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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性危安类服刑人员刑事奖励的重要性

2015-10-08蒋海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司法法律

蒋海春

刑事奖励是对行刑服刑人员依法开展的减刑、假释奖励,本文笔者所探究的刑事奖励专指减刑。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一直以来都较为争议,危安类服刑人员该不该和其他服刑人员同样的享受减刑政策,以及对危安类女性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哪些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工作体会就女性服刑人员刑事奖励的重要意义进行浅薄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为什么要对危安犯类进行刑事奖励

一是法律范围内没有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文显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保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公平性,危安类服刑人员是国家刑罚执行的对象,其刑罚执行也应在我国的《监狱法》和《刑法》的框架下进行。况且,截止目前,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明文规定“对危安类服刑人员不得减刑”的法律事实,因此,从法制层面考虑,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是法律范围内没有禁止的。

二是危安犯教育改造状态整体相对稳定,且再犯罪率相对较低。从目前危安类服刑人员的整体改造表现来看,绝大多数的危安犯认罪伏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且长期稳定。危安类女性服刑人员的改好率高,且刑释后较之刑事类服刑人员,危安类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比例相对较低。

三是女性个体特征和家庭角色的需要。女性危安类服刑人员与男性同类服刑人员相比,被动接受或因受牵连犯罪的较多。据统计,危安类女性服刑人员中被捕时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不再少数。这些服刑人员长期在狱内服刑,家中子女没人管或长期寄养在亲戚家,从服刑人员改造本身来说,其内心是不踏实的,对子女的亏欠、内疚,加上减刑无望,会加剧危安犯心理负担,从而产生诸多心理问题。从服刑人员子女来说,长期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使得这些孩子在同龄人中相对自卑、封闭;受周遭环境和社会成长空间影响,他们大多在就学、择业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她们过早的成熟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并早早涉足社会,在没有正确的引导下,极易将自己的遭遇怪罪于政府和社会,对亲情的向往,反而更易走向极端。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减刑,既是危安犯自身的一种期待,更是教育引导好未成年人、减少犯罪的社会发展需要。因此,从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方面考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建议给予区别于男性服刑人员的从宽政策。

四是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的需要。每一名服刑人员都会大致经历被捕、拘留、审判和服刑四个环节,这其中耗费的司法资源是难以统计的。在服刑期间,其被服、伙食以及生活、学习开支等费用也是较难计算的,这给国家和司法部门增加了诸多负担,司法资源被长期占用,并被大量消耗,安全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和降低风险,并能够起到节约司法成本,促进有限司法资源发挥更多、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对危安犯进行刑事奖励的重要意义

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是我国法律“宽严相济”原则的重要体现,对危安犯个人、监狱、社会和国家法制等方面都将产生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是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公平实施。危安犯是我国刑罚执行的对象之一,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为潜在的狭义情感和意愿而违背法律的实施,阻碍法律的发展与进步,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全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缩减危安犯和刑事犯因“身份”而造成的潜在思想差异和心理距离,起到笼络人心的目的。

二是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利于促进个体更好的改造。危安犯类服刑人员不能减刑,无形中会给他们造成思想上的压力,特别是对被判处无期、死缓的长刑期服刑人员来说影响会更大。减刑是每一名服刑人员自入监之初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对于危安类服刑人员来说,亦是如此。因此,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利于树立危安犯改造信心,增强她们改造积极性,稳定巩固其已经转化的思想,从而促进教育改造作用的发挥,对降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对危安犯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利于民警更好的开展教育改造工作。民警在危安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在完成矫正错误思想、重塑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国家观后,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给危安犯信心,毫无疑问,减刑是给危安犯的最大改造希望。依据服刑人员心理需求和期望,对危安犯给予刑事奖励,有利于在民警和服刑人员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看到监狱和民警要教育改造好他们诚意的同时,更看到国家和政府对他们真正的宽恕和挽救,从而转化成改造动力,发自内心的积极改造。对于其他思想还没有转变、转化的危安类服刑人员来说,这部分人员的改造表现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引领激励作用。

四是对危安类服刑人员进行刑事奖励有助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危安类服刑人员减刑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增强国家依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对提升国家机关执法水平、提高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社会整体的理性观念意义深远,成为推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然如此,我们在探讨危安类服刑人员是否减刑问题时,要从主流发展的趋势去分析和判断,针对可能出现的“假转化”人员再犯罪、社会民众的心理压力和担忧以及对国家和司法运行的质疑和不解等消极因素,要善于化消极为积极;以增强社会防范能力、提高社会法制水平、促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为目的,通过完善防御机制、健全法律制度、严格减刑制度和流程,积极开展正面舆论宣传等工作,不断巩固扩大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基,为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积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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