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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占有制度探析

2015-10-08姜雪燕靳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构成要素作用分类

姜雪燕 靳锦

摘 要:占有是物权法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占有不仅是构成各种物权的前提,同时也是构建物权法的逻辑起点。《物权法》颁布后,占有独立成编,可见占有制度地位的提升,也彰显了立法者让占有脱离所有权的立法倾向。这样一来也暗示了法律将给占有提供前所未有的保护,使占有在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占有与所有的分离,使占有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使占有的民事主体不只局限于所有权者,也为“物尽其用”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占有让本来就很稀缺的自然资源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唤醒了“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所有者”。

关键词:占有制度;构成要素;分类;作用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占有是一项权利,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占有虽然具有权利的外衣,但它并非一种权利,它强调的是一种事实。占有,还是一种财产利益,不仅有权占有会受到保护,无权占有也会受到保护,只是受到保护的程度有所不同。在理论界,对占有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见解,本文认为,占有就是主体以一定的意思对物或在特殊情况下对权利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构成要素

对于占有的构成要素,也存在一定争议,通说认为有体素和心素,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成立占有,但是占有继承是一项例外,其并不以心素为必要。

1.体素的认定

体素是指对物的管领与控制。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来认定。并且法律关系的认定依据较之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具有优先性。空间关系是指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当人与物短暂分离并不直接意味着占有的丧失。时间关系是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仅是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能认为对此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心素的认定

心素是指要有占有的意思,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上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思,所以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备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支配的自然能力即可。例如,几个月大的婴儿对自己身上佩戴的饰品不构成占有,因为其对饰品没有占有的心素,而几岁的儿童对于自己的玩具构成占有的。这就是根据主体是否具有心素而判定的。

三、占有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占有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例如拾得遗失物的占有人(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而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善意占用与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进行的再分类。善意占用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权占有,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无权占有人适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家乡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项权利;最后,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对于此外的损失,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占用与间接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直接占有实质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区分的意义在于,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可以独立存在。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所作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并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无权占有不妨碍自主占有的构成。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需要强调的是,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真正的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单独占有是指伊人对物进行占有。共同占有是指熟人对同一物进行占有。共同占有有分为重复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其区分的意义在于,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中,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外部关系中,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驶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请求返还给自己。

四、结语

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建立占有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没有占有制度的物权法是不完整的;其次,建立占有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对物的利用的保护功能;最后,建立占有制度,使得占有权诉讼获得物权法上的依据,以解决所有权之诉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萨维尼.论占有[M].朱虎,刘智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4]严贝贝.论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完善[D].郑州:郑州大学,2013.

作者简介:

姜雪燕(1990~),女,汉族,山东省潍坊市,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靳锦(1989~),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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