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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家参与行政决策权利义务的必要性

2015-10-08李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义务公民

李贝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政府做出行政决策的背景条件越来越复杂,愈来愈多的行政决策的做出需要符合更广泛的群体利益,专家参与决策也已经成为我国决策中的常态。然而专家参与行政决策是具有其特殊性的,因为专家不同于行政公职人员有着职责义务的约束,而受聘于政府机构也使得专家提出的意见有被某种力量左右的可能性,因此,要想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合理化,就必须充分重视专家在行政决策中所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权利的保护、义务的约束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因此,行政决策中专家权利义务的规范对于行政决策积极效果的产生是有重要意义的。

1民主行政

行政民主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及社会管理过程中的民主状态。行政民主旨在通过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使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有表达的途径,行政主体可以广泛听取来自多方面的意见,使公民的意愿得以表达,利益得以维护,而专家的参与可以在进行行政决策时使行政主体更广泛的参考各方意见。

在复杂的行政决策的背景中,一般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可能性是非常低的,然而这些行政决策却可能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是因为一般的公民对行政决策的可能存在的片面了解,而且因为程序上的公民参与其中的困难性。因此,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就成为公民意愿的表达的途径之一,此时,专家的权利义务就成为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专家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成为了与政府沟通的保护条款,专家权利义务的实现也成为了在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发挥着促进作用的关键。另外,专家在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其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让公民得以借鉴,使公民能有维权和履行义务的意识,以增强社会责任感,使行政决策更好的被贯彻执行;专家也不应该只局限在专业领域和规范化的权利义务,学习一些公民行使权力义务时灵活快捷的方式,增添或减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也是必要的。通过专家权利义务的规范化与公民权利义务的互动,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得到发展、提高。

2科学决策

所谓科学决策,就是决策的科学化,是指公共行政在科学的行政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行政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执行、评估方法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当前的公共管理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这已经是行政决策者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的形势条件。

第一,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虽然其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物质上的丰富以及精神上的愉悦,但也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不是单凭某个政府机构或个人能解决的,需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共同的研究讨论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来执行。如某些关系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事务,如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的法案的制定颁布、药品的安全标准、社会保障的分配等热点问题,都离不开专家的参与。

第二,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社会主体范围广泛,公共利益日趋重要,法制的完善要求各种群体都能有机会参与到影响其权益的行政决策中去。专家通过其所掌握的技术特长可以弥补由于各个群体之间的力量的不平衡而导致的某些意见不平衡的问题,政府、公民、各利益组织也需要专家在专业领域给予正确的意见。

第三,对专业领域的陌生可能会使行政决策面临产生不良效果的危险,这样不但违反了进行行政决策的初衷,并且增加了行政决策的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对于行政成本这个问题,实际上专家学者在向行政主体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即增加了成本,但这种资源的利用是为了获得更好的行政效果,也是为了降低因为行政决策错误所导致的损失。

对专家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可以使专家在参与政策抉择过程中有不同的行为模式,以期使其参与的作用得到最大的良性发挥。在专家参加政治类咨询会,并为高级官员讲课时;在承接政府委派的研究课题时;在被聘用为官方的高层智脑时,在这些纷繁复杂的专家的行为模式中,只要专家的行为参与到了行政决策过程中,都需要通过对规范其权利义务而使其行为得到导向,以实现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目的。通过对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标准进行确定,规范其正确性,有利于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专家完全的享有权利并受义务的约束,才能使其真正代表最广泛的群体利益,通过无干扰的搜集信息、提出意见。

3避免行政专断

在现代行政中,为避免出现行政专断,必须实行法治行政。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法治行政,提出了依法行政总的实施目标,即“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决策制度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一方面,政府在进行重大问题决策时必须进行论证;另一方面,论证制度实质是指专家参与的论证制度。由此可见,专家参与制度是避免行政专断,践行法治行政的应有之意,也是完善法治行政的一项制度保障,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权利义务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就是为了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等各种途径广泛地听取不同“部门”的专家意见,避免行政决策者的独裁;科学就是通过向专家寻求专业技术知识的途径中也要在此基础上调研论证,及时充分的给予专家权利义务上的保障,以保证其能在充分研究后作出,如果没有对专家权利义务的妥善规定和实际保障,专家对于行政决策的意见的提出就可能草率甚至是敷衍的作出,使行政决策的目标的实现付诸东流;法治就是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专家权利享有不被侵犯才能保障其言论的自由、意见的充分表达,从而为行政决策献言献策,专家也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使行政决策的结果正确并利于执行,倘若专家脱离了义务的约束,恣意的行使权力,势必会造成行政决策程序的混乱,最终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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