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分析
2015-09-26钟武魁周旭科
钟武魁,周旭科
(1. 绍兴市公安局刑科所,浙江 绍兴 312000;2. 诸暨市公安局,浙江 诸暨 311800)
·论 著·
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分析
钟武魁1,周旭科2
(1. 绍兴市公安局刑科所,浙江 绍兴 312000;2. 诸暨市公安局,浙江 诸暨 311800)
本文对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进行研究探讨。统计分析了2009~2013年绍兴市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处理现场行为的案例35例,包括处理现场行为的分类、方式和意义。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按照对象不同分为处理现场物体和处理现场尸体两类,每一类都涵盖各自的处理方式,每一种处理现场行为都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某些方面的作案动机。通过总结和分析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可为同行借鉴,在类似案件的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
杀人案件;处理现场行为;现场重建
凡是犯罪嫌疑人在杀人行为完成后有意识对现场物体和(或)尸体进行处理,意图毁灭或者掩盖证据、逃避侦查的行为均可归类为处理现场行为。对犯罪现场处理的行为多种多样,一方面毁灭、掩盖部分犯罪证据,增加公安机关提取现场物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会留下新的痕迹、物证,这些物证往往可以在现场重建(作案工具,处理方式等)和现场分析(作案动机、案犯刻画等)时起到关键作用。目前,处理现场行为只在某些具体案例分析中论及,尚未有专门文献归纳阐述。本文从处理现场行为的分类、方式、动机分析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引起同行们进一步关注。
1 处理现场行为
本文收集了2009~2013年绍兴市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处理现场行为的案例(不包括杀人后简单遮盖尸体等)共35例,死者中,男性11人,女性24人。已侦破34例,1例分尸后抛于河水中,尸块收集不全,且高度腐败,不能确定死因,因身份信息未查明尚未侦破。
1.1 处理现场行为分类
根据处理对象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处理现场物体,一类是处理现场尸体。35例中,针对现场物体的9例,占25.7%,针对尸体的26例,占74.3%。根据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清除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清除自己遗留的痕迹物证和非自己遗留的现场证据,另一类为伪造证据,通过对现场进行伪造,意图误导公安机关对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作案目的判断。本组案例中,伪装自缢、伪造足印均为伪造证据类,焚尸案例为清除证据和伪造证据并存,笔者了解到其他地方有犯罪嫌疑人作案
1.2 处理现场方式
35例案件处理现场方式见表1。34例已侦破案件处理现场行为已得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后续提取物证(找到尸体、尸块、作案工具等)的证实。
表1 35例处理现场方式Table 1 Staging manners of 35 crime scenes
1.3 处理现场工具
已侦破的34例中,29例使用杀人工具(余下5例为扼死),33例使用处理现场工具(余下1例为藏尸床下)。处理现场工具自备16例,就地取材13例,自备工具与就地取材均使用5例,抛尸15例中,均使用交通工具,13例为自备,另两例中1例为分尸后塑料袋包装多次坐公交车抛尸,1例为死者车内杀人后开车抛尸。处理现场工具按照使用目的和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见表2):(1)清理工具:对现场血迹、指纹、足迹等进行清理的工具;(2)伪装工具:对现场进行伪装使用的道具;(3)分尸工具:分尸时使用的工具,可分为刀斧类和锯类,需进行种类鉴别;(4)毁尸工具:对尸体局部进行毁损的工具;(5)包裹工具:犯罪嫌疑人往往将尸体进行包裹后抛尸用的工具;(6)运尸工具:将尸体从杀人现场运送至抛尸现场使用的运输工具;(7)其他工具:焚尸案例使用的打火机,埋尸案例使用挖坑的铁锹、混凝土浇筑尸体工具[1]等辅助工具。
1.4 死亡原因与现场出血情况
已侦破34例中,死亡原因分别为机械性损伤20例,机械性窒息14例;第一现场中28例为死者居所,5例为犯罪嫌疑人居所,1例为死者车内,现场均为封闭环境,处理现场过程不易暴露。具体死亡原因与现场血迹情况见表3。
1.5 犯罪嫌疑人和死者熟悉程度
34例已侦破案件中,33例为一人作案(另1例为女犯罪嫌疑人伙同情夫将丈夫杀害埋尸)。犯罪嫌疑人和死者熟悉程度为:19例为男女朋友关系,3例为同事,9例为其他熟悉关系(朋友、同村、生意关系等),1例为母子,另2例双方不熟悉(1例藏尸于床下,1例杀害出租车司机后抛尸)。
表2 已侦破34例中处理现场工具分类表Table 2 Classifi cation of tools used for staging crime scenes of 34 solved cases
表3 35例死亡原因、现场出血情况表Table 3 Causes of death and blood found in the crime scenes of 35 cases
2 处理现场行为的分析
