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2015-09-18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阿拉木斯
2014年,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宣布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的第一年,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电子商务法纳入立法规划,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立法的高度重视,反映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望。张德江委员长十分关心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曾专门就电子商务立法作出批示。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在讲话中指出,电子商务服务业既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又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信息经济时代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商务立法、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均具有重大意义。
2014年,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组织下,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开展了十四个重点立法课题的研究工作。这十四个课题研究项目包括监管体制、市场准入机制、电子合同与数据电文、电子支付问题、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纠纷解决机制、电子交易信息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可信环境建设、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研究、快递与电子商务协作发展等。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丰硕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条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加快,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透露,工作组将于2015年3月形成立法大纲,10月前完成法律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后,争取201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
电商法案拟定凸显电商行业的重要性,作为社会经济中愈发重要的一部分,电商行业现状让人喜忧参半,各种问题的浮现不仅伤害消费者,更限制了从业者发展;一个完整地行业,不能缺少法律约束,国内电商依旧处于成长期,电商法案的拟定对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据统计,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2014年的“双十一”网购以再创纪录的业绩落下帷幕,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实现571亿元交易额,刷新了全球移动电商单日成交记录。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我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我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至今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仅有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问题,但该法未能与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效衔接,并未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在电子商务特别是在C2C领域,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比较突出,规范市场、加强监管也迫切需要制定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
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进入实质性准备阶段,近二十年来,基于网络而产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深刻、迅速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交流方式,带来一系列新的变化、机遇和经济增长。一些基于网络的新的商务模式、行政管理模式和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形成并不断得到发展,虚拟的社会正在不断地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互动发展。
在虚拟社会不断改变现实社会的过程中,对于现实社会上层建筑中法律的挑战、冲突和改变也在所难免,传统的法律规定、司法与执法的模式甚至法律原则都在网络时代面临变革或修订的处境。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各个部门法都面临不同程度的挑战,其中又以商法、国际私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尤甚。
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局面,近二十年来世界各国开始了一系列围绕着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立法和修订法律的活动。我国也不例外,从1998年的合同法到新修订的刑法、消保法等,都或多或少地有着与电子商务相关联的条款,而2004年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等更直接与网络和电子商务息息相关。除此之外,各政府部门、各地方政府还陆续出台了大量的关于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法规和规章,据不完全统计,约有500部左右。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的电子商务在1995年后开始起步,有8848、阿里巴巴等一批电子商务网站的兴起。2000年后美国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好在2003年的“非典”给网购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复苏的机遇。之后,阿里巴巴、淘宝网、支付宝、京东商城、当当网等一批电子商务网站的不断发展,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一些关键的难点问题,如信用、支付、物流等,打开了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从2007年至2011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B2C、C2C为主)年均增速在70%以上,是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速度的6倍以上。2008-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电子商务逆势上扬,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从表面上看,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零售发展迅速,但事实上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与拉动作用还远没有真正释放出来。淘宝网上超过95%的网商都还未达到月销售额2万元人民币的门槛,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网络贸易的整体规模也仍然有限,才刚刚进入开始正面影响流通领域供应链环节,重组产业结构,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拉升社会整体效率的关键阶段。
随着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与创新,信息资源已逐渐渗透进入生产力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人的现实需求,更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其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能够汇聚海量的生产信息、交易信息与消费者信息,使信息这一核心生产要素广泛应用于经济生产活动,有效的解放了电子商务各方的生产力。我们认为,互联网经济已经不再是“虚拟”经济,它实实在在地推动着一个又一个产业的发展和兴起,也正带动着更多的就业,促进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正在成长为中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3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电子商务法”被列为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这是电子商务法第一次正式列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即将开启!目前,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的领导下,围绕立法的各个研究课题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促进发展、保护权益、规范秩序成为本次的立法的主题。预计该法的出台时间可能是在2018年前后。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新趋势和我国的立法需求
目前,各国、国际组织、各地区的主要电子商务相关立法有:《电子交易法》: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电子签名法》:美国、中国等;《电子商务法》:爱尔兰、加拿大;《电子商务基本法》:韩国;《电子商务促进法》:印度;《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美国;《电子商务指令》:欧盟;《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贸法会;《信息法》:俄罗斯;《IT基本法》:日本;《互联网民法》:巴西。
整体上,各种电子商务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其一、在现行立法中融入规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加入电子商务的条款;其二、制定单行电子商务立法。例如,电子签名法;其三、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例如,《电子交易法》或《电子商务法》。目前,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即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
