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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构想

2015-10-08郭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

郭路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变革,一成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一方面,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劳动力资源基础发生着深刻变革;另一方面,农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土地耕种等农业生产活动向大规模、集成化、科技化方向改变,小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以不能满足这种趋势的需要。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向现代化农业发展迈进,生产要素的重新优化配置迫在眉睫。鉴于此,本文概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模式,分析了在此流转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构想,以期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提供更多理论支撑。

关键词: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农用地流转模式

土地的有限性,催生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开发利用。众所周知,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农业生产为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的重要制度性政策。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巩固了农业发展基础。而更为显著的意义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其稳固架构了土地制度基础,成为化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概述

(1)土地租赁。即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具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在租赁模式的框架下,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租赁给他人经营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额租金。

(2)土地入股。土地入股模式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役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共同组成经济实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其土地所占股份分红,并可行使股东权利。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户土地收益:同时延长土地收益链,有效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生产。

(3)土地信托。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户,即委托人将其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即受托人,由信托机构再将零散、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农业公司、种田能手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将租金付给农户。作为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土地信托模式尚处于摸索与起步阶段。但其符合如今资源市场化发展趋势,善加利用必将发挥其最优效益。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随着农业经济态势的好转,改革开放在农村发展的成果得以凸显,我国农业领域也出现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随之问题也逐渐显露。

流转行为主体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乃至村民小组,都有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可能性。但无论所有权主体是谁,所有权的行使最终都要委托给自然人。但法律并未对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之行为框架做出明确规定,给自然人滥用所有权埋下了法律隐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让主体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则将受到准入限制。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构想

(1)确定土地流转决策的主体所在。我国存在某些基层组织或个人越俎代庖、强行流转农地的现象。因此,确定决策主体所在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解决问题。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建设过程中,要着力确定流转决策主体所在,以法律条文化方式将农地流转主体,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其中关键在于取消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产权分化,推进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统一化建设,将农村土地产权明确归属于村集体所有。

(2)设立解决流转纠纷的辅助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项长期发展课题,需要持续性构建多元化流转服务体系。立足于法律层面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离不开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辅助。所以,土地立法不仅要着眼于权利人流转权利、土地流转方式的完善,还应着力创建土地法律践行机制。市、县、乡三级也应各自成立专门的土地法律援助部门,免费为辖区农民提供农地流转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宣讲国家土地法律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法律制度。而作为主管部门之一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同步完善独立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从受理、审查、调查到解决,全方位进行规范性制度保障,以最大限度减轻相关各方因农地流转纠纷产生的诉累。

(3)适用土地直接继承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林地部分能够通过继承来流转。针对不同农地规定的不一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碍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期限性用益物权,而且具有严格成员身份限制,因而通过直接继承进行流转,必须以继承人具有本集体内农业户口为第一前提。但由于继承人可能存在人数变动的情况,因此在立法完善中要考虑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分割问题,建议在允许耕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直接继承的基础上,尽量避免零碎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时下正值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之际,农民、农村乃至农业的发展应当握准市场经济的发展脉搏,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应当适度采取较为宽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准入制度,藉此丰富市场主体,盘活土地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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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婕,江辉,吴克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探讨——以河南省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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