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玩“黑金”
2015-09-26汤华
文_汤华
“黑手”玩“黑金”
文_汤华
学的是采煤,仕途也是起步于煤矿生产,他跟煤矿打了一辈子的交道,可谓是采煤方面的行家里手,然而在上位之后,他却将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挖掘煤炭“黑金”的保护伞,对煤矿发生事故的瞒报以及在煤矿检查中所谓的关照,让他从中大肆收取贿赂,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
2015年5月1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党组书记(正厅级)贺爱民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所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科班出身的采煤人才
翻开贺爱民的简历,不难发现,此人与煤矿可谓终生有缘。贺爱民系江西省永新县人,有着大学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职称,1982年8月从淮南矿业学院采煤专业毕业,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经历一番历练之后,2000年3月至2003年8月,贺开始担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其被任命为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成员;2004年8月至2014年3月,贺爱民晋升为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党组书记。
扎实的专业基础,常深入基层实地调研、雷厉风行,这是很多人对贺爱民在担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前的评价,其对煤炭领域问题的不少专业性剖析和解决建议,更是获得了上级领导的赞许和赏识。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贺爱民却把专业当成了自己捞金的途径,甚至连同学聚会也都成为他找人摊派其中费用、向他人索贿的方式。
2008年年底,武宁县煤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认识了贺爱民,为得到贺爱民在武宁县煤矿施工改造以及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2009年和2010年春节前,陈某某在贺爱民家中各送给贺10万元;贺爱民则为了帮助陈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要其加快复产验收进度。
2012年9月初,贺爱民与其同学在江西庐山西海温泉聚会,他直接要求陈某某代为安排同学活动期间的住宿和后勤保障,而在聚会过程中,贺爱民更是直接要陈某某处理一下同学聚会的费用,最终贺爱民通过南昌某旅行社业务经理严某某虚开两张空白发票,后到陈某某处报销,陈某某由此为贺爱民支付10.43万元人民币。
欺上瞒下的“黑金”老大
贺爱民的大笔贿金来自于江西丰城丰顺煤矿实际控制人熊某某。2005年购买丰顺煤矿的熊某某,在2006年边技改边生产,在2007年春节期间,考虑到万一出安全事故或者检查验收需要得到贺爱民的帮忙,于是熊某某准备了10万元现金和200克虫草送给了贺爱民,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熊某某又分两次——每次也是10万元现金和200克虫草送给贺爱民,贺爱民均予以收下。
2010年1月,丰顺煤矿压风机发生漏油引发矿井着火,当场烧死3名矿工,当时熊某某决定瞒报,并准备为此送礼给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1月11日,乐平市矿务局救火队到丰顺煤矿救火,结果3名救火队员又被烧死。熊某某知道大事不好,赔偿事小,这种严重事故搞不好要停产停业整顿,于是当天上午,他到银行取出150万元,开车奔赴南昌与贺爱民见面。贺爱民当时觉得很惊讶,但他知道大概是因为矿上的事情对方才来找自己。随后熊某某将装有70万和80万的袋子放在了贺爱民脚边,贺爱民让熊某某先走,之后贺爱民将钱收下,并用于日后其儿子在英国读书、女儿房屋装修等。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不仅死亡的矿工要计入事故统计,专业救护队员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也要计入事故统计,按照相关规定,熊某某的矿需关闭整顿。当时江西省煤监局赣中分局局长杜某某(已退休并已判刑)在接到江西煤监局事故调查处要求核查丰顺煤矿事故要求后,随即通过熊某某得知死亡了3名救护队员,而且还死了矿工,但是他在收到熊某某所送的20万元之后,决定帮熊某某瞒报,并在处罚中,只要求罚款100万元,未按规定提出关闭丰顺煤矿。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贺爱民向杜某某问及此事,杜某某告知死掉了3名救护队员,贺爱民就在事故统计表中,要求将三名救护人员单列入“其他”一栏。之后在江西省煤监局党组会议上,贺爱民在最后发言中表示,同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分局对丰顺煤矿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要求将3名救护队员死亡指标列入“其他类”,同时表示这起事故不能认定为生产过程事故,应认定为处理火灾隐患过程中的事故处理。据此,丰顺煤矿没有被关闭,而只是被罚款和行政处罚,而这一切与熊某某送钱给贺爱民是分不开的。
此后,在2011年春节和2012年春节前,熊某某为了感谢贺爱民的关照,在贺爱民家中分两次每次送给贺爱民20万元。
贺爱民
选择性处置成受贿途径
煤矿安全检查本来是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内之事,但深知其中潜规则的贺爱民也知道,如果严格检查的话,各煤矿多少都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形,由此少检查、选择性检查也成为他的又一生财之道。2008年,贺爱民为其堂妹贺某某、张某某夫妇在购买及经营江西省于都县马岭煤矿上给予帮助。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夫妇送给贺爱民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而作为回报。贺爱民就减少对马岭煤矿的检查,而当经营人变更为孙某某之后,煤监局对该矿的检查次数又明显增多。
