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碰瓷事件”——敢问路在何方?

2015-10-08刘紫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道德法律

刘紫琪

摘 要:近年来,“碰瓷事件”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很大的损害。然而,这种“碰瓷”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定性,却很难说清,也很少有人能够认清“碰瓷”行为这个面纱下的真面目。因此,本文从法律、道德以及社会保障等多角度剖析了“碰瓷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背后因素。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办法。值得我们在研究“善与恶、道与法”的同时,去深入思考存在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碰瓷事件;路在何方

从早些年的南京“彭某案”、天津车主“许某案”到四川达州的“讹人”老太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大家纷纷感慨:“扶个老人的成本高啊!”鉴于此,今后对待老人摔倒,我们究竟是扶还是不扶呢?这是一个很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而发生类似这样的事件也绝非偶然。近年来,老人摔倒讹人事件频出,在这事件频繁发生的背后是生活窘迫还是道德缺失呢?到底怎样才能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呢?频繁出现老人讹人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为此,记者做了这样一个问卷调查:路遇老人摔倒扶不扶?人们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以前可能会扶,但现在看了太多的报道,所以不敢扶了。

(2)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还是能伸出援助之手。

(3)可能会扶,但是要在其他人的见证下。

(4)坚决不扶。

当记者问到一群放学的小朋友时,有个小朋友是这样说的:“我会找人来扶。”记者接着问:“为什么要找别人来扶?”小朋友的回答是:“还是找警察叔叔来扶比较好,我们懒得赔钱。”听到这样的回答,我们做何感想?我们是否应该反思?

原本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简单的事件”,但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却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热议”,原本是“简单事例”却成了人们一时深思的“典范事例”。

由此,原本被人们渐渐淡忘的“碰瓷”一词,在现如今却成了妇孺皆知的“热词”。

说起“碰瓷”,该说法起源于清末,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原意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钱财。现如今,“碰瓷”却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犯罪,指那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机向对方索要高额赔偿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日益嚣张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如果我们的社会道德足够健全,为何“碰瓷”现象屡屡发生?为何“碰瓷者”会置自己身体健康于不顾,拿生命安全的保障一次又一次地挑动我们的神经?“道德、诚信之路”在哪?——敢问路在何方?

因此,之所以犯罪成本变得如此之低!是因为我们的监管过于松懈、法律的空白过多。若想把某些心存恶念的心强行引到正途上来,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就不会从根本得以解决。甚至扶一位摔倒老人还需事先拍照存证、还需找周围旁观者证明,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悲哀吗?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所服务。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并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道德的本质是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责任、应尽义务,也是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使人们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和纠正行为;从而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达到完美与和谐的关系;从而使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

但是,既然我们有着几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什么老人摔倒后有那么多人围观却少有人去搀扶?不是道德已经真正地在人们心中死去,而是诸如“彭宇案”、“许云鹤案”等等事实让人寒心地发现,法律并没有提供给我们对道德的支撑与保障。原本老人摔倒做出上前搀扶的反应,可以说是一个有良知的人的本能反应,但在眼下的现实生活中却变得如此困难。那在其他领域呢?一定会有更多人无惧道德的审判、无惧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虽然我们有着几千年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没有健全的法律为保障,去保障那些道德高尚者的基本权益。即使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仍会变得苍白无力。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后盾,没有法律的支撑与保障,道德底线就会一降再降。

说到这里,我们也可换个角度反思一下,要想真正杜绝“碰瓷”事件的发生,我们只要健全了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就可以实现吗?我想,也不尽然。深究事件的背后,不应是简单的“善与恶、道与法”,它应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一、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

再拿2006年的南京“彭某案”来说,该事件已经过去好多年了,这起争议给如今的社会留下了影响极大的后遗症:一是路倒老人无人敢扶;二是救助受伤路人被反咬。类似这两种事件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呈见。

因此,在人性之恶面前,身在现场眼看路倒老人的围观者,或许都有同样的思考:“如果没有摄像头,谁来证明我的清白?”

所以说,老人路倒闹市却无人施救,这不全是围观者个人道德的缺失,而是社会道义的塌陷,这将使普通人尤其是弱势群体陷入不安。因此,解决的办法与途径,不是仅对当事者良心的谴责,对世人善心的呼吁,而是首先需要法律的正确示范。就拿南京彭宇案,天津许某鹤案来看,除去法律公义受到人情牵扯因素外,更对司法提出拷问。法律条文是否严谨?而在执行中,无论案子大小,被告原告身份如何,司法工作者是不是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是能够排除人情干扰、放弃左右逢源、片面追求局部和谐呢?因为短期的“和事原则”,可能在长远上动摇法律公义。在“彭某案”的宣判词中,有这样一段话:“从常理分析,其(被告彭某)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通过这段判词我们从中可以理解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送医?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垫付医药费?”