杀人案件中,处理现场行为是杀人后非常重要的过程,对其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重要线索,在案件侦破中具有重要意义。
2.1 处理现场行为动机分析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处理现场行为的动机可分为以下几类(多个动机可并存)。本文所论述的处理现场行为意图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不包括杀人后奸尸、对尸体泄愤等,以及精神病患者杀人后实施的非正常处理行为。
清除现场痕迹动机 犯罪嫌疑人通过拖擦、冲水等方式清除现场的足迹、血迹,意图让公安机关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证据。案例中杀人后纵火焚尸等案例存在此类动机。
延迟或不被发现动机 延迟发现动机是指犯罪嫌疑人意图杀人行为不易被发现,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可逃避或销毁证据,或因时间推移证据无法有效获取、视频侦查及调查访问等无法及时开展。案例中藏尸于床下、部分抛尸案例属于此类动机,清理现场血迹案例也存在拖延发现动机。不被发现动机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进行处理后意图杀人行为不被发现,无人报案或仅报案为死者失踪,致使公安机关没有足够证据立案,案例中埋尸、部分抛尸案例属于此类动机。
伪造死亡方式动机 犯罪嫌疑人对现场尸体进行处理,意图将他杀伪造成自杀或意外死亡。案例中,焚尸意图将杀人伪造成意外失火烧死,勒死和扼死意图伪造成自缢死亡,枕头、被褥捂死伪装成洗澡意外死亡[2]。
伪造作案目的动机 犯罪嫌疑人通过处理现场行为对现场进行伪造,意图是使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误判作案目的,转移公安机关视线而逃避侦查。案例中,儿子杀母后在家中伪装多处足印,意图误导公安机关为盗窃、抢劫杀人;丈夫杀妻后用人力三轮车将尸体运至野外,制造野外被抢劫杀人现场[3]。
其他特殊动机 犯罪嫌疑人因某些特殊认知而对尸体特殊部位进行处理以逃避侦查。如因迷信人死后会把生前最后看到的东西摄入眼睛保存下来,犯罪嫌疑人通过剜出并扔掉被害人眼球来逃避打击[4]。
2.2 处理现场工具特点和意义
处理现场工具特点 有处理现场行为的杀人案件,处理现场工具与杀人工具相比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处理现场工具使用更为普遍,已侦破34例中,使用处理现场工具33例,使用杀人工具29例;二是处理现场工具更为多样性,如工具形式多样,可以是汽车、被子等大件物品,也可以是打火机等小件物品,一起杀人案件中,可以使用多种处理现场工具,如分尸案件,可以同时使用分尸工具、包裹工具、运输工具等,这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完全清除工具上死者血迹,为侦查人员提供了新的证据。
处理现场工具意义 根据上述两特点,处理现场工具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遗留微量物证的可能性更大,调查工具来源往往可以获得比杀人工具更多更可靠的线索。并且,某些处理现场工具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可以得到很多讯息,如分尸工具结合分尸部位、方法可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知识、习惯、技能、职业等,是案犯刻画的重要依据,运尸工具结合作案时间、监控录像等可以锁定嫌疑车辆等等。案例中,1例使用超市购物袋坐公交车抛尸块,找到该超市后结合作案时间查看超市和公交车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1例抛尸编织袋上“友”字,查找附近区域名字中带友字常住人口,找到类似编织袋后大幅度缩小侦查范围。有案例报道根据尸体包装袋的磨损痕迹、泥土痕迹等推断骑摩托车运输尸块抛尸[5];抛尸现场包裹尸体的沙发套找到同一套的其他两个进而找到杀人现场而破获案件[6];埋尸现场锹痕制作石膏模型,对现场周围村庄排摸,找到作案用铁锹而侦破案件[7]。
2.3 现场重建组成部分
处理现场行为在现场有具体的活动过程,且将现场物体和(或)尸体进行了变动,留下可供勘查的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准确分析后重建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犯罪嫌疑人抓获后,侦查人员掌握准确的处理现场行为过程对讯问工作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分析是否一致,也是证实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因而处理现场行为分析是案件侦破、法庭审判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4 证实犯罪可靠证据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处理现场行为,公安机关往往可以获得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是证实犯罪最客观的证据之一,某些案件甚至是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惟一证据。案例中,1例山上埋尸和1例碎尸抛于河中,2例均由于死者失踪家属报警,侦查发现可疑对象,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后找到第一现场和死者尸体(尸块),并在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中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生物检材。
