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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2015-10-08吴晓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对策影响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体现了执政党对刑事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科学把握,进一步理清了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与角色定位,试图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此种诉讼模式对传统的检察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如何积极应对此类诉讼模式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是检察机关必须重视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试图就生态检察工作如何适应这一新的诉讼模式略陈管见。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检察工作;生态检察;影响;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与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不同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与关键阶段,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庭审活动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1]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传统的检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在生态检察方面,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相关机制,提升生态检察工作能力,成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内涵,进而指出该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最后为检察机关提升生态检察工作水平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基本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中,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置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充分行使各自的诉讼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举证、质证,将证据置于法庭之上,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最终做出有罪与否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含义时,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明确把握: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根本宗旨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进而提高审判的质量。[2]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是奉行的是“侦查中心主义”和“卷宗中心主义”,这两种中心主义都将工作重心放在了侦查工作和案卷卷宗上,忽视了庭审过程的重要性,这样必将导致庭审的形式化,所谓的开庭也只是走过场而已,庭审在发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的程序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制度目的就在于改变这两种主义的现状,消除其弊端,实现以庭审活动为中心,真正做到使各方诉讼当事人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开展辩论,真正使举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并不忽视公诉程序的重要性。在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刑事诉讼必然要经历复杂公诉程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实际上,庭审活动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国家追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换句话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指诉讼活动以庭审为中心,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平等参与,而并非指法院在庭审中一家独大。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并不意味着弱化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3]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虽然强调审判对案件处理的关键作用,但并不排斥法院在庭审活动中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对检察工作理念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庭审活动的重要价值,这充分体现了其追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必然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强调在程序上的公平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有着很高的要求,这在另一方面就会影响诉讼效率。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将引起检察理念的深刻变化,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不仅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也要求实现高效的诉讼效率。《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着在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让庭审真正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阶段,一切围绕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均应当在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之下进行。

2.对侦诉关系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革故鼎新。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心被放在侦查阶段,案件的事实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的起诉和审判活动均是对侦查阶段形成证据和事实的确认。众所周知,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力量悬殊过大,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和权力格局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不利于双方在审前阶段形成基本的共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则是对这种不正常的侦诉关系的纠正,其要求检察机关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及其弊端进行深刻反思,进而构建新型的均衡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

3.对检察工作机制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机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实力,主动适应该诉讼模式。从检察机关来说,配备足够的办案力量,从编制上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也是该诉讼模式带来的挑战。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需要非常明确的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织,进而明确庭审活动中的权责分配问题。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提升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生态检察工作的启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在刑事领域的深刻体现,该诉讼模式给检察机关提高生态检察工作水平提供了全新的视角。检察机关应顺势而为,积极探索创新生态检察工作的有益经验,并提出完善的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1.强化法治思维,探索建立生态资源刑事司法保护机制

立足生态检察职能,整合刑事检察资源,注重综合运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等手段,构筑刑事司法的主体保护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批捕、起诉、监督、预防相结合,查办生态犯罪与诉讼监督相促进等措施开展生态检察工作。

2.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体制机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加生态检察业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办案力量的配备,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其次,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办案组织。最后。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探索生态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要从督促履职、支持公诉、完善检察建议等入手,突出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非诉执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职责,推进建立生态监督责任倒查机制等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并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同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

4.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

当前环境侵权频发,案件呈现侦查难取证难损害评估难等特征。因此,树立生态司法的工作理念,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专门化是克服这些困难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进而与环保、林业部门联合建立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能够就重大案件协商、执法信息通报、专业知识培训的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5.推进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诉讼成为今后生态检察工作的新领地。因此,首先,检察机关应依法灵活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督促、助力环保执法,使环保法规真正得到落实,进而展现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其次,检察机关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探索提起生态公益诉讼。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主动将生态司法保护延伸到民事、行政检察环节,积极探索提起诉讼的范围、诉讼启动的方式和发现调查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守安.以诉讼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转型[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10

[1]贺珊珊.以诉讼为中心检察工作应对[J].陕西人民出版社,2015:1-13.

[2]马怀德.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J].法学评论,2014:12-13.

作者简介:

吴晓岚(1984~),女,福建省宁化县人,现为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生态环境检察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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