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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责中的选择

2015-10-08马杨闻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规避职责风险

马杨 闻倩

摘 要: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涉外合同仲裁条款的设立和应对中,律师作为受托人,所要维护的委托人的利益,就包括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应当包括委托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因此律师帮助委托人规避风险的作用就显得尤为明显。简单来说,可以把律师的职责归结为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简单考虑成为委托人“省钱”。

关键词:职责;风险;规避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委托人可以取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涉外合同仲裁条款的设立和应对中,律师作为受托人,所要维护的委托人的利益,就包括委托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但又不仅限于此,还应当包括委托人可能面对的风险。所以,律师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在涉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设立和应对时,帮助委托人规避风险的作用就显得尤为明显。

但是,由于律师在涉外合同中规避风险的手段主要是建议委托人购买保险,此时就会出现委托人顾忌增加合同成本,而在保险品种的选择上“避重就轻”,选择较为便宜的险种,如果此时律师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当一旦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由时,由于险种选择的保守性,导致委托人不仅不能减少损失,有时可能陷入违约的境地之中。简单来说,可以将律师的职责归结为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简单考虑成为委托人“省钱”。

下面将举例我国某公司为例,来辨析一下律师职责的选择方向问题。

我国A公司选择购买外国B公司大型程控自动工程机械3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合同中所购机械为国际最新3.0技术标准,对于该机械的检验机构约定为德国,该合同中也做出了约定,3台机械应当以分三批的形式交货,每批次在分别的交货后就应当付款。外国B公司提出,为了保正货款的正常支付,需要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以自己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在此合同中作为担保人。A公司和B公司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香港仲裁机构在出现合同纠纷时,进行仲裁。A公司提出在香港仲裁时以中国法律为准。B公司提出既然合同仲裁以中国法律为准,那么担保合同的仲裁以美国纽约的法律为准。

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开始后,A公司在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第一台大型机械后,就将其交由德国的检测机构加以检测,检测后发现大型机械的技术标准是不符合国际最新3.0技术标准(德国)。对此结果B公司提出异议,因为最新国际3.0技术标准,分为德国和法国两个标准,在德国检测,不必然适用德国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的大型机械是否符合法国标准也就不能当然确定。就在此时A公司直接将第一台机械退回B公司所在地,并不支付价款。与此同时,B公司继续发货第二台大型机械,但是A公司认为其有理由拒收。于是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向香港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要求C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支付货款。

律师建议A公司虽然选择法律不同,但是应当将违约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同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但是A公司处于经济角度考虑,没有一同提交。由于担保合同独立于原合同,所以香港仲裁机构裁决C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应当支付货款,并且由于担保合同适用美国纽约法律,同时处以惩罚性赔偿2亿美元。由于A公司律师没有坚持涉外合同一般应当承保的“一切险”,而是附和了A公司的经济考虑,只承保了“平安险”。

一、本案中技术标准约定不明

该合同涉及的大型机械约定为国际最新3.0技术标准,但是该标准分为德国和法国两个版本,导致该合同的技术标准约定不明。律师在审核此类涉外合同时,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技术标准是否是国际统一标准。

二、确定检验机构的同时也应当确定检验标准

该合同虽然已经明确约定了由德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是确定检验机构不当然等于遵从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标准,使用何种检验标准,律师也应当提醒委托人注意。

三、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

在该案件中,A公司应当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仲裁机构,例如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代理律师在选用法律时,也应当避免选用对自己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如本案中,担保合同选择的是美国纽约的法律,直接导致了本案出现了“惩罚性赔偿”这一对A公司极为不利的结果。

四、对于委托人保险的选择指导

本案中,由于A公司律师没有坚持涉外合同一般应当承保的“一切险”,而是附和了A公司的经济考虑,只承保了“平安险”。导致出现巨额损失只能由A公司自己承担的局面。

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最佳方式,可以归结为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简单考虑成为委托人“省钱”。

五、律师的职责

本案中,A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当在B公司对担保合同提起仲裁的同时,就向仲裁机构一同提起原合同的仲裁,并将原合同与担保合同一同合并仲裁。这样使得原合同和担保合同成为一体,如果单独仲裁担保合同将会使得委托人陷入极大不利的局面中。本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律师可以在B公司向香港机构提起仲裁请求之前,“先下手为强”主动提出仲裁请求。

在国际私法领域,由于涉及涉外因素的复杂性,委托人由于知识和专业的局限性,将会把大量的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律师处理,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那将不仅仅是能否胜任法律顾问的问题。而本案,正是因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使得A公司处于了极为不利的境地,将面对遭受巨额损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杰.律师的职业角色定位及其职责.山东大学,2010

[2]牛庆军.中国律师文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4)

[3]李文峰.律师职责的理论思考.中国律师,1997(3)

作者简介:

马杨(1982~ )男,回族,河北省张家口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闻倩(1991~ )女,汉族,河北省唐山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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