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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2015-10-08胡冰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要件客体被告

胡冰燕

摘 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通过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运用到诉讼实践中,可以为民事案件事实难辨的时候,确定出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属于哪一方,故其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界定和特征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关键词:举证责任制度;举证责任倒置

自古以来,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意见就有很多,尤其是在欧洲工业革命之后,由于机械的大量使用和环境的污染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威胁越来越严重以及法人制度的普遍建立迫使普通消费者成为市场弱者,于是就催生了许多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局部的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举证责任的概念最先来自于古罗马,古罗马有两条法则规定:“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和“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在长时间的法理探究、探索以及通过审判的实践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含义变得越来越完善,也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说法。接下来,本文将从本文将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界定和特征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

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论证思路,对举证责任倒置作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分担或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即负有举证后果责任的原告,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依法由对方当事人被告提供证据,负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责任。”可见,主流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界定

在概念上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出合理的界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法学概念,只能立足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探寻其应有的内涵。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没有系统的证明责任法作为理论支撑,而是散见于诉讼法及实体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弱者和强者诉讼利益的一次重组,并由立法产生一系列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因此,对其内涵的探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首先考虑法律的规定。第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包含了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等各个不同位阶的立法,主要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还有《意见》里对其加以重申和补充的几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及最近颁布施行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此外规章中也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从举证责任倒置涉及的领域看,既包括侵权、也包括合同,还包括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将来还会有更大的拓展。因此,我们在考察其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时,应该持发展、开放的态度,不能作茧自缚。第三,深入理解何为“倒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仍然应该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依据。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指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应当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举证责任,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但是,也并非案件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都需要倒置,而是有一定范围的法律对此一般也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在程序上实行的有利于权利主张实现的一种机制。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可简述为以下四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的一般性原则为前提。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只有当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倒置对象上具有局限性。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现象的案件,绝对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待证事实上具有相反性。举证责任倒置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即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所“倒置”的举证责任客体和“正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在事实的自身性质上恰好呈正反对立关系;四是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主体的对换性。举证责任倒置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被颠倒过来的事实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某一个事实主张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该事实主张的反面事实便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杠杆的调节下,不仅证明的客体发生了性质上的颠倒,而且在责任主体的位置上也发生空间上的变化。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决不仅仅意味着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时意味着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实际上,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以一定标准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李可.举证责任研究—法理的视角.[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1.

[2]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4-183.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75-180.

[4]薛永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刍议[J].政法论坛,200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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