那么,与国外对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有以下三点的不同: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特殊性。这些特点有,其一,我国电子商务以本土企业为主:B2B的阿里巴巴、全球制造、网盛、慧聪;B2C的天猫、京东商城、凡客、当当、唯品会;C2C的淘宝、拍拍。其二,创新与颠覆性更强:与国外相比,我们的电子商务有四多,都要求有更宽灵活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撑,即:平台交易占比多、C2C交易占比多、实物产品交易占比多、非传统企业转型做电商占主流。其三,巨平台复杂性高:阿里巴巴、腾讯作为世界第一的网络服务平台,其量级、复杂性和活跃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和我国独有的。
第二,我国法制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特殊性。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信用体系法制建设正在同步进行。这与发达国家在成熟的法制环境上面对单纯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有很大的不同。如我们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等,其实都是我们在补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课。也就是说,我们的任务其实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法制建设同步展开。
发达国家信用制度、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握、责任追究制度等都比较成熟,虽非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但成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良好土壤。而这些都是我们所欠缺的。
第三,我们对创新和发展有更高的要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埃德蒙·菲尔普斯在参加第二届诺贝尔奖经济学家中国峰会期间接受访谈时说:“估计过去数十年,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来自创新,高于美国的1%”。
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验证了这一点,尤其是在08年以后,在前期学习美国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明显增多,这些概念都带着中国创造的标签,如:新商业文明,网商、网货、网规;电子商务服务业和交易平台、个人网商;C2B、O2O;互联网金融;打车软件、网上挂号;微信、微店,等等。
在2012年3G网络和智能手机普及后,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被瞬间引爆。这一过程如果获得政策的有效支持,预计可以持续十年以上,产生无法估量的力量和影响。还有,我们的经济发展对转型升级有更高的要求,这样,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在拉动内需、经济转型升级、扩大就业、服务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等方面扮演更为关键的角色。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基本状况
1.立法方面
在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分别出现了如下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发展和完善:
第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建议》。于2005年1月18日颁布,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是我国第一个电子商务政策文件。
第二,《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开启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第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提出了网站责任的安全港原则,为网站“松了绑”。
第四,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6月1日颁布。它的贡献在于,第一次全面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工商监管的一系列要求,如网店实名制、个人网商工商登记的自愿原则、交易平台的责任范围等。
第五,商务部出台的主要规定有:《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3月6日颁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2008,行业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4月12日颁布)等;
第六,邮政快递领域的主要规定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11日颁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4月12日重新颁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3月26日颁布)等;
第七,支付领域的主要规定是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6月14日颁布),主要内容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需要取得网络支付等四类许可证,并明确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义务;
第八,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消法》的修改赋予了网络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2.行政执法方面
在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机关也都进行了许多探索和改进。目前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有:
网站的登记备案和许可制度;网商在平台的实名准入制度;特殊网站的经营许可制度: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许可;快递服务的许可制度;电子认证服务的许可制度,等等。
3.企业法律实践方面
在电子商务企业层面,我们看到了我国各类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企业在十余年的起起伏伏中磨练和沉淀下来的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它们是来自第一线的实战经验,是企业在既无法律指引支持,又没有国家执法措施保障的情况下一步步摸索出的宝贵经验,是治理创新的典型,非常值得我们进一步总结和政府部门在治理电子商务时借鉴。对于这些来自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企业的治理措施,我们称之为网规。
比如:2010年9月淘宝正式发布的淘宝规则,支付宝对支付安全实施一系列措施;腾讯的版权自助保护制度;百度对山寨客服的治理措施;京东商城在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置的消保基金;凡客诚品实施的30日内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F团推出的消保十项承诺;赶集网组建的反欺诈小组;世纪佳缘等婚介网站推广的网络实名制,等等。都是网规的具体表现。
以淘宝规则为例,淘宝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2012年2月版本的《淘宝规则》分总则、分则;总则64条,分则淘宝网部分39条,天猫部分28条,附则2条,合计129条。基本上涵盖了在淘宝上从注册到交易完成会遇到的所有问题,是一套完整的不可多得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样本和基础材料。依照这些网规,淘宝2011年的商品处罚量是约200万个,会员处罚是大约10万个,有效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极大地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
经过十几年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由客户营销、产品供应、交易、支付、物流快递、数据服务等构成的电商生态体系正在完善,网络交易规则、信用制度、基础设施等初步建立。我国网络零售平台已成为全球第一平台,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网商的首创精神,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于立法,我的建议是:
第一,在生产力变革背景下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这一先进的生产力,正在重塑经济和社会结构,包括重构生产、流通业的市场结构。在这一过程中,催生了协作经济、分享经济和电子商务生态化,催生了信息时代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这个角度,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发展,让创新有法可依,使得我们的法制建设尽快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
第二,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生态系统中各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全面认识,转变政府不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做法。以专项的法律,整合和取代大量分散、重叠、低层级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提高法律的效能和延展性,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高速、高效、可信和安全有序。
第三,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去的成功经验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出发点。我国过去十几年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在其发展初期采取了宽松的政策措施和治理创新的做法,如在税收、个人网商登记、第三方支付许可和服务商责任的避风港原则等方面的处理上。今天,电子商务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帮助专业市场拓展空间,帮助零售业建立面向信息经济的基础设施。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加速和确保这一进程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