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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法庭审理中的运用

2015-10-08高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高超

摘 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拟从基层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出发,以期对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

主要案例

2010年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办理原渑池县政协副主席周某(副县级)涉嫌受贿一案。2005年8月,时任渑池县建设局局长的周某到渑池县怡苑小区工地检查工作时,以孩子没房为由向房地产建设商索要怡苑小区复式楼一套。2010年2月,周某在得知省纪委专案组已掌握此事的情况下,为掩盖事实真相,与房地产建设商签定了退房协议,将时间提前至2009年10月26日。我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房名义索要价值46万元的房产,后因与周某受贿有关联的人和事被调查,周某为掩饰犯罪而将房子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决周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0年6月6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至三门峡市看守所,反贪局办案人员进行两次讯问,检察技术人员提供两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服务,同年6月19日,周某被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技术人员进行逮捕后24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服务,后来依案情进展,陆续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助。同年10月23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受贿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11月1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我院在讯问期间存在对其疲劳审讯、连续讯问等问题,渑池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启动查证程序。在查证过程中,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及周某全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整个审讯过程,检察院办案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照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录像材料真实的反应出检察院干警不仅严格公正执法,而且从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在审讯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办案人员还通过“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服心”的办案策略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在同步录音录像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周某及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疲劳审讯、连续讯问等问题提出的诉求必定是不能成立。法院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及现有证据,完全排除被告人周某的有罪供述系检察机关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做出的。法院最终认定周某在讯问期间的有罪供述和自我交代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检察技术人员在法庭查证程序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以录像中反映的被告人良好的精神状态驳斥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疲劳审讯等问题,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其发扬了严谨办案的优良作风,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案件的整个过程,也充分证明了法庭查证程序不仅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建设,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分析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诉法的修改,其中,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真正显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新型诉讼观念。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为防止被控贪官在法庭上翻供现象的大量发生,由技术部门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检察官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制作常规的笔录外,技术部门还必须对整个讯问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或剪辑这些资料。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检察官被投诉诱供或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也将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时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对讯问现场的一种透明化的监督,更是法制走向文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具体表现。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有很多须要完善的地方,实践中也还有很多问题须要广大的检察技术人员去思考,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定会逐步走向完善,在侦查办案中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潘申明,魏修臣,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证据科学,2012

[2]赵东平.论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河南社会科学,2014

[3]谭世贵,何叶.论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张辉、张高平等错案的分析.中国司法,2013

[4]靳丰倩.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基于新出台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启发.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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