2002年至2006年期间,萍乡市芦溪县升华煤矿负责人范某某为了得到贺爱民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关闭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煤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02年至2006年春节前,范某某在贺爱民办公室分5次每次送给贺爱民1万元。2006年前后,范某某为得到贺爱民在办理安全许可证上的帮助,在贺爱民办公室又送给贺爱民5万元。
2006年,贺爱民到萍乡市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发现升华煤矿有两个出煤口。就让当地煤炭部门通知关闭老出煤口,范某某随即在当晚到贺爱民住的安源宾馆送给贺爱民5万元,希望贺爱民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贺爱民同意后,随即对下属的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打招呼,要求暂缓关闭范的煤矿。
2004年春节前,贺爱民接受上饶县煤炭局原局长俞某某的请托,承诺支持和关照上饶县煤炭行业的发展,收了俞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7年12月,上饶县黄沙岭乡大桥群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当时上饶市人民政府在复函中要求追究上饶县黄沙岭乡政府的监管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分局进行事故调查,得知该情况后,时任黄沙岭乡党委书记的林某找到分管生产的副县长蒋某某,他们通过关系找到贺爱民,希望贺爱民予以关照,不要处理分管的副乡长。之后,俞某某和时任上饶县副县长李某某接受他们的请托,找到贺爱民,送给贺爱民2万元。贺爱民之后就跟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分局联系,谎称上饶县地方政府已经找过他,要关照地方政府的意见,即不对分管的副乡长进行追责。煤监局赣东北分局领导答应后,在调查报告上未提出追责意见,后在贺爱民的表态下,江西省煤监局局务会支持了煤监局赣东北分局的意见。
破坏政坛生态圈的黑手
作为江西省煤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贺爱民在人事安排上也有足够影响,正因为看到他的这种影响力,时不时有人向贺爱民提出岗位、职称上的请求,而贺爱民也将其看做是自己的“摇钱树”。2006年至2008年,贺爱民为将时任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分局副局长阙某某提拔为赣东北分局局长,先后七次在办公室收受阙某某所送人民币16万元。
其中,在2006年11月前后,得知有三个分局局长职位空缺时,阙某某直接到贺爱民办公室送给贺爱民10万元现金,之后贺爱民向江西省煤监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说他经过比较,阙某某比较适合担任赣东北分局局长,经过贺爱民的“运作”,阙某某最终顺利当上了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分局局长。
2006年至2012年,贺爱民为江西煤监局事故调查处原处长杜某某解决副巡视员职级问题,先后7次收受杜某某贿赂共14万元。其中,在2006年10月,江西煤监局党组有意安排杜某某任赣中分局局长。由于是平调而且赣中分局大事故较多,杜某某并不乐意。贺爱民说有机会会帮其解决副巡视员问题。杜某某之后送给贺爱民5万元,让贺爱民争取提拔其为副巡视员,但由于其学历低,因此一直未能提拔为副巡视员。
在贺爱民的“示范”效应之下,其下属官员也纷纷效仿。但也正是这种破坏政治生态圈的黑手,才让江西煤监局及下属分局人员连续被查处。然而,贺爱民的影响并不止于此。
2012年5月,乐平市涌山镇五一煤矿发生较大顶板事故,并由此造成4名矿工死亡。为避免煤矿被关闭,该矿股东王某某等人决定瞒报。2012年6月,贺爱民接到匿名举报短信,反映五一煤矿存在矿难情况,贺爱民于是令人核查。之后王某某转告贺爱民,说已经做好安抚工作,让贺爱民放心。贺爱民于是未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王某某上报案情,也未将已掌握的真实情况进行通报。
当年10月,江西煤监局收到国家煤监总局关于五一煤矿事故的举报核查函,贺爱民让人转告王某某,说省里会派调查组下去,如果事情不能摆平,就抓紧时间上报。之后赣东北分局组成调查组得出举报不属实的调查结论,贺爱民明知不属实,仍默许将调查结论函复国家煤监总局,直到贺爱民案发之后,该事件才通过检察系统函告后得以处理。
崩塌性腐败让警钟长鸣
2013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贺爱民联系,拟向其通报该院查办的江西省煤矿监察系统涉案人员查处情况。贺爱民在该局纪检组长陪同下到江西省检察院教育培训基地听取通报,当问及贺爱民本人是否存在个人经济问题时,贺爱民由于畏罪,主动提出愿意交代个人问题。随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并于当日对其指定监所监视居住。
2014年1月26日,贺爱民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贺被批准逮捕。同年2月8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任免通知,免去贺爱民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不久后,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由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公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2015年3月19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贺爱民在担任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检查、事故瞒报、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丰城市丰顺煤矿控制人熊某某人民币200万元、武宁县煤矿法定代表人陈某30.43万元、乐平市五一煤业王某某24.8万元、江西煤监局副局长钱某某20万元、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东北分局原局长阙某某16万元、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升华煤矿范某某15万元等贿赂,累积人民币383.23万元、英镑2000元。
2015年5月1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贺爱民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所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