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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现状与对策

2015-09-17徐桂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句容212400

商业会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社员融资资金

□徐桂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句容212400)

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103.88万户。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合作社现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影响了合作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

本文以句容市的调研情况为基础。句容市地处江苏省西南,人口60余万,是一个农业大市。截至2014年3月,列入名录的合作社数量达到288家。笔者采用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方式对部分合作社进行调研。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现象较普遍。据调查,资金缺乏已经成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几乎所调查的每一家合作社都面临资金缺乏问题。从数量上看,少则缺少一、二十万元,多则七、八百万元,平均需求达到98万元,而平均注册资金仅为52万元,资金缺口达到注册资金的2倍左右。从资金用途上看,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其中占比例较大的是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从表1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入占所需资金比例超过50%以上的合作社居多,达到84.4%。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属于长期资金需求,而流动资金需求量相对来说较低。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合作社只能勉强维持自身运转,但长期发展资金十分缺乏。而长期资金的缺乏正是制约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不畅。融资的渠道分为内源融资和外部融资。内源融资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多为普通农民,经济能力一般,所以内部股金非常有限。调查中,有部分合作社农民的出资仅为象征性的50元,平均只有400多元,显然完全不能满足融资需求。大部分合作社融资依靠银行贷款和国家财政支持。

由表2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十分狭窄,而在这有限的几种渠道中,主要还是依赖政府补助和银行贷款。但是在政府补助方面,上级政策与地方政府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扶持资金范围较为狭窄,财政资金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也非常有限。从调查情况看,近2年仅有54%的合作社获得过财政扶持,最高的为80万元,最低的仅为2万元。获得财政补助的合作社多为一些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四好社”,一些较小规模的合作社基本未获得财政补助。

表1 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占总资金需求的比例

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

银行贷款方面,所调查的合作社中近2年获得贷款的数量十分有限。最高金额为200万元,最低的仅为8万元,平均仅为22.3万元,远不能满足融资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原因分析

(一)现行合作社相关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融资不足。为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于2006年制定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独特的制度设计对融资来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法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该项原则容易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不仅难以实现融资功能,而且也容易造成资本的“搭便车”现象。其次,该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不是完全按照投入资本进行分红。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极大地限制了资本的来源和规模,投资多、承担风险大的社员,与其他社员同样仅拥有一票的权利,严重影响了社员特别是一些投资户的投资热情,导致内源融资不足。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虽然这种管理方式体现了民主管理,但是却不利于吸收资本。一人一票原则使得投票权与入股的份额不对称,其结果必然是社员的投资积极性受到影响。许多社员只愿意交纳最低的入社股金,导致合作社在吸收股金方面存在天然的缺陷。因此,从深层次看,现行合作社制度缺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水平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虽然提高了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提升了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目前大部分合作社经营管理还处于较低水平,加之农业行业自身的弱势,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水平偏低。调查的合作社中2013、2014两个年度都盈利的只占53.6%。近两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仅为6.2%,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偏低,风险偏大,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兴趣不高。

(三)贷款抵押物较匮乏。银行在贷款时一般会对借款人的抵押品价值或担保额度进行审核,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格抵押物十分匮乏。土地方面,由于农民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不能改变用途,处置变现的能力差,不能作为抵押物。虽然地方政府极力推动承包地可作抵押物,但金融机构仍难以在短时间广泛接受流转土地作为抵押物,仅在小范围进行试点。住房方面,金融机构一般要求抵押物为县城以上的具有国有土地出让权的房产,且具有房产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言,大多数难以达到上述要求。

三、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1.改变“一人一票”机制。调整“一人一票”的入会原则,对股份较多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附加表决权,这样可调动出资大户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社内源性融资功能。

2.修正“退社、退股自由”的原则。可参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有退社意愿的人,可做到股份只转让不退现,同时原合作社的内部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样不仅合作社内部的股本金能够稳定,还能够补充内源性的融资。

3.鼓励社员将盈余分配转增股金。修改公积金制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增强合作社发展实力。并积极鼓励社员把盈余分配所得留在社内,这样有助于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进一步挖掘内部融资潜力,弥补资金不足。

4.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宜作强制性规定。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5.银行贷款政策方面,应逐步扩大农民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抵押的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试点时指出:“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理论上分析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实践中,山东潍坊和寿光、安徽庐江、陕西高陵等许多地方已开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助于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有助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二)多渠道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尤其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及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如前文所分析,对农民合作社所提供的贷款数量有限。

新形势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可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是国家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也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民间金融创新结果。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一种有益探索。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开始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试点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困难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需求,也为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但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国家还需进一步加大扶持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国家对合作社发展非常重视,投入也在逐年增加,但总体上看国家对合作社财政支持力度还有限。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对规模大、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发挥好“示范效应”。

同时,应鼓励合作社内涵式的发展,从对合作社发展数量的支持向对合作社发展内在质量的支持转变,鼓励合作社做大做强。除了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硬性”支持外,应加大技术指导、知识指导、营销指导等“软性”支持的力度,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其资金匮乏等问题,推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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