究比较法文化提供一个新的方法,让日本国民认识自己国家的文化与法治,更好的吸收借鉴西方法律,从而发展其本国的法律。如何认为此书是以一个新的视角看待东西方法观念,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
一、“西洋法”与“远东法”划分
大木雅夫教授对于“西洋法”与“远东法”的划分不是简单粗暴的依据地理位置对法律以地域进行划分,它是以文化作为载体,将具有共同文化或相近文化的多个国家划分在一起,统称为同一种法系。以西洋法为例,虽然欧洲民族与国家众多,但大木雅夫教授认为欧洲各国的历史具有内在的牵连性,欧洲各国共同经历文艺复兴、两次工业革命、宗教改革,欧洲各国在历史文化上具有融合共通性。其次,宗教神学在中世纪时期处于欧洲统治思想地位,西洋地区的多数人民尊崇同一的上帝,在信仰上具有相同性。因此,大木雅夫教授提出了西洋文化整体论——欧洲大陆的大多数国家文化、思想、信仰等方面相通且具有内在联系性。教授以上述理论为基础,认为此区域的法律统称为“西洋法”具有可行性。
不同于西洋文化的整体性,东洋文化在语言、教育、宗教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书的作者认为中国和日本文化在古代有着较密切联系,且这种文化的传承至今仍有保留下来,如在文化上,中日两国都较为崇尚“仁”,讲求和谐;在教育方面,两国都讲究尊师重道,以应试教育选拔人才;并且大木雅夫教授认为中日两国在宗教信仰、文化方面也有着历史联系,故而他将中国与日本看作一个整体,将两国的法统称为“远东法”。
以文化的整体性将法律划分为“西洋法”与“远东法”,有利于更加清晰的比较东西方法文化存在的异同,使比较法的研究更加有的放矢。
二、对传统西洋法治与东洋法治观点的总结
大木雅夫教授对西洋法文化的法治与远东法文化的法治分别加以介绍,并对当时传统西洋法治与东洋法治观点各自进行总结。
他认为在西洋法文化视域下的国家,无论是英格兰、法国还是德国,虽然其各自的法治道路与方法不尽相同,但其蕴藏在背后的法治思想是相同的——为权利而斗争。具体而言,英国通过光荣革命以不流血的革命方式由国王绝对的统治转变为君主立宪制;法国改变了国王通过神法与自然法对于权力加以绝对控制的局面,①以卢梭“法律至上”为原点进行革命,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德国则由“皮鞭之治”转变采取康德与黑格尔的思想进行改革。但这些法治的进程实际上都是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些国家都是不满封建君王的统治,希望挣脱不平等的枷锁,从而让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获得保障,让每一个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在远东法中大木雅夫教授更加强调的是德治对于中国与日本的影响。他认为德治也是法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中国儒家、道家、佛三者相互融合,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的统治思想,而这些统治思想中所体现的德治对于中国的法律进程及国民的法治思想具有重大影响。如中国民众普遍的厌诉情结就受儒家“和”以及道家“不争之德”的影响。教授也认为日本在历史上也是存在自己独特的法治思想,日本在吸收古代中国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有的——武士法、道理、法的精神,而且这些法文化在现代仍然对于日本的法治精神具有影响。
三、对传统西洋法治与东洋法治观点的批判
本书的精髓在于教授对原有的思想进行批判,并在自己新的视角上提出观点进行论证。大木雅夫教授对于以下两种观点进行质疑:第一,主流意识形态认为西方通过诉讼这种程序化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法治与文明的体现,而东方国家对于诉讼普遍具有排斥心理,并且偏重于结果、忽略程序,因而远东地区不具备法治精神。第二,西方国家法律体系完备,法律不断完善、其权利义务思想明确,而日本长久以来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日本的法治仍然有很大的空缺。针对上述两种观点教授进行掷地有声地回应,首先,虽然远东的国家像日本与中国普遍存在“厌诉”心理,但不能片面认为远东国家不信任法律不崇尚法律,中日两国在各自国内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采用多元的社会调解机制解决社会纠纷,而将矛盾化解在阶层也是法治的一种体现,这是将“仁”的思想与当代法律思想融合的表现,并不能因为东洋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于西洋法的表现形式而理所当然的认为东洋法是落后的,因为各国的国情、文化、历史传承是具有差异性的;其次,西洋法治虽然完备讲究权利与义务,但是西洋也自始至终贯穿着相当大的德治思想,存在对于法律和法学家的不信任。①虽然日本没有明确“权利”的概念,但是并未有权利的缺失,从具体的活动中都可以体现此种思想。
大木雅夫在指出学界前辈理论不足的同时,提出了自己新的观点与看法,为日本学界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看待中西方法文化的异同,为日本学界在对待西方法律问题上敲醒了警钟,不可盲目崇尚西方法律制度,要学会思考日本与西方法律的差别,从而更好的将西方法律与本土法律相融合。这也为中国学者研究中西法观念提供了新的思维,从而更好的认识中国法律体系的优点与不足,并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大木雅夫,华夏,战宪斌译.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0.
②大木雅夫,华夏,战宪斌译.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7.
参考文献:
[1]千叶正式.法律多元——从日本法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正确认识自己——读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J].研究生法学,2005(1).
作者简介:
陈晨(1991~),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法理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