事实上,难道只有你撞了人才能去扶、才能送医、才能垫付医药费?难道所谓的“见义勇为”、“乐于助人”都不可能无故发生?都只可能是做了“亏心事”后才有的反应?这样的判决,即使不谈是否否定了中华民族两千多年来“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理念,单单从逻辑上来看,也已经伤透了天下愿做好事的人的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几乎是变相地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同样“许云鹤案”的宣判词也如同出一辙。

总之,不能肯定有,也不排除没有,那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就要承担高额的赔偿——如此判决,怎能让人信服?这样的法律漏洞又怎会使更多摔倒的人不反咬一口以骗取经济利益呢?这样下去,又怎能会让更多的人敢于放心做好事呢?

因此,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又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法律实践中,再缺乏对道德的人文关怀,再没有“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约束,那只会让更多的人忘记道德的底线而无视人性,也必将造成更多践踏生命的悲剧发生。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为何救助者遭摔倒老人的反诬?为何老人索要高额的赔偿?尽管他们通常打着“目的不是要钱,关键是要为自己讨回公道”的旗号。为此,我们不妨试想下,如果他们本身有着很稳定的收入、有完善的医保社保,他们还会昧着良知铤而走险,去与帮助过他的人对簿公堂吗?

放眼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地域差距是何等的悬殊,有多少人自顾不暇。当生存都觉得缺乏保障时,又有多少人还能顾及到道德?如果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会有合理收入,哪还有人去制假售假呢?如果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就能立足于社会,还会有人用不正当手段制造潜规则吗?同理,如果老人的养老、医疗都有保障,他们还会因为害怕承担数额巨大的医疗费,而把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吗?等等问题与现象说明了什么?暴露了什么?实际上就是暴露了当今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早已被金钱扭曲的人性。

古人都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我们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每个人能够通过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得幸福的渠道。我想,那些为了金钱而产生的不道德行为一定会大大减少。因此,追根溯源,不是目睹别人遭遇困难而冷眼旁观者铁石心肠,而是我们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把一些为生活所迫的人逼上了邪路。如果不及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那我们几千年传统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舍己为人”的中华美德必将变成当今社会的奢侈品。

三、基本道德教育不到位

当广州的一个12岁小男孩说出他的理想是要当一个贪官时,震撼到我们的是什么?是孩子的“天性”与“成熟”吗?非也。反观当前的教育,我们给了孩子什么?包括从“小学—中学—大学”,我们又给了什么?除了应付考试外,在德育上,我们又做了什么努力?如果说“有德无才是残次品”,那么“有才无德就是危险品”。

在当今的教育中,很多孩子已是多才多艺,但也有很多孩子在家庭的教育和影响下学会了算经济账、算人情账,他们的童真早早不在,社会上道德败坏的现象不同程度的侵蚀了孩子们的内心。而在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诬告的事件频频发生后,更有为数不少的家长教导孩子“别管闲事”。面对“社会道德滑坡”,我们能拿什么事实去教育孩子呢?这也折射出了我们的社会、家庭基本道德教育的缺失与不到位。

因此,我们的学校在传授给孩子们知识的同时,首先要加强传统文化的教育,要培养孩子有一个健全的人格,要让孩子知道“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最基本、最朴素道德守则,也是最为珍贵的道德品质。

四、社会公德意识不培养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告诉我们:人性本善,助人为乐乃快乐之本!做好事者,理应得到肯定和赞赏。

救助遇到困难的人本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但却变的如此沉重。这一社会现象也折射出了这个社会的公德意识沦丧、信任缺失的问题,着实令人悲哀。使得“扶老人”原本一种“道德温情”变成了“道德焦虑”。原本社会中的人是一种共生、共存关系,可眼下人们会越来越偏向于成为一种原始的孤立的个人,就好像人只能依靠自己。如果真的长此下去,几十年后,可能就没有人再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种传统的道德追求了。

俗话说,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社会公德意识是由人的爱心经由模仿、潜移默化的引导而形成的,也是一个由外而内的发展升华过程。

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从小事做起并不难,譬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人和孕妇让座,在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自觉排队,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等等。只要我们愿为他人做榜样的话,坚持下去并得到推广,就必然形成一种良好氛围而感染到周围的人,我们的美德就会永远传承、永不褪色,人的良知就会闪现在社会的每个角落。

最后,我衷心的希望如一句民谚所说“有无不争家之乐,上下相亲国乃康”。

猜你喜欢

道德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道德模范自有后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