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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患者的权利救济

2015-10-08邓一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尘肺病

邓一鸣

摘 要:我国尘肺病患者数量众多,虽然对尘肺病患者的权利救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尘肺病患者的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本文主要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针对性地从行政、立法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也对尘肺病公益组织的价值以及发展提出了思考,从多个维度救济尘肺病患者权利。

关键词:尘肺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

一、尘肺病概述及患者的法定权利

依据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局的最新数据,2013年共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新病例23152例,煤工尘肺和矽肺分别为13955例和8095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2013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7.72%。[1]

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也为患者支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2];因患尘肺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职工因工致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按月伤残津贴。[5]

由以上规定可知,尘肺病患者既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进行治疗、康复以及生活护理;又可按月领取津贴,保障生活。这是我国患有尘肺这种职业病的患者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然而现实中,人数众多的尘肺病患者的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治疗问题和得病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两个方面。有相当比例的人有病痛但无钱去看门诊的,近57%。[6];尘肺病患者往往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而尘肺病对农民工的劳动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只有43.9%的农民工还能外出劳动,超过一半(56.1%)的农民工不能外出劳动。[7]在收入大为减少的情况下,尘肺病患者家庭要负担治病、赡养老人、支付子女教育经费等支出,75%的家庭有欠债,28.26%的家庭因患病变卖过家产。[8]

数量众多的尘肺病患者生存困境促使我们思考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对尘肺病患者的救济依然不容乐观的原因,这也是第二部分要分析的问题。

二、对尘肺病患者的救济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依据我国规定,尘肺病患者在发现患病之后,可通过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或通过工伤保险获得救济。进行职业病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若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尘肺病患者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获得救济。新农合报销数额少以及工伤保险报销流程繁琐是主要问题。

1.新农合报销数额少

如果尘肺病患者希望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寻求救济,则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有的地区不将因工伤或尘肺病产生的医药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如《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用的……”。

第二,很多地区未将尘肺病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导致报销比例低。如作为产煤大省,煤工尘肺病高发的山西省就未将尘肺病列入重大疾病病种范围。[9]同样未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还有浙江省[10]、湖北省[11]、四川省[12]、河北省[13]、吉林省[14]等省份。

以吉林省为例,若某尘肺病患者希望在吉林省内通过新农合补偿部分治疗费用,由于依照吉林省的规定,尘肺病既不属于常见慢性病,又不属于重大疾病,该尘肺病患者只能享受门诊补偿以及住院补偿。门诊仅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累计补助封顶线为215元(含一般诊疗费15元),超支不补;住院补偿需在定点医院,以省级医院为例,1200元以下不补偿,1200元以上补偿55%。[15]

2.工伤保险报销流程繁琐

在用人单位存在且可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尘肺病患者需经过以下流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进行职业病鉴定。劳动者须在特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16]这一过程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17]

第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1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19]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20]

第四,经过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总结以上条文可知,尘肺病患者想要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需要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存在。第二,用人单位和尘肺病患者可以确定劳动关系并有证明。第三,尘肺病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职业病诊断。第四,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动辄几个月等待的时间成本。程序十分繁琐。

三、对尘肺病患者的有效救济的实现

为了对尘肺病患者进行有效救济,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一,进行职业病认定、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是鉴定较为繁琐,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有修改与完善的空间。第二,很多尘肺病患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又因为申请劳动仲裁或进行诉讼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因此得不到救济,只能依赖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在这种情况下,新农合有必要加大报销力度。第三,尘肺病公益组织的存在体现了民间对尘肺病患者的关爱,也为尘肺病患者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贡献,尘肺病公益组织的存在以及发展值得思考。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尘肺病患者因工伤程序繁琐而难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一,对职业病诊断时间做出限制。职业病诊断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然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职业病诊断时间做出限制,且行政区域内只有特定的若干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因此医疗机构对职业病的诊断时间可能过长,给尘肺病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等待与负担。应限制医疗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职业病诊断。

第二,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和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依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须在两个月内做出,而劳动能力鉴定须在三个月内做出,时间似有过长之嫌。

