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20年带来了什么
2015-09-22廖巧玲
文_廖巧玲
劳动法实施20年带来了什么
文_廖巧玲
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应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形成有利于劳动法律实施和职工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一
2月2日,《劳动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梳理了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并从中挑选了昆山中荣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10起典型案例,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集中公布。
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郭军表示,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大量存在,有的案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会应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推动形成有利于劳动法律实施和职工权益维护的舆论氛围。
全总此次为职工维权的声音,在网上引发热议。主要意见集中在:工会这样直接公布案例的做法令人耳目一新,这种姿态值得点赞!希望工会对一切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成为一种新常态。
二
关于《劳动法》的出台,曾有一个有趣的事件。
1989年,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原全总副主席陈宇等20多位政协委员联名呼吁,尽快制定 《劳动法》,必须迅速纠正 “野生动物保护有法,而人无劳动法” 的局面。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 《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历经30余稿后,1995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20年过去,《劳动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确立劳动标准。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称,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法》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确立了劳动标准制度。比如,有关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有了明确规范,可以用来抵制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行为;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为维护职工安全卫生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则保护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劳动力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尽管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但《劳动法》的颁布施行,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比如,按照《劳动法》确立的原则,逐步建立了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基础性作用,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置就业向市场配置就业的根本转变。
促进社保事业发展。是否给职工缴纳社保,如今已成为求职者选择用人单位时的一个重要砝码。随着“大锅饭”、“铁饭碗”的打破,市场经济的风险让人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和体会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法律精神的贯彻结果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快速发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1998年以来,“两个确保”不断得以巩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实现衔接,使劳动者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
推动建立劳动制度。《劳动法》施行的20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据统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与此同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化解劳动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为92%。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的形成,为从机制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构建法律框架。劳动保障立法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我国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劳动立法是一片空白。因此,尽管以今天的目光和实际需求去审视《劳动法》,其的确有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是《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搭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比如,《劳动法》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就为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给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
《劳动法》对就业、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就为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给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
2014年6月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撰文称,回顾 《劳动法》,不能不提它的亲密伙伴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是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从1995年到2007年,中间跨越12年,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是劳工权益保障问题愈发突出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廉价劳动力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和主要手段,但随着社会发展,这种做法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这种经济模式引发大量反倾销案,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
从国际上看,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引起了全球关注,得到全球媒体、工会、非政府组织非常一致的支持。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刘诚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说: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 就在于中国《劳动合同法》全球性的‘去规制’进程,启动了劳动关系的 ‘再规制’进程。 此前的2006年法国的《机会均等法》 中提出 ‘初次就业合同’条款,即允许雇主在雇佣两年内有权解雇26岁以下雇员并无须作出解释。目的是解除企业主招工时的种种顾虑,鼓励企业多招工,增加社会就业率,但因遭到大规模抗议而流产。但是这仅仅限于拒绝放松规制,而没有实现强化规制。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是过去30年来全球首部强化规制的法律,也是首部强化规制的劳动立法。”
从 《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还是一个从维护国企职工权益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转变过程。
如果把《劳动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它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堪称完美的权利体系,囊括了就业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劳动合同权利、参与工会与集体协商的权利、工资保障权利、休息休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几乎全盘复制了当时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这是为了消除国企职工对劳动合同制的担心和顾虑而设的。
然而,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下,如此周全又完备的劳动权利设计只可能适用于体制内的劳动者,这样的企业劳动关系模式对农民工而言却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他们很难进入到这个体系当中,成为《劳动法》语境中的“劳动者”。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才为农民工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劳动者”群体打开了大门,许多规定几乎是为农民工 “量身定做”,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长期化、禁止拖欠克扣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等。
四
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
全总公布的数据显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8.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997.3万家企业,覆盖职工4.51亿人。20年间,职工年平均工资从4538元,增长到45676元,年均增长12.2%。
同时,用人单位违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大量存在,就业歧视、强迫劳动时有发生、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问题令人堪忧。
对于这些问题,郭军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劳资力量不平衡,以及劳动监察缺失是重要原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直接影响劳动法律贯彻落实。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因为力量不足,人员有限,当然,也有主观意愿的问题,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郭军说。
“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程序复杂,环节过多、效率低下、周期太长等问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或者没有精力去打官司,使得很多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际上是一裁两审制,把司法两审终审变成准三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打官司的同时该吃吃、该喝喝,该干嘛干嘛,劳动争议案件不结束,新的用工企业不敢用,打官司的企业又不给发工资……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立法上需要做一些改进,改变现在不裁不能审的审理制度。”郭军进一步表示。
在2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总透露工会将建立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工会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从今年开始,逐步完善劳动违法案件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公布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对违法用人单位形成震慑,推动劳动法律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