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案件绩效考评的实践探索及效果
2015-10-08潘燕红
摘 要:公诉案件绩效考评机制对公诉部门依法办案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但一些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和方法已严重影响办案质量,有悖司法公正。办案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建立科学的公诉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立足于刑事办案实际,全面评价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
关键词:公诉;绩效考评;案件质量;司法公正
近年来,南安市检察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始终围绕质量、效率、效果,密切联系实际,大胆探索,着眼于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公诉工作绩效考评标准》①,对公诉工作从人、案、事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以个案绩效考评表为载体,在审查起诉各个环节,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程同步考评,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
一、实行个案绩效考评,着力保障办案质量
将实践中承办人容易疏漏的可能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问题,确定为考评项目,规定详细的奖罚措施及得分标准,引导和督促案件承办人认真依照考评标准要求对照自查办案情况,及时修正。
1.细化考评标准
完善公诉案件质量指标评价体系,划定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的具体评价标准,从办案期限、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程序四大项二十小项设定相应分值,实行一案一表一考评,从案件受理开始直至判决审查、卷宗归档全程对每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评分,引导承办人全面加强证据审查、追诉漏犯、纠正违法、量刑建议、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出庭公诉等工作,从细节上防止疏漏,突出对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考核。
2.强化证据审查
严格依照证据标准认真审查、甄别每一个在案证据,确保适格的证据进入诉讼环节是刑事审查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与非法证据不能得到有效的排除有很大的关联。为确实保障起诉案件的证据能够符合法律要求,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强作为个案绩效考评的重中之重,规定严厉的奖罚标准,鼓励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高度关注每一个证据的合法性,对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或通过瑕疵证据补强补正,使案件事实得到正确认定的给予绩效奖励,同时,对于因非法证据不能及时排除和瑕疵证据未能及时补强,导致事实无法认定或认定错误的,或者已经起诉的案件因遗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的,均给予绩效扣分。
二、合理界定办案任务,着力提高办案效率
根据实践中掌握的人案最佳匹配状况,在绩效考评标准中明确不同干警不同类型案件的办案任务数,既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办案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因人而异,妥善分流案件
一方面将公诉干警根据其公诉经历长短分为七个层次,另一方面将案件按嫌疑人数、罪数、犯罪事实数、卷宗册数以及罪名难易等特征分为ABCDE五个档次,然后按照一定的梯度,确定每一个公诉干警每年必须完成各个档次的办案任务数。在日常分配具体案件时,充分考虑个案特点和各承办人的综合素质、承受能力,进行简繁分流、合理搭配,既确保疑难复杂的案件由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有充足的时间集中精力办理,减少办案差错,确保办案质量;又提升办案效率,确保年轻的干警在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过程中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得到充分的锻炼。
2.因案而异,加快办案节奏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别规定相应的审查时限,从承办人接受案件起算至其提交《审查报告》终结为其办案时间,在绩效考评标准中,对于ABC三类相对复杂的案件,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办结给予绩效加分,超过规定的时限但未超期办理不予绩效扣分,明确将DE两类相对简单的案件规定为快速办理案件,如E类案件规定7天办理时限,3天内办结予以绩效奖励,D类案件规定10天办理时限,7天内办结予以绩效奖励。
3.因势而异,实现多办案、快办案
为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办案积极性,绩效考评标准对每个案件依据嫌疑人数、罪数及犯罪事实数确定个案基本分值,同时规定,承办人在完成对应档次办案任务数后,超过该办案任务数办理的案件数按同等计分办法双倍计分,鼓励干警在办好案且个人能够承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办案、快办案。
三、始终围绕公平正义,着力增强办案效果
将法律监督成效和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明确作为公诉工作绩效考评标准的内容,确实引导干警认认真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到充分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1.立足依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
明确对于应当提出追诉漏犯、漏罪、漏犯罪事实、应当改变定性或者应当提出抗诉而未提出的每项给予绩效扣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改变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的,以及针对侦查、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口头纠正或集中相关违法线索统一书面纠正的均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
2.立足检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
将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坚持一案一化解,做好防范预警,拓展办案方式,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审查起诉环节,着力修复社会关系,要求干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据刑诉法规定建议和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在办案过程中,依托本院检察官联系基层工作组开展检调对接,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在办案件发生信访,要求干警加强释法析理,充分运用证据、事实和法律说服案件当事人,对于促成息诉息访的给予高分绩效奖励。
3.立足执法办案,促进社会管理
要求干警结合办案,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加强对策研究,有针对性的向有关单位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如在办理一起文物被严重破坏的案件中,会同法院深入案发地进行现场开庭,同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向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发出加强文物保护的《检察建议书》,并被省院评为全省十佳《检察建议书》。
注释:
①本文所涉及的相关考评项目及数据是参考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案件绩效考评标准确定。
参考文献:
[1]王幼君.《优化刑事案件绩效考核机制》.《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4月第2期.
[2]胡铭,王震.《司法公正评估体系的建构与应用》.《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3]王羽菁.《公诉案件考核评估机制的现存问题及改革设想》.《司法改革论评(第十一辑)》.
作者简介:
潘燕红,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