2.5 案犯刻画重要依据
反映熟悉和矛盾程度 34例已侦破案例,处理现场行为复杂程度与双方熟悉程度、矛盾尖锐情况呈正相关。伪装性杀人案件多见于杀亲案件或熟识的人员作案,多为夫妻、情侣、生意伙伴、同事等关系[8]。案例中,1例移尸于床下、1例杀害出租车司机后开车抛尸案例,处理现场行为较为简单,仅仅为转移尸体,犯罪嫌疑人与死者不熟悉;其他案例双方均互相熟悉,分尸案例、伪装现场案例处理现场手段复杂,处理过程较长,双方熟悉程度高,案例中均为男女朋友关系或者生意关系,矛盾尖锐,查明死者身份后出现的首要怀疑对象即证实为犯罪嫌疑人。
反映能力和技能 根据处理现场工具、处理行为过程中某些细节,可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知识、习惯、技能、职业等,车辆作为运尸工具可以反映驾驶技能,分尸部位和方法反映犯罪嫌疑人对人体解剖知识的认知,抛尸现场特征反映犯罪嫌疑人对抛尸现场环境熟悉程度、力气大小等等。
[1] 杨大超,卢涌. 杀人分尸后混凝土浇注形成尸蜡1例. 刑事技术,1999(5):17.
[2] 张磊,徐杰. 杀人伪装意外死亡法医学分析1例. 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5):441.
[3] 姜铭章,王飞舟,李长征,等. 杀亲后移尸伪装抢劫杀人1 例.刑事技术,2006(1):62-63.
[4] 朱小俊,周盛斌.杀人后剜眼案件行为轨迹重建2例.刑事技术,2013(1):64-65.
[5] 安岩松,郭立刚,山杉. 1起碎尸案件的痕迹检验与分析.刑事技术,2009(2):68-69.
[6] 陈林.如何从一起杀人抛尸案准确解读现场物证信息.刑事技术,2012(3):58-59.
[7] 李爱民.一起杀人分尸案件现场锹痕的提取与检验.刑事技术,2011(3):55-56.
[8] 杨永平.13例伪装性杀人案件法医学鉴定的回顾性分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s1):33.
引用本文格式:钟武魁,周旭科. 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处理现场行为分析. 刑事技术,2015,40(6):474-476.
An Investigation into Suspect's Behavior of Staging Homicidal Crime Scenes
ZHONG Wukui1,ZHOU Xuke2
(Institute of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ox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Zhejiang Shaoxing 312000, China; 2.Zhuj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Zhejiang Zhuji 311800, China)
Behavior of staging crime scenes refers to purposeful alteration of the crime scene in an attempt to mislead investigators.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crime scene behaviors of crime scene stagers and demonstrate its utility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Homicide crime scene behaviors were studied with 35 staged homicidal cases happened in the city of Shaoxing during 2009~2013. The staging manners, the used tools, the cause of death, the blood at the scenes and the familiarity between the dead and the suspects were statistically analyzed. According to various targets, the behaviors of staging crime scenes by suspects can be classifi ed into two types: disposing objects and corpses, either having its own diverse manners of disposal and the specifi c motive. This article provides empirical data of the staging behaviors of homicide crime scene for forensic practitioners, which can be applied in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homicide cases; behaviors of staging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 of crime scene
DF795.4
A
1008-3650(2015)06-0474-03
10.16467/j.1008-3650.2015.06.009
钟武魁,副主任法医师,学士,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 E-mail: sxzwk@163.com。后故意将事先携带的他人物品(如带他人精液的避孕套等)放置于现场的案例。
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