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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合格的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
——兼谈尽职与免责

2015-09-16姜博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1期
关键词:监察工作者基层

文|姜博

做一个合格的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
——兼谈尽职与免责

文|姜博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是环保主管部门的“排头兵”,是督查污染现场的“消防队”,更是环境执法的“铺路石”。

当今,环保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环境事件也得到媒体、公众的高度聚焦。近期,两高院对环境安全及污染事故入刑的司法解释,又形成了对环境行为违法者和环境保护监管者的双刃剑。作为环保主管部门第一线的环境监察工作者似乎成了高风险人群,不时传出由于种种原因而被问责,甚至遭受司法程序调查乃至入刑的新闻。如何应对这把双刃剑,如何做到尽职而又免责,是值得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深思并身体力行的现实问题。

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了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规定提出现场要求

按其岗位及职责,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是环保主管部门的“排头兵”,是督查污染现场的“消防队”,更是环境执法的“铺路石”。具体表现为需要深入现场,做出应急处理。因此,首要的是承担责任,这是由其使命所赋予的。为了尽职并担好责,笔者以为,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掌握必备的环保业务知识,精通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相关行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职责,了解本地主要污染企业的产业构成及其类别,并对主要工业企业生产及排污的性质特点有所研究;必须深入到河流、湖泊,深入到企业的车间、环保设施、排污口,深入到污水处理厂、各类能源设施、危废收集处置点。简言之,必须“动起来”“在现场”,直面水、气、声、渣、放射性源等产生及处理的各个阶段或环节。为了适应提标升级等新的环保要求,还要不断地学习、总结、提高。这样,不仅仅是被动的“消防员”,还是环境安全的常态监管者,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克星”,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保护者。其次,在履职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留下坚实的“执法痕迹”,处理好所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在尽职与免责的关系上,注意按程序报告和请示,也就自然而然的解决了免责问题。

尽职是义务、是前提,是免责的保证;而免责是上级领导的期望,是自我保护,是尽职到位的结果。否则,尽职不到位,而一味的强调“留下执法痕迹”,有时不过是“到此一游”,出现了问题则难免被问责,也即不可能免责。

那么,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基层工作者,正确处理好尽职与免责的关系,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到位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至关重要

始终活跃在第一线,以解决现场问题为己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工业企业及三产业等也随产业调整而转型升级。环保工作任务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不能依赖于既有经验或想象猜测,而应始终“接地气”,即始终活跃在第一线,不能脱离实际。

深入实际,第一时间赴现场,才能迅速解决油烟扰民问题、建筑工地夜间违禁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从而避免事态扩大;深入实际,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才能发现城乡结合部的小铸造,农村边缘部的小炼油,“三同时不到位”“环保设施的擅自停运”,从而及时处置;深入实际,不留盲区,你才能发现项目建设期间也存在喷涂、生产废水甚至危废的流失,才能发现冬季寒冷时的污水管网的冻结,夏季汛期的雨污混流,从而提出特殊时期的整改要求。必要时候要采取专项行动,暗查暗访等方式协助取得第一手资料,掌握真实情况。针对监督人员的细化分工,要分清轻重、找准方向、定位准确。分工于现场环境监察的,就要多下厂,既保证检查频次,又及时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侧重环境信访的,则要解决群众关心的扰民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做好沟通,起到桥梁作用,化解厂群矛盾,畅通上级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渠道。具有管理性质的,就要以循环经济理念,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总量控制等引导要求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促成地区优化产业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涉及项目审批的,则要熟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了解地区主流产业的性质及治理前沿技术,做到建议准确,服务到位,又能力拒和劝退不能上的项目。涉及环境应急工作的,就要着力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

到位而不越位,做好环境监察分内的事

环境保护工作既是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又涉及到众多其他监管部门的职权,即使是环境监察实际工作部门也存在着部门分工、岗位职责有别,处理中需遵守必要的工作程序。因此,做到工作到位但不能越位,是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基本准则也应是时时牢记并付诸于工作实际的要求。否则,不到位就会被问责;越位则可能出现作为不合法,甚至造成工作失误。

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了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规定提出现场要求,甚至于做出法定范围的处罚,发出我处罚你多少的声音则是越权,因为那是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以后的事情。现在各地都有不同工业园区,以机械行业园区为例,其环评获批复,普遍存在无生产废水的结论,但生产后车间的冲刷、设备的冲洗等方面会使用洗涤剂,日积月累,则实际产生了生产废水,这是我们现场监察人员应注意发现的,若存在普遍现象且威胁了水环境则应提出专项报告。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容易出现与项目审批部门脱节的问题,项目建设也容易出现建设队伍与以后内部环境监管部门的脱节。此时,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到位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至关重要。这样建设期间产生的粉尘、喷涂废气、生产废水甚至危废方能得到有效控制。若出现了明显的批建不符,“三同时”不到位,则要提交监察报告,提出建议。

对于涉及其他执法部门或应联合执法的,作为统一牵头协调性质的环保部门,则既要执法到位,又能及时将其他执法部门主管的事情移交。同时,充分的“借力”,也是处理好复杂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借力于业务部门,有利于解决企业排污去向,解决河道污染问题;借力于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有利于解决餐饮、歌舞厅等油烟噪声问题;借力于建管、公安等部门,有利于解决堆场、煤场、港口、码头的扬尘问题;借助于农业部门,有利于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否则,一味的单打独斗,环境监察人员往往疲于奔命,却无效率,甚至无法解决问题。

充分运用好环保法律法规,利用好上级的政策和主管部门乃至当地政府的支持,借力于相关部门,环境监察人员才能最大限度的做到执法到位,同时也不越位。

做好环境监管是对企业及当地经济发展最好的服务

当前,大力发展经济,追求GDP仍是各地政府的头等大事;招商引资、上项目还是重中之重。出现了许诺绿色通道、倡导办事零障碍,快立项、快审批、快上马的形势。包括众多行政执法部门也十分甚至过分强调服务二字。在此情景下,服务基层环境监察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搞好、厘清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强调服务、发展实业,从国家层面上是战略问题,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管理上是协调平衡问题,而作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寓服务于监管中,才是我们的本分。否则,出现了环境问题,我们就是“第一责任人”;出现了大误差,还可能成为错误的“替罪羊”。那么,我们又如何把握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呢?对于上级或当地政府,我们应当要有全局意识。发现了环境问题,现场予以解决是尽职。而对于监管对象,从立项到验收的过程中,在日常的监管中,我们能够做到指导到位、说明到位,不刁难、不推诿;发现问题,要求其及时整改到位,避免环境隐患的发生及扩大,才真正体现了服务企业。否则,若流于泛泛的所谓的服务,不敢监管,不闻不问,或者企业出现了问题,不处理、不上报,则可能酿成企业发展的大祸。小则可能出现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大则遭受区域限批的后果。若如此,这才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乃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负责。此时对于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来说避免不了问责,又何谈免责。

总之,作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者,与其他部门一般现场执法人员一样,担负着现场执法的任务,尽到了职也就同时免除了责。我们尽可能多的发现并解决现场环境问题,促使当地做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也就是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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