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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类移动污染源监管对策

2015-09-16李东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1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尾气机动车

文|李东

机动车类移动污染源监管对策

文|李东

建立由地方政府统一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才能保证移动源执法取得实效。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

据有关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用机动车保有量超过2.5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约1.35亿辆,城市中机动车尾气排放对PM2.5的贡献率平均约20%(北京市已高达31.1%),CO、HC和NOx分别占城市总污染物的60%~70%、40%~50%、30%~40%。同时,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保有量大、排放浓度高,其所排放的污染物权重日益加大,减排地位日益凸显。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管主要面临4个问题:一是传统执法手段效率低。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仍采用上路拦车、人工检测的方式,成本高、效率低,如4名工作人员每天最多只能检测100辆车。同时,由于部分路段车流量大,拦车监测会影响交通,造成车辆怠速或者低速慢行,产生更大的污染。

按照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于2004年起在机动车辆路检中对尾气超标车辆不再暂扣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路检工作难度更大。2014年初,我国非营运性机动车年检制度取消,改为每6年1次,机动车尾气强制性检测周期拉长,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是异地超标车辆处罚难。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体系快速发展,移动源污染已经打破了地区界限,成为当前各地普遍面临的区域性问题。据统计,北京市进京和过境车辆已达日均20万辆次。面对超标排放的过境外地车辆,如果执行一般处罚程序,需要送达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地方环保部门无法执行异地处罚程序;如果执行现场处罚程序,车辆处罚之后即开赴异地,执法人员也无法跟踪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三是环保部门上路执法受制因素多。环保部门无上路拦车权限,开展机动车执法检查时,需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拦车后,才能使用专业仪器对车辆尾气排放浓度进行检测。对机动车停放地开展检查时,需要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对长途客运站、物流公司等机动车停放地的检查、抽测。随着移动源污染治理任务越来越艰巨,执法工作日趋繁重,环保部门亟需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联合执法机制。

四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无标准。压路机、挖掘机、联合收割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无论从使用数量、活动水平、集中程度来说均是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也是当前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迫切需要控制的对象。

环保部2014年5月16日发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规定了制造企业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相关要求,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及限值,执法依据不足。同时,企业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时不用上牌照,也不需要到相关机构备案登记,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其流动性强,使用时间、地点没有规律,使用范围广,型号种类多,导致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数字不准。

为将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移动源执法监管力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机动车执法工作。目前,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车已在北京、天津、广州等地区投入使用,该技术主要利用光谱吸收原理,可以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对道路行驶中车辆排放的CO、CO2、CH、NOx以及颗粒物烟度进行实时监测,获取数据时间仅0.7秒,每辆车一天检测能力可达 5000 辆以上,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北京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使遥测数据可以直接作为执法处罚依据,天津市也正在加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专章,遥测结果也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执法机制。治理区域性机动车污染,最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实行跨区域联合执法。应设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构,建立健全会商制度、信息交流制度,通报异地车辆违法信息,实行违法车辆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探索搭建区域性统一监管平台,将各地机动车排放监管信息联网并进行综合应用,实现车辆信息共享。同时,要制定适合于整个区域的统一排放标准,逐步解决各地区标准不同、尺度不一的问题。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污染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

三是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保部门务必要从单打独斗向联合执法模式转变,尤其是在机动车等移动源专项执法中,如果没有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根本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应建立由地方政府统一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才能保证移动源执法取得实效。

四是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机制、制定排放标准。规范整合,标准先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租赁市场,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每个环节的监管措施,建立维修保养和排放定期检测制度,如建设单位需要土方施工时,事先必须向环保部门履行排污申报手续,经许可后方可作业。同时,建议国家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使基层执法处罚工作有标可依、有据可查。

(作者单位:天津市机动车排污检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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