第三,规定将认定或鉴定的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单位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被“书面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而并未规定在某一期间必须送达。具体规定鉴定结论要在多长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第四,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21]

然而,本办法在全国的普遍落实仍面临严峻形势。许多省份仍然整体制度性地不开展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完全不受理申请。而一些地区虽然有了工伤先行支付的个别先例,但更多的是特事特办,未形成制度。而一些省份的支付案例数也与当地的工业规模和工伤人数并不成比例。[22]先行支付办法从公布到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提高新农合报销数额

绝大多数尘肺病患者都加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服务水平对尘肺病患者有钱积极治疗有着很大的意义。现有的新农合制度可从以下三方面完善:

第一,将尘肺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职业病的治疗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新农合补偿固然有重复之嫌,但是在用人单位注销、停业、法定代表逃逸后、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等特殊情况下,尘肺病患者很难获得工伤保险的。此时,新农合基金的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在制定新农合补偿方案时,可将尘肺病列入重大疾病病种范围,按照对重大疾病病中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

第二,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左右。[23]这不仅仅是国家计生委的要求,也对解决尘肺病患者的经济困难起直接作用。

第三,将在医疗机构内进行的康复训练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之内。尘肺病是不可逆的,尤其是三期患者在生活上遭受痛苦较大,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康复训练有助于其提高生活质量,延长生存时间。

3.发展尘肺病公益组织

尘肺病公益组织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在尘肺病的预防方面,公益组织开展“憋气30秒”[24]、“马拉松公益跑”[25]等活动,呼吁更多的劳动者关注尘肺病的危害,以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在对尘肺病患者的救济方面,公益组织对尘肺病患者进行救治。以大爱清尘为例,截至2015年2月1日,大爱清尘已累计救治患者1307人,其中出院1296人,在院11人。[26]

然而,尘肺病公益组织想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尘肺病的预防和对尘肺病患者的救济方面发挥作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包括资金支持和开展活动方面支持。2014年,大爱清尘基金获中央财政资金人民币 150万元。[27]2014年12月,猫营镇政府公务人员陪同大爱清尘志愿者走访石材加工作坊,向他们宣传粉尘的危害及尘肺病的预防知识并发放口罩。[28]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用温情关爱抚慰困难病患。政府的支持使得志愿活动的开展更加顺利。

第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尘肺病公益组织应当尽量获取社会资源,包括媒体资源和物质资源两部分。对媒体资源的利用有利于劳动者了解尘肺病的危害,从而更好地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疾病产生;也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尘肺病患者群体的困境,从而达到募捐的目的。而物质资源的来源不仅来自普通大众,如向贫困尘肺病患者捐助衣物的活动[29],也可来自影响力较大的明星,如陈坤捐款10万为尘肺病患者建加氧站[30],也可来自企业等。

第三,组织内部的统筹协调。由于尘肺病公益组织不仅需要进行接受捐助、分配捐助、购买物资等一系列资源的接受与再分配活动,还要进行对外宣传、公益活动的组织等活动,若其内部管理不善则很可能资金难以为继、信任危机等问题,导致公益组织难以生存。因此尘肺病公益组织内部的统筹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来源:http://www.nhfpc.gov.cn/jkj/s5899t/201406/ed8ed220d0b 74010bcb6dcd8e340f4fb.shtml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6]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

[7]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

[8]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201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

[9]《山西省新增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

[10]《浙江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

[11]《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

[12]《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

[13]《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条

[1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15]《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16]《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7]《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8]《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19]《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20]《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2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22]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艰难吴楠

[2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4]来源:http://news.163.com/15/0616/10/AS7N5BOJ00014AED. html

[25]来源:http://www.daaiqingchen.org/bencandy.php?fid=12&id=1887

[26]来源:http://news.163.com/15/0616/10/AS7N5BOJ00014AED. html

[27]来源:http://www.daaiqingchen.org/bencandy.php?fid=15&id=28

[28]来源:http://www.daaiqingchen.org/bencandy.php?fid=12&id=2000

[29]来源:http://www.daaiqingchen.org/bencandy.php?fid=12&id=1970

[30]来源:http://www.daaiqingchen.org/bencandy.php?fid=12&id=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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